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沒有能力繳稅欠稅怎麼處理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許可權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
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合並、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4)稅務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專人催報催繳。二是建立動態監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工作對企業發票使用量、經營狀況等因素做出判斷,多方聯動,以嚴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稅的發生。三是責任落實到人,清理陳欠。對不能按時入庫的稅款,將清欠責任落實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協調予以清理。四是管理與教育並舉,壓縮陳欠。對陳欠稅款金額較大的納稅人,深入企業實地核查,准確掌握企業經營信息和財務管理情況;對有可能組織稅款入庫的企業,通過約談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強化政策宣傳教育,責令制定還款計劃等措施,定時督促企業入庫所欠稅款。對於欠稅達到一定時限的,通過外網予以通報。算,全面反映應征、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應征盡征。
(三)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並、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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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企業欠稅,稅務機關怎樣清理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許可權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
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合並、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4)稅務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專人催報催繳。二是建立動態監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工作對企業發票使用量、經營狀況等因素做出判斷,多方聯動,以嚴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稅的發生。三是責任落實到人,清理陳欠。對不能按時入庫的稅款,將清欠責任落實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協調予以清理。四是管理與教育並舉,壓縮陳欠。對陳欠稅款金額較大的納稅人,深入企業實地核查,准確掌握企業經營信息和財務管理情況;對有可能組織稅款入庫的企業,通過約談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強化政策宣傳教育,責令制定還款計劃等措施,定時督促企業入庫所欠稅款。對於欠稅達到一定時限的,通過外網予以通報。算,全面反映應征、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應征盡征。
(三)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並、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Ⅲ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和涉嫌犯罪的應當怎樣處理
(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行政事業單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門有權處罰嗎
有。當地稅務部門可以上門稽核,對於欠稅的部分,除了補繳和滯納金以外,還可以進行罰款。但是很多地方的稅務部門並不會主動的「招惹」當地的機關事業單位
Ⅳ 稅務局對追繳欠稅的措施
法律分析:稅務局對追繳欠稅的措施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稅務機關追討欠款的主要方法是徵收滯納金。
精細,停止出口執行滯納金和罰款是常用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加收滯納金,罰款是一種常見的方法
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加上滯納金,精細,停止出執行滯納金和罰款是常見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現任何手段,沒有欠稅,還沒有達到非法階段,沒有資格執行或阻止退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被單位多扣稅應該怎麼處理
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可以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