❶ 改革後事業單位參公人員怎麼辦
公務員是參公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會有兩種情況:
一.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依然是參公的,或者改革成為行政機關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員或者公務員。
二.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變成企業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企業員工,或者被組織安排到其他參公的事業單位工作。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咨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編制使用上仍然是事業編制,但其管理辦法依據的卻是《公務員法》,而不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簡單的說參公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基本相同,但不是行政編制,也就是說「生鐵」升級成了「不銹鋼」,「飯碗」更鐵了,但不是最鐵的。
「飯碗」更鐵了,收入是否更高了呢?恐怕未必。單位性質雖然變了,但承擔的職能基本不變,變化的當然就是個人身份和待遇了。身份的變化很簡單,一般就是通過過渡資格考試變成跟單位性質一樣的參公管理。至於工資待遇就很有意思了,為什麼呢?且聽小編娓娓道來。
普通的事業單位一般都有管理、專技、工勤三種身份的工作人員,他們因身份的不同,對單位參公有著很不同的看法。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來說,參公是非常美好的,這意味著職級並行和車補不再是大餅而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而且在幹部提拔交流方面的發展空間也變得更加開闊。對於專業技術崗的工作人員,那就是另一番場景了,參公意味著職稱清零,什麼副高啊、中級啊統統的不算,因為行政機關不認這個,所以職務工資套改往往要從科員算起,整體工資下降個千兒八百的很正常,郁悶也很正常。對於工勤人員,工資待遇變化不大,身份往往也不變(因地而異),對參公他們是最灑脫的,就像是局外人。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
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
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❷ 事業單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轉為公務員
摘要 單位必須由參公變成行政。目前的轉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現有政策,若要直接轉任,必須是考錄的,也就是參加過按公務員法程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錄考試。否則就需要是副科級以上才能轉任為公務員。技術人員以前是直接轉,現在各地有些反應技術人員轉任後待遇明顯下降,而且轉了之後職稱也沒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術人員可以選擇轉也可以不轉。
❸ 事業編制有哪幾種情況可以轉公務員編制
按照國家規定,事業編制的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不能直接轉行政編制,處級及以上則可以通過調任進入公務員系統。但有些地方也有變通,如在縣一級,科級工作人員就是中層幹部了,有些地方就允許事業編制的科級人員調任至公務員單位。就考公務員來說,事業編制只要符合職位的要求就可以報考,而且不受試用期的限制,因為公務員編制的人員在試用期內是不允許考公務員的。
❹ 事業單位改革中什麼人可以成為公務員
單位必須由參公變成行政。目前的轉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現有政策,若要直接轉任,必須是考錄的,也就是參加過按公務員法程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錄考試。否則就需要是副科級以上才能轉任為公務員。技術人員以前是直接轉,現在各地有些反應技術人員轉任後待遇明顯下降,而且轉了之後職稱也沒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術人員可以選擇轉也可以不轉。
事業單位編制是沒法直接轉為公務員編制的,如果想要轉為公務員編制,第一種方法: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
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有時,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
破格提拔的情況(要努力爭取)。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但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見的有,某單位引進高科技緊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為副科級幹部等。不過這類情況很少見,而且對人的要求特別高。
❺ 事業人員轉參公人員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一般事業單位來說,兩者都屬於事業單位編制,但是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後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錄、晉升、薪酬、退休、養老等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錄制度,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人員招錄必須遵守《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一系列規定執行.更多您可以關注中公教育黑龍江事業單位考試網
❻ 事業編制能否調入參公單位
不能。參公單位的性質和公務員差不多了,在面向社會招考時參公單位招錄人時是在公務員的考試中進行的,而不是和事業單位考試一起的了,所以兩者的性質不一樣。
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各種矛盾日益凸顯,作為機構編制部門主攻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進入深水區,多年來存在於事業單位體制和機制內的深層次矛盾逐漸暴露。2005年以來獲批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稱參公單位),已經成為事業單位中的「中間地帶」。
出現很多新情況和問題,諸如無法劃入行政類的參公單位如何開展行政執法,劃入公益類的參公單位怎麼管理,參公人員身份、職稱職級待遇銜接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改革中無法迴避,也關繫到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順利推行。現結合本區實際,試論參公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思路。
一、參公單位的現狀
2005年《公務員法》頒布後,我區先後有海事處、水政大隊等28個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共下達編制375名,共有人員338人。按事業單位分類標准,參公單位中共劃出行政類單位3個、公益一類單位24個,公益二類單位1個。
二、參公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異同
從編制管理角度看,我區28個參公單位和其它事業單位同屬於使用事業編制,按事業單位管理。但在人事制度上,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後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時,參公單位與其它事業單位在行政資源方面也存在不同。
一是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賦予,增強了參公單位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二是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與公務員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參公單位的改革思路
(一)全部或部分轉為行政機構
1、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如區地方海事處、區草原站可調整為區交通運輸局和區農牧業局的內設機構或單獨設立下設機構,人員過渡為公務員。
2、將參公單位承擔的部分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單位重新明確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人員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
3、面臨的困難,一是行政編制不能突破編制總額。經測算,我區符合條件的參公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後,需要的行政編制在45名左右,難度很大。二是參公單位部分人員需要轉崗分流,容易造成不穩定因素。
(二)參公單位退出參照管理序列,回歸事業單位的公益性
1、將參公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其單位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按程序退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序列,人員工資、職稱按事業工資標准執行。按有關規定,改革完成後,只有極少數參公單位可以轉為行政機構,大部分仍將使用事業編制,正常履行相關職責。
2、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一是參公管理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政策,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應該有其延續性、穩定性,自治區審批參公單位存續也有一定程序,不能朝令夕改。二是如果整體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那麼現參公管理人員的工資結構、人員管理模式均要重新調整。
事業編制崗位需要重新設置、審批,需要重新落實崗位聘用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落實績效工資制度。三是面臨存在必要性的評估。經評估確有存在必要的事業單位,才能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如果經評估認為承擔任務不足,單位將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
(三)參公單位編制人員管理上實行「雙軌制」
1、被劃分為公益一類的參公單位,在改為公益一類之前的參公人員,還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對於以後的新進人員按照事業人員招聘和管理。
2、對參公人員所參與的工作進行劃分,如行政執法人員可按綜合執法改革思路,劃入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參公單位,仍保留參公身份。
(6)事業改參公了哪些人員可轉參公擴展閱讀: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❼ 事業單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轉為公務員
1、承擔移民管理職能的
現階段很多地方都設置有移民管理局,這裡面的人員主要承擔移民管理職能,即工作的行政職能比較強,當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後,這些人也可能直接轉為公務員。
2、承擔文物管理職能的
事業單位中承擔文物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員工,在事業單位改革後可能轉為公務員哦,比如文物局管理人員轉為公務員不失為一種可能哦!
3、其他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人員
比如一部分承擔道路運輸及公路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以及承擔著漁政監管、海事或航運監管的人員,在現有趨勢下,轉為公務員也是很有可能的。
(7)事業改參公了哪些人員可轉參公擴展閱讀:
和公務員不同,事業單位編制一般來說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財政全額撥款,一種屬於差額撥款,還有一種是自收自支。其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兩種單位從編制中剝離出來已成為一種必然,你覺得呢?
事業單位之所以改革是因為傳統的模式已不利於現有社會的發展,比如醫院/高校等單位,他們已經脫離了行政職能,從編制中分離出來已是一種必要。
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大致如下:
1、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此前3月底結束的黨政機構改革中已經完成,全部被納入了清理范疇,部分並入行政機關,部分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機構,人員按照職能劃轉分流安置,參公保留身份待遇,事業編制維持原狀。
今後,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不再允許出現委、辦、局字樣。執法類事業機構中央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改革政策出台,大體保持現狀,待中央明確後統一進行改革。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這是事業單位的主體,均為全額撥款性質,如中小學、圖書館、博物館等。由於承擔了行政機構大部分公益服務職能,本次改革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基本上不會有大的變動,不過在局部范圍內會根據職能相近原則進行必要的撤並整合,適度減少機構數量和規模。
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基本上是差額撥款性質,存在一定的收費或經營職責。改革分三類:經濟效益差的、主體職責是公益服務的,剝離經營或收費職責,改為公益一類;經濟效益一般但能維持單位正常運轉的,保持現狀;經濟效益好的、主體職責是收費或經營的,剝離公益職責,改為企業。
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參照公務員要具備哪些條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