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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有哪些行為

發布時間:2022-08-11 16:41:47

①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哪些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從從重處分

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②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怎麼處理

一、事業單位違規行為怎麼處理
1、事業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法如下:
(1)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二、事業單位人員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3、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5、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③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經商嗎

事業單位人員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經商的,現價一些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經商的事宜介紹如下供你參考。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可以做生意嗎?這取決於「生意」的性質,原則上來說,如果兼職不涉及職務福利,在向單位報備並公示後是可以的,但由於實際情況不太好界定,因此兼職還是要慎重。《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中關於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指導意見的相關原文如下:(1)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歸結起來,就是:專技人員可以在單位同意的基礎上,發揮個人所長,到與業務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是自己創辦企業。而對於管理崗,當個房東、開個小超市、寫寫畫畫出售作品這類的兼職是可以的。

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第三條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五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六條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⑤ 事業單位人員違規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主要體現為:

A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主要體現為公共服務義務。故本題選A。

⑦ 事業單位人員有什麼行為會被處罰

事業單位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行為會被處罰。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犯罪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⑧ 事業單位考試中,哪些情形是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 (填塗)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⑨ 事業單位中違規違紀行為具體包括哪些呢

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都適用該規定。這些違規違紀行為具體包括: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核准(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對招聘單位違紀違規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停止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

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給予開除處分

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處分等級

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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