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改革為什麼難
涉及的人員廣,單位多,情況復雜,而且特別不均勻,一刀切不現實,慢慢改良沒有效果,這也是改一下又變回去,過幾年又改,就是因為事業單位太多,實際情況太復雜,人員太龐大,不好辦。
B.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文化局會怎麼改
你的單位屬於承擔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會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安心工作吧。
除了參公(實際上編制問題不能保障)、轉企、保留之外還有撤銷整合一途
一樓說的「第三類」不準確,公益單位也分兩類,第二類是有部分盈利的非盈利單位
二樓三樓似乎不太了解情況
C. 改革後文藝事業單位人員夠30年工齡的可以內退嗎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D. 事業單位編制到底改不改革,為什麼現在那麼多還在考編制
不是。其實從1995年開始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實行聘用合同,與單位確定的是人事關系。合同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確定的是勞動關系。所謂都是合同工是對政策和字眼的誤解。一個是人事關系,指的就是編制,一個是勞動關系,其實質是僱傭。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的穩固性會加劇,獲得編制更難,但卻更加穩固。很多地區的事業單位嫌聘用合同太麻煩,要嘛省略不做,要嘛單位直接幫編制人員簽訂,或者默認聘用合同繼續,所以很多事業單位人員都不知道自己其實早就簽訂聘用合同十多年了。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只不過是把全國事業單位規范起來,全國很多地方做的不太規定。所以考編對於現在更有必要,事業單位每次改革都會清退一部分臨時工和合同工,為的就是保證編制人員有活可干,履行職責。
E. 42種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名單
其一,因為事業單位被撤銷,而導致員工的事業身份被取消。
從目前而言,這一類事業單位一共有40種,可以細分為工程類、種養殖類、技術開發類、中介類、勘查類、咨詢類、培訓服務類、儀器設備文印類、報刊類、文藝類,等等。到底哪些事業單位屬於上述類別?說得更具體一點,包括國有農場、國有賓館、政府部門印刷廠、文藝劇團,等等。為什麼這部分事業單位的員工事業身份將不復存在呢?原因在於,這40種事業單位,它們其實是經營性質,市場上同類經營性質的企業主體大量存在。取消之後,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形式購買這些服務,降低財政的成本。
當然,最直接的原因還在於,這些事業單位的存在並沒有創造出應有的價值。舉個簡單的例子,沒有任何一個文藝劇團,能夠有德雲社的效益好。為什麼呢?因為這些人都是國家養起來的,他們沒有生存的壓力,也就沒有創新的動力和創造的活力。同時,他們拿著國家的補貼和市場上的同類主體進行競爭,對於企業來說也不公平。取消這些事業單位,反而更有利於激活一潭春水。
其二,事業單位的屬性保留,但員工的事業編製取消。
這一類的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和高校。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公立醫院和高校的事業身份仍然保留,國家對於醫院和高校的投入不會減少,但是醫生和高校教師這兩類原有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編製取消了。當然,不管是作為醫生還是作為高校教師,對於事業身份,都不是特別在乎。很多人尤其認為,在取消事業編制之後,醫生的流動將會更頻繁,收入反而更高。
F. 事業單位改革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因為事業單位是個多餘的不倫不類的存在,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世界各國大多沒有事業單位這個存在,只有政府、企業、協會。事業單位算個啥。
G. 為什麼要取消事業單位編制
1.員工事業編製取消,事業單位屬性保留。這個政策的實施,會關繫到部分醫院和高校,比如學校和公立醫院,主要面臨的問題是老師和醫生這兩類,原本的事業單位員工。
2.事業單位被撤銷,員工身份取消。目前被撤銷的事業單位分為文藝類、中介類、咨詢類、工程類等。這些事業單位都是以經營性質為主的,現在市面上出現了很多同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政府在取消之後,購買相應的服務的形式,降低財政成本。
3.部分事業單位並沒有體現出價值。很多存在的事業單位沒有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所有用的價值。因為沒有生存壓力,就沒有創造動力以及活力。導致這些事業單位逐漸衰弱下去。
為什麼要取消事業單位編制
H. 事業單位為什麼需要改革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