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幹部(副科)轉為公務員有什麼規定或辦法
事業的科級到公務員的處級可以不受身份限制。如果是事業的副科到公務員的副科和科,那就必須要考試了。
機關招收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原則上實行招考。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可以採取任命、選舉、委任等方式。
也就是說,如果事業編的副科想成為公務員,可以有以下方法。(僅供參考)
辦法1、要想辦法擔任領導實職,不一定在本單位,可以想辦法去縣裡面的各種局、辦、委、室擔任領導副職,或者到鄉鎮擔任副鄉長、副鎮長之類的實職,這樣才能實現身份的轉化。
辦法2、努力調去副處級或更高級別的事業單位,努力升到副處級,就能轉公務員了。到了副處級不一定是擔任領導實職,擔任副調研員之類的非領導職務也是可以變成公務員的。
(1)企事業幹部調任有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的副科幹部轉公務員有兩種情況。
如果是副主任科員,則副科幹部轉公務員要參加社會上組織的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法規定,機關招收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原則上實行招考。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可以採取任命、選舉、委任等方式。
如果擔任的是實職副科的話,可以採取領導職務任命制的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即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副科(實職)幹部經批准就可以調任公務員隊伍,具體的條件和程序請查閱《關於進一步規范科級公務員調任工作的通知》。
如果只是副科待遇(副主任科員)的話,就需要參加社會上組織的公務員招考或者可以通過交流的方式調到機關工作,只要調入機關,就自動成為公務員。
B. 國企領導調任政府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制定了公務員調任規。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公務員調任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C. 公務員單位調動需要什麼手續
1、在本著互惠共利的情況下,接收地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點頭同意調動,還要和組織部長溝通好。
2、接收地領導同意之後,由接收地組織部開出「商調函」, 在本著互惠共利的情況下,然後就要調出地的組織部領導同意簽字蓋章,然後就可以把檔案先寄去接收地的組織部,進行檔案審查。
3、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接收地組織部就開出正式商調函,然後就拿著正式調函先去調出地組織部幹部室換介紹信,再去所在單位換介紹信,並開出黨組織關系介紹信,還要去會計那裡拿上工資介紹信。
4、拿好三大件之後,先去調出地組織部幹部室再換「幹部介紹信」,去組織室把單位的組織介紹信換成組織部的「黨組織關系介紹信」,再去人事局工資股把單位工資介紹信換成人事局的「工資介紹信」,然後去編辦下編制。
5、到接收地之後,拿著上一條的幹部介紹信,去接收地組織部辦理報到,幹部室辦轉入,並開出介紹信,介紹到將去的新單位,順便去組織室把黨組織關系轉入,然後去人事局辦理工資轉入,這幾樣辦好之後去新單位辦公室報道,把幹部介紹信,黨組織關系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分別給新單位所管理的人員。
辦理指南:
1、用人單位向市編辦申請編制單;
2、用人單位填寫公務員調動表;
3、調入、調出單位及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4、公務員管理處審核;
5、局分管領導審批;
6、發調動通知書,需遷戶口的同時辦理遷戶手續;
7、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科辦理戶口准遷證明;
8、回原單位辦理調出和戶口遷移手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調職
D. 公務員調任規定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國企員工可以調任公務員嗎
不可以的,國企員工也是企業身份,企業身份是不可以轉為公務員的,但可以等您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招聘公務員時,積極報考相關的公務員崗位。
(5)企事業幹部調任有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公務員調任的目的是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具體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一)公務員調任中存在的問題
1、公務員調任渠道不多。目前,進公務員隊伍要「凡進必考」,公務員群體就好像一座城堡,體制外的人員進不去,體制內的人員不願出來,造成嚴重的體制內循環,交流任職受阻,嚴重影響整個幹部隊伍的工作積極性。我縣表現最明顯的就是國有林場和鄉鎮之間的人員交流問題,鄉鎮幹部不想到林場工作,因為怕失去公務員身份;林場的幹部卻想到鄉鎮工作,以獲得公務員身份,但是受體制限制,上級一直未給予積極的政策支持,難度不言而喻,導致林場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層年齡變得越來越大。
2、公務員調任年齡不寬。《公務員法》規定: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按照國家即將出台的關於延遲退休的規定,我們認為,40周歲定的過低了。
3、公務員調任報批和備案管理不活。目前,我市公務員調任報批程序比較繁瑣,大致要經過請示市委組織部門、核實調入單位領導職數和單位編制數、市委組織部召開部務會研究、同意調任、下文等幾個程序,時間跨度大,有時長達2至3個月,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而且,對原具備公管或參管身份的、因組織安排在企事業單位任領導職務的幹部調任到公管或參管單位任職時也要實行報批,沒有區別對待。
F. 調任的概念及條件是什麼
調任就是公務員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實際上是讓原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變成公務員的一種方式,是公務員隊伍的另一個「入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企業幹部可以調到政府嗎
法律分析:國企的高級幹部一般都是政府指派的人員,這一類人其本質也是政府人員,所以他們隨時都可以在政府和企業中調來調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一條 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H.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出:
1、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並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
2、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後寄出調動人員檔案
4、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後,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調入:
1、調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我州人事局
2、根據《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填寫的基本情況,審定調動理由,由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填寫意見和蓋行政公章和調動請示
3、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經審批同意發調檔函
4、審查檔案後經審批同意發調動函
5、調動人持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及其他手續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報到
6、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與調入單位銜接後,把調動人員介紹到接收單位,辦理行政、工資及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對審批不同意的,人事檔案退回原單位。
調動條件,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為例
1、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本單位具有相應的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沒有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的單位不得調入工作人員。擬調單位必須使用空編調入,並先經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或調整空編。
2、調入人員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入行政機關的人員必須為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必須為已進行參照公務員管理登記人員。
3、調入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應符合《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級人員調配不受年齡、學歷、職稱的條件限制。
4、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應符合呼和浩特市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人才相關規定,具體由組織、人社部門進行認定。
I. 國企調任公務員的條件
有兩種方式可以實現從國有企業職工到行政編制的轉變
雙向交流
在央企和省屬國有企業中,一些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本身就是行政編制,他們是可以在機關和央企(國企)中進行雙向交流的,有時候任職於機關,有時候又任職於央企或國企高層,不少機關的領導之前都有央企任職的履歷。
人才引進
各地都有自己獨特的「人才引進」策略,他們往往獨辟蹊徑,把北大、清華、人大等名校的博士生、碩士生通過人才引進的方式直接招引到當地,安排到當地國企或者機關單位任職,這是區別於國考、省考之外的一項特殊的人才招錄方式。有些地區「求賢若渴」,比如西部地區、基層等,不通過考試直接進入事業單位或機關任職也不是不可能。
企業轉公務員的流程是這樣的
一是先到政府行政單位掛職,如科級就到地市級的行政單位掛職科級(一般是副職),處級就到省級的行政單位掛處級(一般是副職),總部的廳級就到省級和地市級的行政單位掛廳級(一半是副職)。
二是看掛職期間的業績表現,表現好的,地方政府看中了,自己也願意留在公務員隊伍,基本上就可以轉為公務員了。如果業績一般,掛職到期了,基本上是回到原企業單位工作,有的可以得到升職,有的原職不變。筆者所在的單位也是央企,北京總部有個部門的總經理到一個地級市掛職副市長,三年掛職結束,正式轉到地市任常務副市長,完成了從企業管理崗位到公務員的轉變。
公務員和事業編有什麼區別在哪?
「經費來源不一樣(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有三種撥款方式);工作職責不一樣(公務員主要從事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編人員主要從事社會公益性工作);用人方面不一樣(公務員的錄用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事業編人員的錄用參照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待遇福利不一樣(事業編人員比公務員有更大的靈活性)
綜上所述,關於國企調任公務員的條件的回答,是先到政府行政單位掛職,如科級就到地市級的行政單位掛職科級(一般是副職),處級就到省級的行政單位掛處級(一般是副職),總部的廳級就到省級和地市級的行政單位掛廳級(一半是副職)。
法律依據:《公務員調任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J. 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招考公告是否限制在編人員報考。如限制則不能報考。如在服務協議期內報考或者需要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需單位同意報考證明方可。如果同市錄取後調動,手續相對較為較為簡單。這是新舊單位辦理人員調出和調入的手續即可。一般在人社部門(公務員局)辦理。
流程告知如下。一、接收單位局長簽字;二、接收地編辦給編制;三、接收地當地市一把手簽字,分管市長簽字;四、自己單位同意調出;五、自己單位那個市把你編制拿掉;六、自己單位那邊的組織部或者分管市裡領導同意;七、開始拿到接收地人保局的商調函,然後開始跑程序吧。
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公務員調任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