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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登記證明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09 06:34:35

Ⅰ 失業證明怎麼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失業證明需要到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並且要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單位出具證明,一般是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失業證須帶如下證件:1、身份證原件;2、戶口簿原件;3、婚育證明《計生證》;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Ⅱ 如何辦理失業登記證

勞動者就業後不可以辦理失業登記證。如果勞動者未就業的,才可以攜帶其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登記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Ⅲ 失業證明去哪裡開,需要准備哪些材料你好

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本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年審只須帶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
4、《失業證》遷街的須到原所屬區街辦理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再帶1-4項證件到本街道辦理。辦理失業證須知: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戶口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視為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證》。

二、辦理失業證須帶如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

2、戶口簿原件;

3、婚育證明《計生證》;

4、小一寸相片2張;

5、各類人還需要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畢業證書、學校證明、退學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深圳市職工勞動手冊》、本人檔案、工商部門發給的證明、解除掛靠關系證明、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

Ⅳ 個人失業證明怎麼辦理流程

失業證辦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遷街的須到原所屬區街辦理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再帶1—4項證件到本街道辦理。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范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范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外國人來華就業,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失業證明怎麼開

失業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街道辦證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年審只須帶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街道辦理;
4、《失業證》遷街的須到原所屬區街辦理失業人員關系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再帶證件到本街道辦理。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Ⅵ 失業登記證明怎麼辦理

各類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到本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Ⅶ 失業證如何辦理

失業證的辦理方式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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