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是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的需要。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Ⅱ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是什麼樣的
事業單位一般設置三個崗位,綜合崗、教師崗及醫療崗,考試內容也有相應區別,綜合崗科目為公基加職測,教師崗為公基和教基,醫療崗為公基和醫基。
Ⅲ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Ⅳ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崗位設置
法律分析:1、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2、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3、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Ⅳ 事業單位的崗位是怎麼設置的一般要怎麼報名
事業單位的崗位是怎麼設置的?一般要怎麼報名?一、事業單位概況。事業單位屬於國家公職行業,主要從事公共服務,工資來源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籌,崗位有管理崗、工勤崗和專業技術崗,不同崗位招聘要求不同。
選擇單位時,盡量選擇全額撥款的,這樣很少會面臨工資拖欠的情況。然後就要選擇有發展前景的單位,因為這些年事業單位都在改革,未來誰都說不清,最好選那些不會在改革浪潮中容易被拍死的。
Ⅵ 事業單位崗位如何設置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Ⅶ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是什麼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關系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試行工作。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結合起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結合起來,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結合起來。要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從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出發,從維護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推進。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規定,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任職條件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四、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專業技術《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即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為一至七級共7個等級;中級崗位八至十級共3個等級;初級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共3個等級。實施意見規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明確,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工勤技能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一至五級共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實施意見還規定,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政策措施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實施意見同時對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做出規定: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文件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第二章崗位類別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崗位等級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第十六條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許可權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六)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第六章崗位聘用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Ⅷ 事業單位崗位是怎麼劃分的吖有哪幾種形式
1、事業單位崗位分哪幾類?
答: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記得採納哦
2、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通用的崗位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3、什麼是管理崗位?管理崗位包括多少個等級的崗位?
答: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
4、管理崗位設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管理崗位的設置要立足於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5、現行的管理職務如何對應管理崗位的不同等級崗位?
答: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6、什麼是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包括多少個等級的崗位?
答:專業技能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
7、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立足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與專業要求,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
8、專業技術崗位分為哪三個層級的崗位?各層級崗位包括哪些等級的崗位?
答: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其中: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9、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高級崗位分別包括哪些等級的崗位?
答: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
10、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高級崗位,如何確定所包含崗位的等級?
答: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1、什麼是工勤技能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為哪兩種崗位?各包括多少個等級的崗位?
答: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2、工勤技能崗位設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立足於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13、現行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如何對應工勤技能崗位的不同等級崗位?
答: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14、什麼是特設崗位?
答: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15、特設崗位與其他崗位的區別是什麼?
答: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實質是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中的一種,不是單獨的一類崗位。
16、事業單位制定不同類型崗位聘用條件的依據是什麼?
答: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
17、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通用的基本任職條件是什麼?
答: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18、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中的文化程序要求是什麼?
答: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序,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9、不同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什麼?
答: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一級、二級管理崗位的條件按照什麼執行?
答: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什麼?
答: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
22、專業技術崗位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聘用條件有何要求?
答: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3、專業技術崗位各層級崗位的具體條件如何制定?
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待業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24、專業技術崗位各等級崗位的具體條件如何制定?
答: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以級待業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25、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什麼?
答: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行業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6、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包括哪幾個部分?
答: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27、事業單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與崗位的關系如何?
答: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對於薪級工資,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工作人員的薪級。
Ⅸ 事業單位定崗定編
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豫辦〔201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列入事業機構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執行,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類別設置
5、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1)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6、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按照國家有關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和本省規定的結構比例控制標准,以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為基數,由事業單位提出崗位設置意見,報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確定。
7、事業單位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推進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8、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核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9、根據我市實際,管理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至低分為四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至十級職員崗位。
10、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1、事業單位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按照編制部門確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確定,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設置,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12、事業單位中的黨群組織,除國家、我省和我市有具體政策規定外,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職員崗位,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已聘用的人員范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3、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4、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確定。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設置,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16、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聘用享有盛譽、業內公認、貢獻突出,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家、學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市屬事業單位為2∶4∶4;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0.7∶4∶5.3;鄉(鎮)屬事業單位為0.5∶4∶5.5。
18、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標準是: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7,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9、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為輔系列崗位。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一般應低於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20、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崗位。
21、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標准為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標准為5%左右,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四)特設崗位設置
23、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或特殊情況消失後,按照崗位核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4、特設崗位的設置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25、按照嚴格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特設崗位,並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審核表》:
(1)承擔國家、我省或我市重大研究項目或課題,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2)引進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以及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
(3)符合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有關特設崗位設置具體規定的;
(4)其他確需設置的。
四、基本條件
(一)崗位基本條件
26、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7、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四級職員崗位,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3)七級職員崗位,須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八級職員崗位,須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級職員崗位,須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以上(不含按有關規定確認為九級職員的)。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9、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國家、我省和我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三級、四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八級、九級、十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0、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必須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32、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33、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市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的任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對我市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為我市創造出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
(2)全市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市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其他為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內公認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4、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員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可確定為五級崗位。
五、審核程序
35、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主要包括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本單位職能、編制總數、內設機構數、各級領導職數、擬設各類別各等級崗位名稱與數量等內容。同時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2)將崗位設置方案和審核表按管理程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驟、時間進度、組織領導機構、競聘辦法、監督措施、崗位考核等內容。編寫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名稱、崗位編碼、受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工作項目與崗位職責、工作數量與質量標准等;
(4)廣泛聽取單位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公布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和崗位說明書並組織實施。
36、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具體核准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2)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縣(市)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7、對單位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分布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38、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是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39、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1)按照隸屬關系,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聘用條件的人選經縣(市)區或主管部門報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人選審核確認後,由單位聘用。
40、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管理許可權申請變更,並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變更表》:
(1)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六、崗位聘用
41、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崗位的種類及各等級崗位的數量要嚴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范圍內。
42、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聘用條件一般不得低於國家、我省和我市規定的基本條件。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44、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我省和我市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崗位。
45、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相應的內容。
46、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47、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寫出書面工作總結報告,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情況審核備案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其聘用人員應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七、監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49、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50、事業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等要求,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崗位聘用和簽訂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調整聘用職務等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審批工資。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實施
52、在事業單位推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復雜性,妥善處理好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53、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要按照國家和我省、市的規定以及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沒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我省和本實施細則的精神執行。
54、有條件的縣(市、區)、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55、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國家、我省有關規定,以及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縣(市、區)、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56、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Ⅹ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是怎麼回事
可參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的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