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休與公休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7年12月14日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區別
工休,讀音是gōng xiū,意思為工作一階段的休息日或工間休息,不是法律規定的。
公休假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1)事業單位工休以什麼為標准擴展閱讀:
一、公休假的法律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一年正規工作日有多少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
(原則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國有機關和事業單位)
(企業除外: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為:104天(12個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2)事業單位工休以什麼為標准擴展閱讀:
關於工作日的相關規定:
1、每一個季度的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4個季度=62.50天;
2、每一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83天;
3、每一天的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為:8個小時;
4、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時間為:5天/法定周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40個小時;
5、每一個月的法定工作時間為:20.83天/法定月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166.64個小時;
6、每一個季度的法定工作時間為:3個月*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500個小時,或62.50天/法定季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500個小時;
7、每一年的法定工作時間為:12個月*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2000個小時,或250天/法定年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2000個小時;
8、每一個月的加班時間,法定為36個小時;
9、每一個季度的加班時間,最多為「3個月*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108個小時;
10、一年的加班時間,最多為:12個月*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432個小時;
11、每一個月可用於工作的時間,允許為: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203個小時;
12、每一年可用於工作的時間,允許為:2000小時/法定年工作時間432小時/年加班時間=2436小時。
3. 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多少天
按照國家規定一個月的工作日是21.75天。
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節假日=251天;每一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92天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 事業單位規定的職業假有哪幾天
事業單位在編的工作人員,享受每周兩天的工休和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在事業單位中,職業假期最多的是學校教師,除每周的公休外,還有寒暑假期。
5. 法定工作日
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原則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國有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除外: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為:104天(12個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1天/年法定節假日=250天;
6. 公休和工休的區別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公共假日。指全體公民享受到假日,如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不含部分公民享受到的假日,如六一兒童節、三八婦女節等。
工休,讀音是gōng xiū,意思為工作一階段的休息日或工間休息,不是法律規定的。
拓展資料:
休息日在法律上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這一日即被稱為休息日。而所謂公休日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其字面意思就是公眾休息日,簡稱公休日。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這一日即被稱為休息日。而所謂公休日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其字面意思就是公眾休息日,簡稱公休日。因此,諸多人認為公眾休息日就應當包括全部人,不論行政機關還是企業公司。這種誤區的形成源於中國計劃經濟時期全民執行的均是一個制度,不論行政機關還是國有、集體企業。而隨著改革開發的深入,各種經濟實體的出現和並存,使原有的工作時間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在1995年《勞動法》實施後,國務院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也正是此次修改正式確立了雙休日的有關規定,至此我國開始執行雙休日。但事實上大家只是習慣性的認為該規定所確定的休息日就是法定的全國性的公眾休息日,卻並未對規定予以深究。實質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所謂公休日從法律上講只是強制適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而對於企業其是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的。
公休日並不必然是企業休息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而確定企業自己的休息日,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企業有權靈活安排休息日並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肆意的調整休息時間,企業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必須是明確的穩定的,其的修改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定。
(參考資料:法律快車-勞動法)
7. 工作日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原則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國有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除外: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為:104天(12個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1天/年法定節假日=250天;
5、每一個季度的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4個季度=62.50天;
6、每一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83天。 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 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 (五)端午節,放假1天 (六)中秋節,放假1天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8. 事業單位休假如何規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1)第二條: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8)事業單位工休以什麼為標准擴展閱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國家事業單位雖然能夠直接享受到所有政府的政策,但在事業單位中,就意味著我們在為國家工作,所以在我們各自的崗位上,應該做到堅守自己的崗位,為自己的事業單位負責。事業單位年休假國家規定中,如果遇到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沖突的情況,應該選擇的是國家群眾的利益。
9. 勞動法關於休息日的規定
按照《勞動法》規定,除法定節日外,其他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可統一安排,既可調休,也可支付二倍工資。只要休息夠天數即可。
《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