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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違規下崗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8-11 14:16:21

① 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期間,轉業安置後工作未滿三年就下崗如何處理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② 事業單位違法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③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什麼政策

熱心網友
2019-03-12
下崗職工最新消息:最新政策規定
一、解決大齡下崗職工現實政策
1、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
2、達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選擇退休;
3、達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齡個人勉繳養老金。
二、「提前退休」與「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滿50歲,工齡30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2、男、年滿55歲,工齡15年以上的,為「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
3、女、工齡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三、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政策
1、下崗職工(男、女)工齡達到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以上、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領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費,達到「提前准退休」年齡段後,本人可以自行選擇退休,或選擇不退休;
2、若本人選擇提前退休的,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按其退休工資發放。
3、若本人願意拿基本生活費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費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選擇「提前准退休」年齡段退休的,年齡50歲-54歲之間,退休工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前退休之規定按月納稅,年齡達到55歲後,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退休的,即55歲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③男性選擇60歲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費一直發放到正常退休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選擇「提前准退休」年齡段退休的,退休工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前退休之規定按月納稅,年齡達到50周歲,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②女性退休50歲,工齡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變。
③未達到提前退休年齡,患有癌症及其他絕症,或者因致殘失去完全行為能力的,工齡達到15年以上應准許退休

④ 事業單位下崗職工應該怎麼安置

依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規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准;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並、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⑤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怎麼處理

一、事業單位違規行為怎麼處理
1、事業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法如下:
(1)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二、事業單位人員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3、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5、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⑥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范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⑦ 事業單位人員停職處理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六)泄露國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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