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蒙古包頭失業保險異地戶口異地工作怎麼領取
異地參保的職工領取失業金可以根據本人意願選擇在參保地領取或者是戶籍地領取。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外省市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時,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到參統的社保中心為其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轉移或者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外省市城鎮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後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保中心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系一並劃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經辦失業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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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四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國家機關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保險費。
無固定工資額的繳費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條失業保險金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累計繳費滿10年且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准基礎上增發20%。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失業保險金在前款標准基礎上每人增發8%。第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2年的,領取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3年的,領取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4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遞增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第七條對自謀職業失業人員,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付給本人。第八條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金單證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單證由自治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印製。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補助金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發給本人;取暖補貼按照統籌地區的標准發給本人。第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費用,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收繳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5%。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個人檔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免費管理。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其檔案隨之轉移。第十二條農牧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一次性發給本人2個月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費標准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准執行。
領取生活補助費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待遇。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二連市、滿洲里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實行旗縣級統籌。第十四條自治區和盟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年度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其30%上解調劑使用,失業保險調劑金由盟市集中三分之二,自治區集中三分之一。實行全市統籌的設區的市,失業保險調劑金按其年度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上解自治區。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盟市和自治區予以調劑。調劑後仍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待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3. 內蒙古失業保險條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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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失業金如何辦理領取
一、失業金如何辦理領取
1、失業金辦理領取,具體如下:
(1)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領取失業金需要什麼材料
領取失業金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5. 內蒙古區內異地失業金如何領取
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異地所需要領取失業金,是需要本人帶上有效的身份證原件,失業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登記的,具體流程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