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仲裁委員會是事業單位嗎
法律分析:是的。仲裁分為經濟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前者從法律上界定是一種社會團體法人,獨立於行政機關。實踐中作為事業編制單位財政撥款,並未實現自收自支。各地的情況略有不同。後者則是行使行政職能的專門行政機構,當然的財政撥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第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Ⅱ 請問各位法律大俠們,,關於是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怎麼樣
......首先~~
是什麼仲裁委員會?
哪個市?
市要分縣級 地級的~~
下面的各個委員會自然也是要分級別的啊~
還有~騙子如今這么多~~
呵呵~
我曾經看到在警察面前冒充政法委工作人員的~~自稱有槍的騙子呢~
樓上那位說也有點意思~
如果是真的話~那裡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是事業編~但是不見得是公務員~
或者明確的說一般不是公務員~
比如勞動仲裁的那些就大多不是~
Ⅲ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如何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
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
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Ⅳ 仲裁委員的秘書部的工作人員屬於有關行政機關嗎
仲裁委員的秘書部工作人員屬於有關行政機關嗎?仲裁委員這塊的話,應該是屬於嗯,勞動局仲裁委員科應該是屬於行政機關
Ⅳ 仲裁委員會是什麼編制
法律分析:仲裁委員會並不屬於事業單位,也不屬於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是自律性社會公益組織,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經省司法廳登記,掛靠於政府法制局(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Ⅵ 仲裁委是政府部門還是事業單位主要工作是什麼
仲裁委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事業單位,是特殊的團體組織,主要工作是:調解、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由人社局、工會、工商聯合會三方協調處理。仲裁委下設仲裁委辦公室,常設在人社局的勞動仲裁科(股)。仲裁委辦公室人員一般為人社局勞動仲裁科工作人員。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工作的主要內容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Ⅶ 勞動仲裁委是什麼性質的機構,裡面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嗎
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裡面的工作人員不都是公務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規定的,由政府予以調整。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幹人。
仲裁委員會委員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各自選派,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委員協商產生。
根據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確定。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四)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五)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六)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是事業編還是行政編有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為仲裁院或仲裁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具體什麼編制,不一定!
大部分都是事業編制或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