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Ⅱ 舉行聽證會具體有哪些程序
1、關於作出舉行會議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Ⅲ 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價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價格聽證會,是指在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會議形式組織社會有關方面的代表對其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的論證。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價格聽證會,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在制定或者調整時,必須進行價格聽證會:
(一)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其他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聽證會的具體價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價格聽證會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並主持。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授權市、縣管理的價格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並主持。
價格聽證會的具體組織形式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性質和特點確定。第六條價格聽證會的參加人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消費者、經營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以及法律、經濟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第七條制定或者調整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范圍內的價格,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以下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向其提交組織價格聽證會所需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調整的價格的項目、標准和理由,申請人或者行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事項;
(二)上年度及當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財務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說明;
(三)申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作價原則、方法和價格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分析,周邊地區及省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的說明材料;
(四)本單位或者行業對成本增支因素擬採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其他有關資料。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核,並出具初審意見。價格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價格鑒證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出具初審意見。第九條出具初審意見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價格聽證會。並在價格聽證會舉行之日十日前,將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一並發送參加價格聽證會的人員。第十條參加價格聽證會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情況;
(二)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
(三)收集並反映社會各方面對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意見;
(四)對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議;
(五)價格聽證會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參加價格聽證會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議紀律,維護會議秩序;
(二)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三)客觀、公正地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價格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價格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價格聽證會的內容和紀律;
(二)申請人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價格主管部門介紹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四)負責初步審核的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鑒證機構介紹審核過程和初審意見;
(五)參加價格聽證會的人員對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和初審意見進行論證;
(六)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聽證會結束後整理會議紀要,發送參加會議的人員和有關部門。第十三條參加價格聽證會的人員對價格聽證會論證的內容意見分歧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價格聽證會。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吸收價格聽證會上提出的合理意見,並據此修改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方案。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價格項目,應當連同價格聽證會會議紀要一並報請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經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布。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行業和品種的價格聽證會辦法。
Ⅳ 什麼是行政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實真相,給相對人一個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決定,其關鍵環節是質證。
(4)公共事業聽證會的規定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在我國由單行法規定,目前主要適用於行政處罰、行政決策、和行政立法三個領域。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也是規制公共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聽證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聽取意見的泛稱。狹義的聽證僅指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所指的聽證指的是狹義的聽證,即以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的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概述與
Ⅳ 什麼法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
我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的有: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Ⅵ 哪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並向社會公告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可舉行聽證,並向社會公告。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批准、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後者是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採用的概念。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
許可特徵:
1、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法律依據】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水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水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製作《水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水行政許可聽證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Ⅶ 貴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行政決策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依職權組織聽證,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決策或者提出行政決策建議的行政機關組織。
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為該聽證事項的聽證機關。
應當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的事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工作機構組織。
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聯合組織聽證。第五條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聽證,但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除外:
(一)編制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公示有較大異議的;
(二)擬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徵用的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三)設定或者調整水、電、氣、路橋、教育、衛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的收費項目及標准;
(四)開挖、改造城市主幹道;
(五)可能對生態環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或者核准;
(六)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七)財政預算追加;
(八)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九)調整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標准;
(十)直接和廣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立法項目;
(十一)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第六條符合聽證機關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報名參加聽證,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
聽證機關根據擬聽證事項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按照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的原則,確定參加聽證的人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聽證機關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參加聽證的人員。第七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陳述人、旁聽人。第八條聽證人由聽證機關指定。聽證設主持人,在聽證人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關的有關負責人。主持人應指定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第九條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應當迴避。
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開始前向聽證機關提出主持人迴避的申請。
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機關決定。第十條聽證陳述人是指出席聽證會並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的人,包括經辦方陳述人和公眾方陳述人。
經辦方陳述人由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的人員組成。
公眾方陳述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了解聽證事項的專家;
(三)與聽證事項有關並提供相關事實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四)聽證機關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第十一條旁聽人是指經自願報名、聽證機關確定、參加相關聽證旁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旁聽人的人數及產生方式由聽證機關確定。第十二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出席聽證會的人數、聽證事項以及陳述人、旁聽人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要求陳述或者旁聽的,應當按照公告的規定,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向聽證機關提交報名申請。
聽證陳述人報名申請書應當載明個人簡歷、對聽證事項的意見摘要等內容。第十四條聽證機關應當合理確定各方聽證陳述人的人數。
參加聽證會的不同利益關系各方或者不同意見各方的聽證陳述人人數應當大致相等。第十五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5日前確定聽證陳述人。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陳述人身份或者利害關系各方陳述人的人數有異議的,可以在聽證會開始前向聽證機關提出,由聽證機關決定是否變更或者追加陳述人。
Ⅷ 什麼是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Ⅸ 什麼情況才開聽證會單位內部設定的收費、罰款需要開聽證會嗎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單位、小團體等局部利益不需要聽證會?
一般而言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