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其發放標准,喪葬補助金標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金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倍。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㈡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㈢ 事業單位喪葬費發多少個月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一般均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是: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㈣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基本工資。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㈤ 國家工作人員死後還發幾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最新標準是:如果被評為烈士的,一次性補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死亡的,補40個月;病故的,補20個月;還有一次性補喪葬費3個月的退休費。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㈥ 事業單位死亡後可以領取多少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㈦ 事業單位喪葬費幾個月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一般均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是: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㈧ 國企死亡後可以領取多少個月工資
單位職工死後可以拿20個月工資。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2005年以前記錄比例是11%。每一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都按照國家公布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利息。相應的記賬利率從2016年開始由人社部統一公布,當年高達8.31%,2017年是7.12%。近年來,一直在6%~8%以上,比銀行利率劃算得多,還是相當不錯。
拓展資料:關於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待遇,原本是屬於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支付的待遇。以前我們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都是各個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標准,有的地方甚至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還有從90年代開始就沒有修訂過的,各個地方差別非常大。從2021年9月1日開始,國家統一出台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