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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性收費應該由哪些人收取

發布時間:2022-08-03 21:51:41

❶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主體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❷ 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
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機關、事業單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服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的收費。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省級審批、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二章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第六條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下列規定之一為依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國務院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七條行政性收費標准根據行政管理行為的合理開支制定。
事業性收費標准根據提供服務的合理耗費、服務質量和數量制定。第八條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費項目經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收費標准經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中重要的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准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需要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第十二條凡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會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設立所依據的規定已廢止或者修改後取消收費規定的,自規定廢止或者取消收費規定的決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費項目、標准同時廢止。第十四條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核定收費標准,應當嚴格履行申報程序,如實向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必需的資料。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轉發執行。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超越許可權核定、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不準收費;同一管理行為已經批准收取管理費的,不得又對發放證照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所屬事業單位以有償服務名義進行收費。第三章收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第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和專用收款收據管理制度。
收費單位必須持經批准收費的文件到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由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憑收費許可證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由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或者使用經國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當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全國統一專用票據,方可收費。
禁止轉借、轉讓、塗改和擅自印製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第十八條禁止收費單位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准和范圍收費。
禁止收費單位收費後不開具規定的專用收款收據和擴大專用收款收據的使用范圍。

❸ 哈爾濱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和區、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工作。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本規定所稱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公益服務單位向特定對象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補償性費用。
本條一、二款中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公益服務單位,以下統稱為收費單位。第四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的監督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與票據管理的監督工作。
區、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工作。
審計、監察、法制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作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工作。第五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按照其規定執行。第六條需要在本市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向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經批准立項後,收費單位應當於實施收費20日前,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
(一)批准收費的文件;
(二)法人證書或者職能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資料。第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收費許可證》領取申請後,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日內核准發證;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領取單位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市財政部門與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市已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必要性、標準的合理性和收費行為進行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或者取消收費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經批准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准或者范圍的,收費單位應當於批准後20日內持批准文件到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一條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范圍、收費單位、收費期限、收費依據及投訴電話等內容。收費單位在非固定收費點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的復印件。
不公示《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不出示《收費許可證》或者其副本的復印件收費,繳費人有權拒絕交費。第十二條《收費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許可證》經審驗合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審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單位應當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第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十五條收費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或者縮小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增加或者減少收費頻次;
(二)擅自緩收、減收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收取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
(四)拒絕執行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減免政策;
(五)以保證金、抵押金或者強制商業保險、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六)違法強制要求管理相對人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或者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學會、協會收費;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只收費不服務;
(八)未領取《收費許可證》或者使用失效《收費許可證》收費;
(九)轉讓、轉借或者塗改《收費許可證》;
(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收費資金不按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十二)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或者不按規定填寫票據收費;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亂收費行為。

❹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規定如下:

1、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3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的證照、證件,或雖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但已有經費來源的。

(9)未經人事部批准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准入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保障部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收費。

(11)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評價、評獎、評審和展評)收費。

(12)未經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實施的收費。

3、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4)事業性收費應該由哪些人收取擴展閱讀

分類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

(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❺ 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發展社會公共事業,保障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屬於行政、事業性質的所有機構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管理職責范圍以外,應社會或公眾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職責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由物價管理機關批准所需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指行政、事業性單位在為社會、公眾提供某一特定服務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由物價管理機關批准所需收取的費用。第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日常的公務活動、管理職責以及依法應當無償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工作,不得收費。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以「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為原則,嚴格按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費用合理確定。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實後設立;
(二)國務院各部、委、辦、署、局制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實後設立;
(三)本市制定的項目,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後設立。
前款各項中對本市有重要影響的收費項目。須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第七條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標准,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後執行。
對本市有重要影響的收費標准,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除市人民政府及市物價局、市財政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准。第九條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所有經批準的收費單位應在收費項目設立和收費標准確定後十五日內向市或指定的區、縣物價部門申領《上海市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持《收費許可證》的方可收費。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固定收費場所或地點的,該收費場所或地點須在明顯處懸掛《收費許可證》或其副本;無固定收費場所或地點而由收費單位人員上門收費的,收費單位人員應隨身攜帶《收費許可證》或其副本。第十一條凡經批准並領取《收費許可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准,物價部門應指定收費單位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重要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可由市物價局予以公布。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或使用經市財政局核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收據。凡無此收據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付款。
被收費單位的財務部門除前款規定的收據外,對其他的付款收據一律不得予以報銷。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入,均應通過單位財務入帳,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進行帳戶處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納入收費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凡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收支報表,並由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財務制度,不準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不準設置帳外帳,搞小金庫;不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或挪作他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收費管理負有行政責任。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由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物價檢查機構應區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未領取《收費許可證》而擅自收費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收費行為,限期退回所收取的款項(無法退回的作沒收非法所得處理),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領取《收費許可證》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不合理的收費行為,限期退回多收的款項(無法退回的作沒收非法所得處理),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可吊銷《收費許可證》;
(三)領取《收費許可證》的收費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混亂,有嚴重違章違法行為的,責令其暫停收費,進行整頓,必要時可吊銷《收費許可證》,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❻ 由稅務部門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主體是誰

由稅務部門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或該項行政事業收費的使用部門和納稅人。

❼ 什麼叫經營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營服務性收費是經濟學上的專業術語,指在本市轄區內向社會提供場所、設施或技術、知識、信息、體力勞動等經營服務的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進行社會與經濟管理而收取的費用。各項行政性收費要區別收費對象和范圍,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的分工,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准。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7)事業性收費應該由哪些人收取擴展閱讀:

經營性收費治理規范:

1、治理規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重點是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向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此外,各地還要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收費進行治理規范。

2、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

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管理機制。對大多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極少數存在壟斷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3、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此次治理規范基礎上,建立健全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分別納入中央和省級《定價目錄》,明確具體的定價項目、定價主體、定價內容、定價形式、定價部門和定價范圍等,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營服務性收費

❽ 本溪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治理亂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秩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憑借政府職能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的財政、物價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財政、物價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本級政府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市、自治縣、區的收費管理機構,具體行使本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職能。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應履行交費義務,及時足額繳納。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有權拒絕。第六條審計、監察、司法、金融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助收費主管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二章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許可權第七條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為依據;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應堅持取之有度,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第八條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的規定,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准,必須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一)凡設立收費項目,須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物價部門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二)凡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須向本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提出申請並附有關依據、資料,經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報省有關部門審批。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和越權審批收費項目;不準擅自製定、調整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第三章收費許可證和票據管理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
執收單位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遼寧省物價局制印的《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
申辦《收費許可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收費許可證》申請表;
(二)批准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
(三)確認收費單位合法身份的文書;
(四)其他證明可領取《收費許可證》的文件、資料。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持《收費許可證》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用證》,並憑《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用證》到財政部門領購票據。第十二條執收單位必須使用印有遼寧省財政廳監制章檢印標志的票據。對未使用規定票據的收費行為,交費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第十三條執收單位因機構分立、合並、撤銷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主體、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范圍或者終止收費時,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收費之前10日內到原發證(票)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終止收費的應及時將《收費許可證》、《票據領用證》、剩餘票據和存根退回原發證(票)部門,不得自行轉讓和銷毀。證(票)遺失要及時報告發證(票)部門,並在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第十四條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年度審驗。
年審內容:
(1)收費許可證領用、收費機構專職人員配備及提供管理和服務情況;
(2)有無擴大收費范圍、自立項目、提高收費標准及超前收費,增加頻次等行為;
(3)其他違紀行為。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發放、登記、檢查、繳銷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嚴禁私印、偽造、塗改票據。第十六條各部門、執收單位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依法管理。
收費票據存根保管期為五年。保管期滿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後銷毀。第四章徵收管理第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自治縣、區財政部門統一徵收,分級管理。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分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或預算外管理。物價部門和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徵收工作。第十八條執收單位應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❾ 深圳經濟特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制止行政、事業單位非法收費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區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
各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管理監督,各級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監察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管部門制止行政、事業單位的非法收費行為。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本規定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對社會實行特定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
本規定所稱事業性收費,是指由編制部門定編的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法收取的補償性費用。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依據下列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規、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國家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
(四)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特區法規;
(七)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區規章。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繳費單位和個人對除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事業收費,有權拒絕繳納。第七條市主管部門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第八條市政府各職能部門草擬特區法規或特區規章草稿,凡需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必須先向市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財政預算及支出情況等有關資料,經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審核,並在向市法制局報送特區法規或特區規章草案時,提供市主管部門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
凡未經市主管部門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列入特區法規或特區規章草案內。第九條特區法規或特區規章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的收費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重要項目的收費標准,應報市政府批准。第十條凡從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向市主管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並在收費時向繳費單位和個人出示。
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應備有「深圳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收費單位在收費時必須在登記薄上如實登記收費事項。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印發。收費單位應自領取《收費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並領取收費收據;未經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發、轉讓收費收據。第十二條行政性收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性收費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行政性收費實行銀行委託代收的辦法,特殊情況經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收費單位可向繳費單位或個人直接收費。
所有的行政性收費均應進入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銀行帳戶。第十四條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上繳的收費款項,必須按時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或挪用。第十五條收費單位在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應向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收支情況,並抄報市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第十六條市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年審制度。各級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及收支情況,每年實行一次年度綜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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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業性收費應該由哪些人收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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