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病假怎麼辦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事業單位不好上班總請病假怎麼辦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工資計算方式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准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㈡ 事業單位因病不能上班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㈢ 關於員工總是請病假,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員工總是請病假,那麼就需要員工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如果沒有診斷證明的話,就算員工無故曠工。相信很多老闆對於公司員工總是請病假的問題都非常的頭疼,員工請病假非常的常見,而且有些員工身體不太好或者是家裡的老人生病,這種情況根本就沒有辦法不給假。但是員工總是請假的話,就會對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因為員工請假就沒有辦法繼續工作,就算是會扣除相應的工資,那麼公司欠下的工作進度也沒有辦法及時的補上。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麼公司可以規定每個人在一年之內可以請三次或五次的病假,且不需要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如果員工在醫院有認識的醫生給開具假病例的話,那麼公司可以指定員工去某家醫院就診,或者要求病人每次要去不同的醫院就診,這樣也能夠保證員工病歷的真實性。
㈣ 請問事業單位長期病假員工該如何處理已不上班十幾年,每月幾千基本工資照發不誤,有醫院證明精神病史。
這種情況,占著編制不幹活,單位可以申請讓他病退。
㈤ 事業單位生病,不能上班怎麼辦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需要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並且屬於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休比較長的病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㈥ 事業單位人員總請病假有什麼管理辦法
這說明了該單位制度管理不嚴,是管理制度出問題了。機關事業單位病假相關規定 一、病假期間工資扣發規定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 (3)請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按80%計發。 (5)病假期間省定和市定職務津貼與基本工資(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發給。 (6)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病假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7)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8)省級以上勞模,保持榮譽的,病假工資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算工齡。
㈦ 職工因病長期不能上班怎麼辦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不請病假而缺勤的,可以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聘。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法條由(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員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㈧ 事業單位長期請病假如何處理
如果員工請假病假,也就是「泡病假」的,,應該嚴肅處理:經常出現的一個情況是請假員工實際上沒有生病,只是因為不想上班或與主管間的矛盾,通過醫院的朋友開出病假單長期請病假,這種情況,人力資源要和員工、主管分別溝通,要了解因何種原因產生矛盾,然後要想辦法化解這樣的矛盾。企業在《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考勤制度應該規定員工請病假應該出示一定級別醫院的病歷本,而不是隨便哪家醫院都可以;如果員工串通醫生開虛假病條,可責令該員工到公司指定的1,2家醫院去看病,一旦核實上家醫院是虛假信息 ,企業可按照嚴重違紀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㈨ 事業單位人員請病假兩年多病還沒好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病沒有好的話,可以繼續延長病假,因為這次國家給企業單位人員的相關福利,這也是公司必須承擔的一些責任。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