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辭職規定
一、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無論是否試用期,都按人事局指導的方式辦理辭職手續,盡量避免產生爭議誤了前程。
事業單位辭職申請書範文
辭職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我帶著復雜的心情寫這篇辭職申請書。由於大家對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長安鎮計生站工作,並且在此期間獲得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單位從事的計生工作,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工作經驗和實踐技能,對計生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大家無微不至的關懷;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三個多月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後工作和生活中的一筆寶貴財富。
由於個人職業發展的原因,經過慎重考慮,我不得不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並希望能於今年10月16日正式離職。在這里,特別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們在過去的工作、生活中給予的大力扶持與幫助。對於由此為單位和部門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時也希望單位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並批准為盼。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綜上所述,如果是在事業單位工作的,那麼都是通過了事業編制考試的人員,是一個比較好的工作,主要為社會方面提供各種服務的工作,待遇也是非常好的,所以和一般的工作情況是不同的,而事業單位的辭職也是有其相應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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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事業單位主動辭職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在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無論是辭職還是離職,都應該依照國家相關的組織人事制度的法定程序進行,否則,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或辦理無效。接收在編人員的單位也沒法辦理人員辭職後的調入新單位的手續。
二、國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辭職,是指全民所有制在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辭去現所在單位的工作,與所在單位脫離了關系,然後調動至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去任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辭職,並不意味著失業,而是調出本部門本系統,然後到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任職。而且辭職要依照嚴格的程序辦理,國家人事部,對此有明確的規定,申請辭職的在編人員,要填寫國家人事部專用制式的辭職申請書,所在單位也要製作工資轉移證明。按國家人事部規定,接收單位出具調檔函,辭職調出單位出具轉出證明,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後,再出具回執給辭職調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❸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是什麼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❹ 從事業單位辭職,離職日期應該是哪個日期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你得到上級批准後,停止工作那天開始算正式的離職日期!
❺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❻ 事業單位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辭職結束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你得到上級批准後,停止工作那天開始算正式的離職日期。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❼ 正式離職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交接完畢後。到2012年1月13日就可以正式離職。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7)從事業單位正式離職的標志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職
❽ 事業單位離職和辭職區別事業單位離職的報告怎麼寫
離職和辭職是兩個不同概念,二者的區別如下:
1、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每個人離開公司後都可以定義為離職;
2、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
3、離職包含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❾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