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體檢都有哪些項目
事業單位體檢有以下項目:抽血、血常規18項、肝功能、血型、胸部透視、內科檢查、外科檢查、血尿常規
1、抽血,化驗 (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負壓采血管)。
2、血常規18項,檢查有無貧血、炎症、血液病等,可以發現貧血、炎症、止血異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變及臨時性感染。
3、肝功能,谷丙轉氨酶(ALT)檢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標。
4、血型,驗證血型。
5、胸部透視,常說的X光檢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狀況進行檢查。
6、內科檢查,醫生進行按壓、聽診檢查心、肝、肺、脾、腎、膽囊進行系統檢查。
7、外科檢查,醫生通過看、觸摸檢查皮膚、脊椎等是否有病變。
8、血尿常規,血尿常規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入職體檢
B. 事業單位把自己邊緣化,會有什麼影響
其實我覺得比如自己第一天工作了,第二天休息了,營業額也差不多,所以也許不是我的問題,也許是我天賦太差,總是給別人一種不用心的感覺,其實這就是用心了的狀態,在加上人比較呆,當然也不會怨誰,因為做買賣的目的是賺錢而不是賠錢,也不會怨誰,可能會感到很傷心吧,但是這種境遇也不過是自己的一種常態,也沒什麼所謂,收拾好心情,休息幾天,再找一份工作。
C. 怎樣才能進事業單位
1.現在想進事業單位,必須經過考試。
2.每一個行業,每一年,對考試標準是不一樣的。如果想參加考試,可以關注當地網站。
3.有些行業,允許成人教育學歷,有些專業性比較強的,不同意。
4.如果確實考的好,沒關系一樣進事業單位。如果在邊緣上就危險了。
5.事業單位,最大的好處是工作環境,和待遇比較穩定。
祝你成功!
D. 什麼叫事業單位還有什麼"XX單位"
事業單位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事業單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較為准確的意譯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務機構�。而究竟如何定義「事業單位」,眾說紛紜。在國外,類似於事業單位的機構,或相對於政府機構而言,稱之為「非政府組織」(NGO);或相對於企業而言,稱之為「非營利機構」�NPO�。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也幾經變遷。
筆者認為,對於事業單位的定義一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公共服務的發展要求;二應立足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對人民的責任,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因此,事業單位是指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機構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而依法設立的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的組織。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特徵
1、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
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利益主要體現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利益。如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等單位,主要是滿足社會的精神文化需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社會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但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不意味著不進行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只是這種營利的目的不在於將利潤分配給其成員,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
2、初始資金來源於國有資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從資金來源而言,包括了國有資產,社會募捐,私人投資,而事業單位資產的初始來源是國有資產。
3、必須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事業單位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涉及的領域:一是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經濟運行良性循環的要求,可以較政府與企業更能降低交易協調成本;三是並非政府專屬,以及雖然不屬於政府范圍,但企業做不好做不了又不願做。
4、必須依法設立
我國事業單位是代表國家從事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組織,其成立的程序規則基本上等同於國家機關,其法人資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規定,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登記後取得;不需辦理登記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資格。
5、必須是由國家機構和其他組織舉辦
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業單位的職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市場機制本身的自利和自發特性將產生溢出效應和公共物品選擇的無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解決溢出效應,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效率、平等和穩定。政府在履行這種職能時一是通過宏觀調控,有目的地引導企業在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同時,關注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立實體,具體實施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三是通過政策和法律,引導和鼓勵民間及社會的力量投身於公共服務事業。在我國,事業單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而成立的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法律實體。其職能一是從事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
1、事業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區域劃分
形成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職能劃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職能交錯,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嚴重,社會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筆者認為,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的區別在於政府是社會公共服務事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而事業單位是社會公共服務政策的具體執行者,通過事業單位的活動,實現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目標。
2、事業單位與企業職能區域劃分
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目的是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利潤作為投資人的回報和分配給組織成員。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3、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能區域劃分
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具有非營利性,都從事一定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但社會團體是公民自願組成,其為了團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非國有資產,它是政府在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方面的補充。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1、授權行政主體
授權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中獲得,而是來自於有權機關通過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主體。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教育的學位授予和職稱的評定授予;食品衛生的監督等。
2、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以法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三)事業單位法律分類
在事業單位的分類上有兩個標准:一是以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進行分類;二是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職能特點進行分類改革。前者的目的在於保證公共服務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業,後者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的事業單位進行不同類別的改革,以實現前者的遠景目標。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
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或是按照其所屬部門的不同分為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城市維護和其他事業單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民辦事業單位;或是按照預算形式分為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傳統的分類並不能滿足和適應公共需求和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關於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觀點紛紜。如:世界銀行認為,在法律上區分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可定義為直接附屬於核心政府部門、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獨立事業單位可定義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成思危認為,應區分基本事業或非基本事業和純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一要在符合中國具體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二要以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為邊界;三要符合事業單位法律特徵和職能特點。事業單位以其職能為標准可以劃分為從事基礎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用服務性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性事業單位、授權協調性事業單位。
2、現有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與法律屬性改變
現有事業單位按照職能可以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行政管理性事業單位,三類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壟斷,政事不分,企事不分,嚴重阻礙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制約著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務體系,充分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為主旨進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會事務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基礎上,調整公共服務資源的結構和布局。
第一,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和服務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當改變其事業單位法律屬性,改制為企業。在此過程中應當避免過度「市場化」,如葛延風所說的,「一些承擔社會公益職能,事實上不應市場化、企業化的機構卻被推向市場。這些機構在實施了企業化改制或企業化運行後,自然將營利視為主要目標,本身應具有的公益目標則大都被放棄,一些機構甚至不惜採取損害社會公益目標的手段獲取自身經濟利益,最終使政府職能和國家目標受到影響。」
第二,對於以行政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進行職能還原和授權;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還原給政府,必須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應當由法律法規明令授權。
第三,對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應該區分重點,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礎性公共服務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會力量組織服務的,應轉為非營利機構。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應認識到民間和社會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補充,從非營利組織發達的國家看,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領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義務教育、醫療、慈善、宗教以及部分邊緣性科學研究領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強、產品或服務涉及國家長期利益或大多數公眾基本利益的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基礎科學研究以及具有較強社會公益性的技術研究和推廣、衛生防疫以及公眾基本醫療服務等,仍採取政府直接組織方式。」(葛延風)
(四)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
現行的事業單位誕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職能也有別於國家機關,但長期以來在組織的運行方式上基本等同於國家機關,如單位的行政級別、人事制度安排、內部機構設置、福利待遇等。而由於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活動領域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其人員的組成具有明顯的專業和職業特徵,因此,統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並不能有效促進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難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同程度挫傷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單位改革應當在宏觀調整的前提下,解決微觀的運行機制問題: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利義務,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務與事業單位法律體系的框架
(一)事業單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隨著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我國現有的關於公共服務事業的法律問題日益顯現:一是法律規定滯後,現實的運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規定與現實情境有差異,形成法律規定鉗制;三是現有法律相互間的沖突,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難以形成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直接影響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牽涉到主體法律屬性的變遷,按照分類改革,一是重新確立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轉制為企業;三是轉制為非營利機構。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法律規定,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條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無法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在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過程中,多是根據政府的政策並比照國有企業的改製法律,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的法律適用包括了兩個階段:事業單位如何轉為企業的法律適用和轉為企業後法律的適用。第一階段的缺失,為事業單位改制後留下法律隱患;事業單位轉制為非營利機構,法律適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踐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廢止。
第三,事業單位改革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財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公務員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事業單位改革成敗。
(二)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結構
1、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
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公共服務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和公共服務主體內部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事業單位組織管理法、非營利機構組織管理法。通過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明確事業單位、非營利機構組織的內涵、宗旨、權利義務、內部機構的設置、設立、變更、終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務運行法
公共服務運行法是調整在實施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事業單位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法等,通過公共服務運行法,賦予不同類別的公共服務組織不同的權利義務,明確法律責任等。
3、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
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是調整在監督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於提供公共服務,而在於保證公共服務被提供」,通過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明確監督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主要職責等,保證公共服務提供充分有效,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商學院經濟學博士後工作站)
參考資料: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3918256.html
E. 下列事業單位哪個好(縣級)
1.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在工會系統工作比較輕松,但是比較邊緣,升遷潛力不大,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更是一個邊緣機構,在人事上地位比較低。
2.住建局建設市場稽查大隊
這個可能需要往外跑,但是也不會特別累,肯定是有點好處可撈,住建系統現在壓力很大,很重要,升遷潛力稍微大一點。
3.計生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
這個也可能需要去調查,比較辛苦,其實沒多少油水,當然也可能就讓你坐辦公室,但是你是年輕人,沒准讓你干什麼。沒見一個領導是計生局升上來的,這個升遷潛力也不大。。
4.水利局水資源辦公室
這個比較好,雖然沒准讓你去下面調研,但正可以藉此機會深入實地地旅遊旅遊,比一般旅遊強多了,當然肯定還是讓你以坐辦公室為主,但水利系統雖然也是冷衙門,但事情比較多,國家現在正在大規模建設水利,這是一個長期全面的工程,哪誰不就是水利系統的嗎?這個和你的專業也比較對口。。
F. 我今年30歲,在穩定的事業單位工作沒發展,被領導惡意邊緣化,該不該換工作
你就老老實實當老師。
英語培訓你認為是好的,為什麼呢?如果你擁有一個品牌的時候,老闆是願意的,那還好說,如果我們放棄現在的職位給人們的私人訓練課程的時候,老師是沒有必要的!
單位的地位關鍵看自己沒有結果,和同事之間的關系,以及人際交往能力。
G. 在國家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中選擇什麼好
一、組織招考部門的差別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而事業單位考試又稱事業編制考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組織舉行。
二、考試內容方面的差別
公務員考試分為公共科目筆試和面試。而事業單位雖說一般都有筆試和面試,但少數地區只考筆試。 公務員的考試內容的難度比事業單位較大一些,公務員筆試內容一般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而事業單位筆試內容要就崗位而言,教育類筆試考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等。衛生類考醫療衛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等。綜合類崗位考公共基礎知識和職業能力測驗。
三、日常工作性質的差別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而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四、薪資發放方面的差別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而 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的工資形式有三種:全額國家財政撥款,差額的,國家只管編制和政策的。
五、保險福利的方面差別
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
目前在事業單位、公務員改革的大背景下,兩者在福利待遇方面將會在之間縮小差距。但目前來說兩者仍是就業首選。
H. 事業單位福利待遇通常有哪些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福利待遇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8)邊緣事業單位有哪些擴展閱讀:
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2、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范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3、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
4、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5、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I. 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型
1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合夥企業等,我國目前才用的是注冊資本金實收制,即投資者申請的注冊資本金需要一次或分幾次全額繳付
2中國的社團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間化兩種基本組織特徵。社團與政府組織、非正式組織或自然群體有著明顯的區別。社團可依其性質分為政治性、經濟性、科技、軍事、外交、文化體育、健康衛生及宗教團體等;依其成員間的聯系紐帶分為生理、社會、精神物質以及由個體所屬組織功能等方面因素結成的四類團體;亦可依其民間性程度分為官辦、民辦、半官辦3類。社團的結成基於兩方面的社會需要,一是基於成員的需要,執行為成員謀取利益的服務職能;二是基於政府的需要,履行服從國家利益的管理職能。其社會功能包括:滿足其成員發展的需要,包括知識技能的增長、社會交往、社會承認以及獲得新的發展途徑等;維護成員權益,包括對個人利益及群體利益的維護;參政議政;政府助手,擔負著對各自社會成分的管理職能;經濟參與,承擔經濟信息的溝通、開展生產活動、參與市場活動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事業單位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事業單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較為准確的意譯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務機構�。而究竟如何定義「事業單位」,眾說紛紜。在國外,類似於事業單位的機構,或相對於政府機構而言,稱之為「非政府組織」(NGO);或相對於企業而言,稱之為「非營利機構」�NPO�。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也幾經變遷。
筆者認為,對於事業單位的定義一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公共服務的發展要求;二應立足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對人民的責任,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因此,事業單位是指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機構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而依法設立的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的組織。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特徵
1、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
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利益主要體現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利益。如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等單位,主要是滿足社會的精神文化需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社會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但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不意味著不進行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只是這種營利的目的不在於將利潤分配給其成員,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
2、初始資金來源於國有資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從資金來源而言,包括了國有資產,社會募捐,私人投資,而事業單位資產的初始來源是國有資產。
3、必須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事業單位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涉及的領域:一是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經濟運行良性循環的要求,可以較政府與企業更能降低交易協調成本;三是並非政府專屬,以及雖然不屬於政府范圍,但企業做不好做不了又不願做。
4、必須依法設立
我國事業單位是代表國家從事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組織,其成立的程序規則基本上等同於國家機關,其法人資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規定,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登記後取得;不需辦理登記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資格。
5、必須是由國家機構和其他組織舉辦
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業單位的職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市場機制本身的自利和自發特性將產生溢出效應和公共物品選擇的無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解決溢出效應,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效率、平等和穩定。政府在履行這種職能時一是通過宏觀調控,有目的地引導企業在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同時,關注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立實體,具體實施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三是通過政策和法律,引導和鼓勵民間及社會的力量投身於公共服務事業。在我國,事業單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而成立的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法律實體。其職能一是從事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
1、事業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區域劃分
形成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職能劃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職能交錯,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嚴重,社會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筆者認為,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的區別在於政府是社會公共服務事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而事業單位是社會公共服務政策的具體執行者,通過事業單位的活動,實現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目標。
2、事業單位與企業職能區域劃分
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目的是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利潤作為投資人的回報和分配給組織成員。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3、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能區域劃分
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具有非營利性,都從事一定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但社會團體是公民自願組成,其為了團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非國有資產,它是政府在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方面的補充。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1、授權行政主體
授權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中獲得,而是來自於有權機關通過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主體。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教育的學位授予和職稱的評定授予;食品衛生的監督等。
2、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以法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三)事業單位法律分類
在事業單位的分類上有兩個標准:一是以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進行分類;二是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職能特點進行分類改革。前者的目的在於保證公共服務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業,後者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的事業單位進行不同類別的改革,以實現前者的遠景目標。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
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或是按照其所屬部門的不同分為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城市維護和其他事業單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民辦事業單位;或是按照預算形式分為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傳統的分類並不能滿足和適應公共需求和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關於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觀點紛紜。如:世界銀行認為,在法律上區分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可定義為直接附屬於核心政府部門、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獨立事業單位可定義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成思危認為,應區分基本事業或非基本事業和純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一要在符合中國具體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二要以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為邊界;三要符合事業單位法律特徵和職能特點。事業單位以其職能為標准可以劃分為從事基礎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用服務性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性事業單位、授權協調性事業單位。
2、現有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與法律屬性改變
現有事業單位按照職能可以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行政管理性事業單位,三類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壟斷,政事不分,企事不分,嚴重阻礙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制約著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務體系,充分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為主旨進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會事務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基礎上,調整公共服務資源的結構和布局。
第一,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和服務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當改變其事業單位法律屬性,改制為企業。在此過程中應當避免過度「市場化」,如葛延風所說的,「一些承擔社會公益職能,事實上不應市場化、企業化的機構卻被推向市場。這些機構在實施了企業化改制或企業化運行後,自然將營利視為主要目標,本身應具有的公益目標則大都被放棄,一些機構甚至不惜採取損害社會公益目標的手段獲取自身經濟利益,最終使政府職能和國家目標受到影響。」
第二,對於以行政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進行職能還原和授權;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還原給政府,必須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應當由法律法規明令授權。
第三,對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應該區分重點,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礎性公共服務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會力量組織服務的,應轉為非營利機構。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應認識到民間和社會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補充,從非營利組織發達的國家看,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領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義務教育、醫療、慈善、宗教以及部分邊緣性科學研究領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強、產品或服務涉及國家長期利益或大多數公眾基本利益的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基礎科學研究以及具有較強社會公益性的技術研究和推廣、衛生防疫以及公眾基本醫療服務等,仍採取政府直接組織方式。」(葛延風)
(四)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
現行的事業單位誕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職能也有別於國家機關,但長期以來在組織的運行方式上基本等同於國家機關,如單位的行政級別、人事制度安排、內部機構設置、福利待遇等。而由於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活動領域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其人員的組成具有明顯的專業和職業特徵,因此,統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並不能有效促進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難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同程度挫傷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單位改革應當在宏觀調整的前提下,解決微觀的運行機制問題: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利義務,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務與事業單位法律體系的框架
(一)事業單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隨著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我國現有的關於公共服務事業的法律問題日益顯現:一是法律規定滯後,現實的運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規定與現實情境有差異,形成法律規定鉗制;三是現有法律相互間的沖突,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難以形成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直接影響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牽涉到主體法律屬性的變遷,按照分類改革,一是重新確立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轉制為企業;三是轉制為非營利機構。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法律規定,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條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無法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在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過程中,多是根據政府的政策並比照國有企業的改製法律,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的法律適用包括了兩個階段:事業單位如何轉為企業的法律適用和轉為企業後法律的適用。第一階段的缺失,為事業單位改制後留下法律隱患;事業單位轉制為非營利機構,法律適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踐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廢止。
第三,事業單位改革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財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公務員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事業單位改革成敗。
(二)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結構
1、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
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公共服務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和公共服務主體內部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事業單位組織管理法、非營利機構組織管理法。通過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明確事業單位、非營利機構組織的內涵、宗旨、權利義務、內部機構的設置、設立、變更、終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務運行法
公共服務運行法是調整在實施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事業單位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法等,通過公共服務運行法,賦予不同類別的公共服務組織不同的權利義務,明確法律責任等。
3、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
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是調整在監督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於提供公共服務,而在於保證公共服務被提供」,通過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明確監督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主要職責等,保證公共服務提供充分有效,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
J. 事業單位派遣制工作人員怎麼樣
事業單位的派遣制工作人員到底是怎樣的情況?事業單位所聘用的人員實行派遣制管理,不納入事業編制。 我們這建設局招人,可能是人力資源部門的關系,這樣工作地點是建設局嗎?有沒有前途?待遇怎麼樣?說白了就是要不要去! 派遣聘用人員屬於人力資源部門,工作地點在建設局,但工作一旦完成,還需要回到人力資源部門。前途看你自己怎麼看,缺乏主動性,建議可以報考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或公務員。派遣受聘人員實行試用期,期限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薪酬根據考核結果參照區屬事業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工資標准發放;「五險一金」按你所在地區企業標准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