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汕頭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考慮到需要了解信息的朋友比較多,我們經過多方信息採集、編輯及匯總後,提供了一些有關的信息,想要對信息有所了解的朋友可以來這里進行瀏覽查看。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我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及失業人員管理,規范我市失業保險工作,確保職工失業後能及時、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八日汕頭市失業人員保險金申領發放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確保職工失業後能及時、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失業人員是指全市范圍內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准,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培訓、統計和《失業證》的發放,並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和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每年向職工定期如實公布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在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及時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單及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辦失業保險待遇,需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領取《失業待遇證》。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帶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戶口簿、殯儀館火化證明等材料,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及救濟費。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遺屬一並領取。 第九條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計劃生育分娩的失業人員,憑身份證、《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及《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在分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並領取相應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㈡ 失業金怎麼領取流程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首先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其次非本人意願失業,再是保持有求職意願。非本人意願失業這個怎麼認定,細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這三個條件中,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是最基本條件。但是要參保才有待遇,不參保沒有待遇。這種情況要注意企業沒有繳納保險或者欠保的情況,一樣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我們只能通過投訴維權的方式了,這得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請求幫助。不同地方可能要求上會有一點出入。求職意願,基本的表現就是需要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失業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這就算是有求職意願。
失業保險主要包括失業金、國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失業期間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救濟金等待遇,還是不錯的,領取的程序上需要謹慎,細節注意好。失業保險最好不要斷,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金區分開不要弄混了。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㈢ 汕頭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
不可以。社保沒有繳納在汕頭,汕頭沒有責任與義務發放你的失業金,更不會讓你免費職業培訓。醫保也只能在深圳使用。小心:別讓連瓶子底都沒有的人忽悠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汕頭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我只知道,繳納過社保的,裡面那種失業金怎麼辦理~~~
㈤ 失業保險金要怎麼拿到
持續交失業保險一年以上,因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進行了失業登記,且有再就業需求。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領失業金。
㈥ 失業金休息日發放嗎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如果遇到周末等節假日不會發放,會順延日期發放。以廣東省汕頭市為例,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從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汕頭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調整為每月10日前發放上月的失業保險金(遇節假日順延)。調整過渡期間11月份未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將於12月10日前撥付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㈦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范圍內所有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第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合理負擔。失業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條政府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監督和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第五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主管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職工的登記、統計和《失業證》的發放,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失業職工提供就業介紹,組織失業職工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徵集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滯納金;
(五)單位解散、撤銷、破產、拍賣(出售)時清償的失業保險費和利息;
(六)地方財政撥款;
(七)社會捐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第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本單位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的2%計征。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計征。第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繳費計劃,並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緩繳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緩繳的決定。經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後,用人單位可以緩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一年。緩繳期內,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繼續按規定撥付失業保險待遇。
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沒有能力按其繳費計劃補繳的,可將其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能緩繳。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被兼並時,兼並方必須承擔職工的失業保險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失業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利息。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二條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單位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工。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當在離開單位或勞動爭議結案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並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所屬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經審查確認資格後發給《失業保險待遇證》,從次月起憑《失業保險待遇證》享受有關失業待遇。第十四條失業職工享受的失業救濟金,月標准為特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連續繳費年限確定,具體計發標准如下:
(一)滿1年以上不滿4年的,每滿1年計發1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二)滿4年以上的,對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1年計發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職工失業前繳費不滿1年的,不享受失業救濟金。
㈧ 怎麼申請領取失業金,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攜帶本人身份證;
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㈨ 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流程
到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失業金的領取,首先要求勞動者符合了規定的條件才行,此時並不是只要勞動者在職的時候有繳存失業保險費,那麼在失業的情況下就一定可以領取到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的流程: (一)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將失業人員檔案自檔案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日內報勞動局失業保險科。(二)失業人員到就業辦辦理求職登記,同時向失業保險科遞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三)失業保險科在收到申請10日內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相關資料轉審計科審計。(四)審計科審計合格後,轉基金科對付相關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注意事項:(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辦理的手續: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核。(二)被保險人失業後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