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哪些職務晉升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
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1)機關事業單位免職需要哪些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一)不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章規定,按照落實好乾部標准、從嚴管理幹部和樹立鼓勵幹事創業、擔當作為導向的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公務員職級升降的條件和情形。
Ⅱ 事業單位免職科級幹部應履行哪些手續
摘要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具有相應職級幹部任免權的黨政組織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決定即可。
Ⅲ 免職是什麼處罰
法律分析: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任職務:(一)轉換職位的;(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六)退休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七條 免去國家公務員職務,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免職的建議;(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四)發布免職通知。
Ⅳ 免職的依據
法律分析:免職要有當事人違法違紀或者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確鑿證據,不能大家打分低就把他免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六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Ⅳ 公務員免職的公務員免職的程序
程序性免職是指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新職務之前或同時,免去其原來所擔任的職務。這種免職是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新職務時必須辦理的一種不可缺少的手續。如轉任、輪換、掛職鍛煉、晉升或降低職務、或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動等。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適時免職原則
公務員職務發生變化而不能履行職責時,應及時免去其原任職務。免去原職,是任用新職務的前提。如果不及時辦理免職手續,就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人員重疊,即某一職務同時有兩人擔任;
二是職務重疊,即某個公務員同時具有兩個職務。任免機關應全面了解、掌握免職的各種情形,當公務員轉任、調任、退休、身體狀況不佳等某一情形出現時,須及時依法辦理免職手續,以免影響國家機關的有效運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免職
Ⅵ 任職程序和免職程序的主要規定分別是什麼
任職程序和免職程序的主要規定分別是什麼如果你問的是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可以說是:任職程序1.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需要進行任職.2.公務員職位發生變化,任免機關應及時予以任職,以確認新的職務關系.免職程序1.公務員職位發生變化,承擔了新的職責,應當免去原任職務.2.因各種原因公務員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免去所任職務.不知是否對題.
Ⅶ 免職是什麼處理
免職是指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序,免去公務員擔任的某一職務。免職既可以是正常調動的免職,也可以是犯錯誤而免職。
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加強國家政權的重要保證。公務員是國家意志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執行者,擁有國家所賦予的一定的權力,擔負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重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後,也要靠他們貫徹執行。因此,只有建立並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讓優秀人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才能鞏固政權,確保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2)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優化行政機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保證。現代社會的發展,必然要求提高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而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的素質及其搭配結構。
因此,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不僅關系公務員個人的能力與才智能否正常發揮,而且也關系整個公務員隊伍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素質,關系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能否正常進行,影響到行政管理職能的正常發揮。
Ⅷ 免除支部書記職務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如果是罷免的話,召開黨委會,到會人數應該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即可。會後形成紅頭下發(文件要寫明因何原因依何依據罷免。免職則不需要)。然後召開支部大會宣布。主動辭職的話,如果沒有違紀違法行為,可以直接向黨委提交辭呈。黨委會研究批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社區)幹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建立村幹部能上能下機制。加大對不稱職村幹部約談、調整、處置力度,村幹部缺職的由鎮黨委根據實際調整選配到位,村主職調整報縣委組織部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關程序予以免職或罷免: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罰不宜再擔任村幹部的;年度村(社區)幹部考核排隊中,連續3年排末位或不稱職票超1/3的;不履職、公開發表不當言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因身體原因不能履職的;其他應免職或罷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