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依據本辦法進行登記和管理。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事業單位資格或者非法人事業單位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條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需要人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登記。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登記主管機關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記主管機關第六條事業單位登記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七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實施登記管理。
中央和市外駐渝事業單位,由市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登記主管機關對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告。第九條事業單位登記和年度檢驗等工作,由登記主管機關或所屬的登記機構具體辦理。第三章設立登記第十條設立事業單位,必須自主管機關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職責范圍、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機構規格、編制員額、經費來源、資金數額、單位住址及下設的分支機構。第十二條申請法人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
(三)明確的職責范圍和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獨立的核算方式;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第(一)至(四)項和第(六)項條件,而不具備第(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非法人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第十三條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機關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文件;
(三)經費來源證明;
(四)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辦公地點和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第十四條企業法人申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企業法人登記;事業單位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的須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注銷事業單位登記。第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登記單位提交的材料全,應當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在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第十六條經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對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發給《事業單位證書》。
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事業單位證書》到有關部門刻制公章和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啟用的印章樣式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七條未經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不得享受國家給預事業單位的待遇,不得以事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非法人事業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義開展活動。第十八條事業單位的名稱應與其職責范圍相一致。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章變更登記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更;
(二)所有制性質發生變更;
(三)職責范圍發生變更;
(四)隸屬關系發生變更;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
(六)機構規格發生變更;
(七)編制員額發生變更;
(八)經費來源發生變更;
(九)單位地址發生變更。第二十條申請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機關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批准變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材料。
『貳』 什麼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是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登記管理主體、客體、體制、權利、義務、內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規定的總和。
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的原因:
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不是哪個部門、更不是哪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客觀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換言之,只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實行相應的改革,以與之相適應。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說到底,就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具體而言,主要體現為六個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
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依法治國更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把我國最主要的社會組織明確為四種法人: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並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現在,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業單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國法人登記制度體系的需要。
(二)「市場准入」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真正意義的「市場」,也沒有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在當時,事業單位基本上是機關的附屬物,既沒有進入市場的需要,也沒有進入市場的可能。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事業單位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客觀上需要進入市場,不能夠完全進入市場的,也會與有關方面發生愈來愈多的關系。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作為市場主體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具有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核准事業單位的法人資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護的「身份證」,就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
(三)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需要。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事業單位本身的現實狀況,中央已確定了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開,推進社會化進程。主要體現在: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要由微觀轉向宏觀,相當多的事業單位要離開主管部門的襁褓,走向市場,進入社會,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同時,還要依法保障它們的合法權益,規范它們的市場行為。所有這些,都要求盡快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要通過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標,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獲得作為法人的應有權益,並受到相應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為改變國家對事業單位統包統攬的作法,打破部門所有和條塊分割,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四)保障事業單位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法制社會,各類主要的社會組織取得明確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會組織秩序的重要條件。在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之前,事業單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確,出現了不少問題。例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的權益訴訟,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很大困難;事業單位在吸引外資或與外方簽定有關合同時,雖各方面條件都達成一致,只因沒有法人證書而被外方拒絕;一些不法分子卻乘機以事業單位的名義招謠撞騙,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五)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需要。
過去,對事業單位機構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審批,手段單一,規范性也弱;對事業單位成立後的活動情況,機構編制部門缺少必要的監督,普遍存在著一次審批「定終身」的不足。同時,由於事業單位的有關事項未經依法核准登記,有關部門在對事業單位進行管理時,也缺乏界定依據。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一是運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規范;二是通過年度報告制度,實現對事業單位的「跟蹤」管理,為建立科學的動態管理機制創造有利條件;三是為公安、稅務、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管理提供依據。四是通過證書懸掛、公告和查詢等登記管理手段,將事業單位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為公眾監督事業單位提供必要條件。
(六)保護國家財產,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的需要。
在沒有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不登記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就要用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如果法人資格不明確,還要由國家為其承擔無限責任。這顯然既不利於事業單位自身的發展,也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從公司的發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無限責任公司,其業主和股東不僅要用公司的全部資產,而且還要用全部個人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實踐證明,這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並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樣,通過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登記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具體數額,就將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限定在開辦資金的范圍之中,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財產,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
『叄』 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浙事業單位設立、變更、終止的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地)、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按照下列分工實施登記管理:
(一)省登記管理機構負責省屬事業單位、中央駐浙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二)市(地)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市(地)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三)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縣(市、區)及鄉(鎮)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第六條組建事業單位應當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
經批准組建的事業單位,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相應的設施;
(三)有明確的職責范圍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一定的經費來源或者相應的資金;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前款第(五)項條件,但具備前款其他條件的,申請非法人的事業單位登記。第八條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組建的文件;
(三)經費來源證明或者資金信用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住所的權屬證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第九條事業單位登記的主要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類別、職責范圍、隸屬關系、機構規格、編制員額、經費來源(資金數額)、分支機構等。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具備條件,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登記。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後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部門批准變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材料。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准予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換發《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因合並、被依法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事業單位領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年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請注銷登記報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債權債務清結證明;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注銷之日起終止。
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應當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的正本和副本,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以及財政、稅務、工商、公安、物價、統計、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第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設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職責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登記公告。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等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驗。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事業單位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肆』 上海市事業單位登記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法律、法規對辦理事業單位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依法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社團法人登記的單位,不予辦理事業單位登記。第三條(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是本市事業單位的登記機關。
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的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第四條(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登記管轄)
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以及市級有關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人民團體市級組織所屬的事業單位;
(四)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第五條(區、縣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登記管轄)
區、縣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第六條(有關部門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登記機關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第七條(事業單位的設立批准)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經過批准。
須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應當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
不需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第八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期限)
經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第九條(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文件)
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負責人和主管部門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三)經費來源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從事業務、服務活動的場所的使用證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條(准予設立登記的條件)
登記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事業單位,應當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相應的從事業務、服務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三)有明確的章程或者所從事業務、服務活動的范圍;
(四)有一定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前款第(五)項條件的,可以辦理非法人的事業單位登記。第十一條(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審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第十二條《證書的核發》
登記機關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發給《上海市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發給《上海市事業單位證書》。第十三條(變更登記的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章程或者所從事業務、服務活動的范圍發生變更的;
(三)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五)機構規格發生變更的;
(六)編制員額發生變更的;
(七)經費來源發生變更的;
(八)從事業務、服務活動的場所發生變更的。第十四條(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辦理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主管管理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文件;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五條(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伍』 事業單位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5)事業單位登記設立是什麼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特徵:
1、依法設立。事業單位的設立,應區分不同情況由法定審批機關批准,依法登記,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法人登記。
2、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從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涉及人民群眾公共利益的服務活動,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3、不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一般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有的需要財政完全保證,有的可通過從事一些經批準的服務活動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於事業單位的再發展,不得用於管理層和職員分紅等。
4、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是組織機構而不是個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經費來源,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陸』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辦理什麼登記
事業單位首先是需要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這是事業單位身份的唯一合法憑證。憑設立文件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錄取材料和光碟(如當地施行網上登記的話),具體手續和材料可以到事業單位在線上查詢。
其次就是到質監局下屬的代辦辦辦理代碼證。這兩個證件齊了,其它的證照可視需要辦理。
『柒』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五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准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