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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上下班簽到怎麼管理

發布時間:2022-08-04 18:17:43

Ⅰ 機關事業單位考勤管理制度

1.日常考勤制度

工作人員需要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班和下班,不能遲到或早退,如果員工因為特殊情況沒有辦法到崗的話,可以按照請假制度提前進行請假,經過批准後才可以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沒有請假或者請假未經過批准就私自離開崗位的工作人員按照曠工處理。在機關會以或者其他工作會以中,一般要由辦公室或者召集會議的科室進行簽到,如果無故遲到十分鍾以上就視為遲到,簽到記錄會影響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

2.請假制度

請假需要按照請假流程嚴格執行,請事業全年一般累計不能超過8天,如果幹部職工一年曠工的次數超過8天,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話,會取消當年評先評優的資格,並且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的話,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會被辭退。

機關事業單位考勤管理制度

Ⅱ 本人在事業單位不間斷上我讓同事代簽到,單位咋么處理

如果你的單位需要上下班簽到或者打卡的時候,而且還是需要本人簽到打卡,你這樣的情況一般會扣錢吧!現在公司的處罰不一樣,就看你們公司怎麼規定的,不是特殊情況不要讓同事替你簽到或者打卡,這樣讓公司發現了可能幾天的工資就沒有了,多不劃算啊,自己辛辛苦苦掙的錢不容易!

Ⅲ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事業單位上下班簽到怎麼管理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如何更好的管理員工簽到簽退

重罰+給上下班打車補助

Ⅳ 公司上下班沒有打卡機,考勤應怎麼管理

iTime手機考勤終端,所有員工的查詢,LBS手機定位考勤,假期申請審批
移動考勤作為WEBONE產品線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他主要解決了考勤地點分散、外勤和差勤、缺勤管理難題:
1.增加了考勤管理工作的實時性,能夠隨時隨地,考勤地點LBS定位考勤,手機查詢、簡訊報告;
2.隨時增減管理點,數量不限,跨地域考勤實施,能夠實現集團化企業統一管理;
3.APP應用靈活全面,按用戶需求自動升級;
4.能夠快速個性化定製基於APP的各種考勤和勞動力管理的應用;
5.手機考勤的應用從根本上解決了「企業考勤制度中制定了很多好的考勤制度但是不好嚴格實施」的難題;
附:基於LBS的ITIME移動考勤技術支撐
基於位置的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LBS),它是通過電信移動運營商的無線電通訊網路(如GSM網、CDMA網)或外部定位方式(如GPS)獲取移動終端用戶的位置信息(地理坐標,或大地坐標),在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統)平台的支持下,為用戶提供相應服務的一種增值業務。

Ⅵ 蚌埠市有《機關事業單位考勤管理辦法 》嗎在網上查不到,誰有能發一個嗎!

各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可能都是不一樣的,要區分不同的單位。比如蚌埠的機關事業單位不同的區縣、鄉鎮都不一樣,查到的幾個供參考,望採納。


為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和工作紀律,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發區管委會全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二條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依據開發區工作實際確定),上下班時間按照縣政府辦公室的規定執行。遇節假日調休,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上下班簽到考勤制度,考勤簽到採取指紋及面部識別的形式。
第四條 每天實行三簽到,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三次簽到。
上午上班簽到截止時間為8:05,下午簽到截止時間為2:35,超過規定時間簽到的按遲到處理;下午下班簽到時間按照縣政府辦規定的作息時間確定,提前簽到的按早退處理;未簽到的,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 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監察室負責考勤監督,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相關人員。
第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工作、辦事,原則上應先簽到後再外出,如有特殊情況外出不能簽到的,應經部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外出完畢後,要及時簽到,未簽到的視為缺勤。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
到外地出差或經批准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學習、辦理事務等公務活動,應事先到辦公室備案登記,特殊情況的可電話聯系辦公室,由辦公室登記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因私外出不能按時到單位簽到的,應按照審批許可權,事先向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部室負責人請假,並說明返回時間,批准同意的,由辦公室予以登記,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簽到,未簽到的,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 到外地履行公務和辦私事期間,需要延長時間但本人不能到單位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照審批許可權電話報告,批准同意後,報辦公室備案,並在上班後1日內補辦延期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未經批准外出辦私事的,一經發現,按時間長短,記曠工天數,半天以內的記半天,超過半天的記一天,依次類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曠工:
(一)無故未簽到考勤的;
(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得批准逾期不到崗的;
(四)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按時到崗工作的;
(五)可定為曠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次或曠工半天的,由分管領導、部室負責人分別對其談話,並在全體人員會上說明情況;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次或曠工1天以上的,部室負責人及其本人在全體人員會上做檢討。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曠工的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曠工半天罰款20元、曠工1天的罰款50元,罰款直接繳納現金,財政分局負責收取,不按規定繳納的從工資中扣除,罰款存入工會賬戶,用於工會日常支出。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當年連續曠工10天或累計曠工超過15天的,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不稱職)等次,不得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第十五條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將考勤情況每周公布一次,並做好存檔備查,作為單位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懲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考勤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制度,發現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分管領導在全體人員會上說明情況,並做檢討。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實行點名、簽到制度。正常工作日每周一致周五上班,所有工作人早上八點統一參加點名;上午下班12:00;下午上班2:30分,下班時間為5:30分(如有變化以縣政府通知規定時間為准),下午5:30下班時必須簽到,不簽到者視為早退。

(二)黨政辦負責將每月的考勤情況於次月3日前匯總後公布,考勤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選先進、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工作紀律

(一)所有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和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有事必須請假,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不得擅離職守。

(二)工作時間內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做公務以外的事,更不準打牌、串崗、電話閑聊、玩電腦游戲、上網等。

(三)工作期間,因公臨時外出的,必須向本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報告,並填寫外出去向單;原則上工作期間外出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外出達半個工作日的,要向分管領導報告批示,並填寫外出去向單,因私事外出的必須填寫請假條。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工作期間臨時外出,須告知鎮主要領導,並向黨政辦工作人員說明去向,以便及時調整工作去向牌。事先未報告或報告後未批準的,工作時間擅自離崗的,無故不參加鎮里組織的各類集體活動的,均視為曠工。

三、請銷假制度

1、事假:一般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內填寫請假條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的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主要領導批准;部門負責人請假半天由分管領導批准,一天以內由鎮長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的由黨委書記批准;黨政領導均向黨委書記請假。

2、婚假3天,喪假3天,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在產假期滿後想續假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但必須合理安排好工作,事先作計劃安排,徵得分管領導同意,報主要領導批准。

3、病假:因病休息一天以內的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的必須持有醫療單位的證明,報主要領導批准。無特殊情況應先請假,經批准後休息。

4、銷假、續假:機關工作人員在假期滿後應及時銷假。如假滿確因故不能按時上班的,必須事先續假。凡假滿沒有申請續假的作曠工處理。請假時一律填寫請假條,否則,視為曠工。

5、請假均需報黨政辦登記備案,未報備案的作缺勤處理,請事假天數全年不得超過15天,病假為2個月(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按照法規處理。

四、各種缺勤、違規的處理

(一)關於遲到、早退的處理

按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晚到或提前離崗的為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1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扣罰100元績效工資,並通報批評;遲到或早退2次扣罰200元,組織、紀檢部門給予誡勉談話;遲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給予黨政紀處分,扣發全年績效工資或津貼。遲到、或早退半小時視為曠工半天,扣罰10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視為曠工1天,扣罰200元績效工資或津貼。罰金在下月通報會上交現金入鎮財政。

(二)關於曠工的處理

對曠工和擅自離崗者從重處罰,曠工1天扣罰200元,全年曠工累計3天,扣發全年績效工資或津貼,擅自離崗的,按曠工對待。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公務員予以辭退,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執行。

(三)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上網聊天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100元(集體活動時間除外),並通報批評,發現2次以上的給予黨政紀處分,取消年底評先評優資格。

(四)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脫崗。病假、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超過批准時間未銷假的,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待遇,並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工作人員假借病事假從事其他工作的、弄虛作假取得證明休病假的,一經查實,應停止病事假期間一切工資待遇,並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省人社廳《關於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號)規定執行。(由財政所、黨政辦、組織辦計算執行)

(五)凡違反《五河縣機關效能建設「五條禁令」》規定,被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通報的,除從本人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1000元以外,鎮主要領導所罰的1000元及單位罰款2000元也由個人承擔。

五、本考勤制度自2016年1月6日執行。

Ⅶ 事業單位上下班打卡嗎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並採用指紋機進行打卡。領導幹部要帶頭打卡,所有工作人員上下班均需由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記錄為准。」

Ⅷ 事業單位領導是否要需要按時上下班,按時簽到

領導更應該以身作則

現在大部分的單位都是手機軟體簽到打卡了,所以也沒必要本人必須到公司了,只需要用個 手機輔助工具就可以自己在家裡簽到打卡了,不管你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定位到公司的位子,安卓蘋果圖片里有教程教你操作

Ⅸ 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重點是考勤管理制度,怎麼做才能讓多數人滿意呢~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考勤管理制度
2.1 全體職工必須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 工作時間
2.2.1 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周5天工作製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 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 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 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 請假手續及批准許可權

3.1 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 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 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准。
3.5 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 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 事假
4.1.1 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準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 病假
4.2.1 具體規定
4.2.1.1 職工因病請假,臘庄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4.2.1.2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4.2.1.3 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4.2.1.4 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葯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並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4.2.1.5 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並連續計算。
4.2.1.6 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並計算。
4.2.2 病假的工資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 22天後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 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後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3 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 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 婚、喪假
4.3.1 具體規定
4.3.1.1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4.3.1.1 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4.3.1.2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準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4.3.1.3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 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後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 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並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 工資待遇
4.4.2.1 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 探親假:
4.5.1 具體規定
4.5.1.1 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4.5.1.2 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 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 工傷假
4.6.1 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 工資待遇
4.6.2.1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4.6.2.2 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發50%。
4.6.2.3 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4.6.2.4 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2.5 因搶險,捨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跡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4.6.2.6 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 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4.6.3.1 工傷
4.6.3.1.1 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1.2 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6.3.1.3 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2 非工傷。
4.6.3.2.1 乘車辦私事或遊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4.6.3.2.2 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 補充規定
4.7.1 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 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假滿後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 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曠工的具體規定

5.1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 工處理。
5.1.1 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 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塗改、製造證明請假者。
5.1.5 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 勤後無故不幹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歐者。
5.2 曠工的處理
5.2.1 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 3 0%。
5.2.2 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 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 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 加班

6.1 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 只享受加班補貼,少於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沖減事假天數,剩餘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 加班費發放的標准: 以崗位工資為標准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 考勤辦法
7.1 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 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 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匯總,同時 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 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准。
8 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發布之日起執行。

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

員工溝通管理制度
一、溝通目的

1.及時了解公司員工的真實想法;

2.貫徹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部門工作要求;

3.收集員工對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建議、意見;及時收集與處理員工的各種申訴與訴求;

4.掌握員工的發展「瓶頸」,從而作出正確的績效引導與培訓;

5.實現員工的對內溝通渠道的順暢,構建和諧的員工關系,增強員工凝聚力、歸屬感。

二、溝通范圍

員工在工作、生活、學習方面相關的事宜都可以作為溝通的內容。

三、溝通的方式

員工的內部溝通主要分為正式溝通與非正式溝通兩大類。

(一)正式溝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面試溝通

這項溝通主要體現在面試過程中將應聘人員應聘崗位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關於休息假期、薪資福利規定等方面的情況向應聘人員進行說明,同時通過溝通解答應聘人員提出的問題。此項溝通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完成,用人部門在面試中除考察面試人員的崗位匹配性,也需要通過面試傳達上述內容,以保證相關信息及時傳達給應聘人員。

同時要求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部就面試情況及告知面試人員的信息及時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後再向面試人員進行確認。

2.入職溝通

新員工入職當天,按照既定流程辦理入職手續,人力資源部需要就面試時談及的部分關於試用期及待遇,轉正後待遇、證件資料、證明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確認。進入公司的新員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為其介紹公司相關的溝通渠道,後勤保障設施、員工的行為規范等,幫助新員工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部門需要給新員工做好部門情況介紹、同事介紹、本部門與其他各部門的關系介紹,說明部門內部作息時間,引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告知新員工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要求,明確試用期間對新員工的要求等事項,幫助新員工盡快融入團隊,盡快適應工作。

3.崗前溝通

部門負責對新員工上崗前的培訓工作進行安排,做好崗前帶教流程,並及時將安排的情況向新員工進行說明。帶教老員工對於新員工崗前培訓必須掌握的基本內容對新員工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崗前培訓需要學習的業務知識,需要掌握的技術技能和工作考核標准,本崗位與其他崗位之間的關聯性等,讓新員工能掌握本職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從而比較順利的開展工作,盡快融入公司,盡快適應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

4.試用期溝通

4.1為幫助新員工更加快速的融入公司,應盡量給新員工創造一個合適、愉快的工作環境,人力資源部、新員工的直接和間接上級與新員工要多做溝通。

4.2 帶教老員工負責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適時溝通工作。

4.3人力資源部在新員工試用期內,至少與新員工面談1次(根據崗位確定具體溝通時間);新員工的直接領導在新員工試用期內,至少與新員工面談2次(第一周結束時和第一個月結束時);

5.試用期轉正考核溝通

參與試用期員工轉正面談的有新員工的直接領導、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及總經理(L3-L2級),面談主要根據新員工試用期的表現,結合試用期間的考試、轉正考核情況進行,需要通過轉正考核讓新員工及時明確自己需要提升的方面及各級領導對他的期望。

6.老員工溝通面談

6.1總經理需要及時與部門第一負責人進行面談,原則上每個年度內總經理需要與所有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至少一次面談,及時了解部門的工作情況,提出改善建議等;人力資源部需要不定期的組織一些內部交流會,以此增加高層領導與員工之間的交流,增進彼此的情感;

6.2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人力資源部針對一些情況,可以直接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也可以建議高層領導、部門直接或間接領導與當事員工進行溝通,以便協助老員工解決一些問題,從而幫他們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激情。

6.3部門負責人需要根據員工每月績效考核情況及時與員工進行績效考核面談。績效考核面談時需要告知員工考核結果,讓員工了解在本周期的表現,包括員工的亮點、差錯;部門負責人需要客觀地分析員工的不足,針對員工的這些不足,與員工本人一起商定改進目標和改進方法,從而幫助員工提升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原則上部門負責人在一個季度內與本部門每一個員工在績效考核方面的溝通至少1次。

7.工作調動溝通

人力資源部在確認需要對員工進行工作調動時,需要辦理調動手續,同時做好調動員工的溝通工作;調動員工原部門負責人在接到對員工進行崗位調動信息後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調動員工新到部門負責人在調動員工報到上崗之日,參照新員工進行入職引導和崗前培訓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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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業單位上下班簽到怎麼管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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