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年輕人被行政拘留一星期,多少年以後他的檔案記錄會被消除
行政拘留記錄無論多少年都不會自動消除,會一直留存在公安系統中。
人事檔案只留犯罪記錄,行政拘留不屬於刑事犯罪,所以,不會記錄在人事檔案中。但是,行政拘留屬於違法,個人會有違法犯罪記錄,在公安系統可以查到。
(1)事業單位人員犯罪記錄多久消除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
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6、羈押期間不同:刑事拘留一般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並罰時不超過20日
7、法律後果: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司法拘留是對於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關,可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的處罰。
Ⅱ 事業單位政審關於犯罪記錄的問題!!!
當然是政審人員調查你檔案後得出的結論了。
Ⅲ 公安局案底多久會消除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犯罪記錄可以撤銷的制度,也就是說案底會一直存在,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清除。
所謂「案底」其實只是民間的一種稱謂。官方名稱叫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也稱「前科」,該犯罪檔案存放在公安部門。只要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就會有案底,即使是免於刑事處罰了,還是會有犯罪記錄,只有法院判處無罪,才不會有案底。
有犯罪記錄的個人,即使刑滿釋放,也不得在公務員系統、司法系統、事業單位、保險證券行業任職,也不得擔任公司高管。
Ⅳ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無犯罪記錄嗎
法律分析:需要無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Ⅳ 坐過牢多久會消掉案底
坐牢刑滿出來檔案不消除,會終生記錄在案。我國只有犯罪記錄制度,沒有犯罪記錄消除制度。犯罪記錄信息的管理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進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國家機關查詢: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仍然應當履行相關手續。2、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上的許可權: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3、普通公民的查詢許可權: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犯罪記錄信息。確有必要查詢他人犯罪信息的,應當根據信息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書式材料(主要是查詢的用途),經審核通過後能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並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Ⅵ 怎樣才能消除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是不能消除的。
當事人因構成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後,就會在犯罪人員信息庫中記載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此即是俗稱的犯罪記錄或案底,且該記錄會被長期保存,不管過多少時間都不會刪除或消除。
《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