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細則
法律分析:該條例是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的發展而制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2.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第二章崗位設置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訓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第六章獎勵和處分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3. 機關事業單位日常事務管理制度
可以制訂安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人員招聘及試用制度,公文處理辦法,檔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辦法,考勤管理制度,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等。
一、公務接待制度:公務接待本著厲行節儉的原則,合理安排。原則上接待中不喝酒。
二、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采購制度:單位需要添置、維修、更新重要的大型辦公設備,應先各科室提出意見,報辦公室備案,經主任審核同意後,由辦公室組織采購,按規定須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派專人統一采購,並登記、驗收、入庫,專人保管,專人發放。各科室不得自行購買辦公用品,如需購買特需用品,應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經主任批准後,由辦公室進行采購。
三、資產管理制度:做好單位各類資產的管理,以及資產的登記、確權工作。所有資產設立明細表,涉及任何資產的轉移、產權變更等事宜,須報經主任辦公會研究、批准,確保資產不流失。
四、車輛管理制度:以保證領導和機關工作用車為目標,對車輛實行統一調度。各科室公務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由辦公室派車,並合理安排行車路線;因公出差外埠用車須經主任同意。駕駛員應服從統一調度,嚴禁私自開車和酒後駕車,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保持良好車況。日常車輛維修須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大修須報委主任同意。填寫修理通知單,不得擅自增添修理項目,且須在指定的修理廠維修(特殊情況除外)。做好節假日值班工作,不得擅自離崗。
五、值班、考勤制度:行政事務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根據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因事請假,請嚴格履行請假手續,不得無故缺勤。服從工作安排,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崗位。做好節假日值班工作,值班同志負責處理當日的一切事務。重大、緊急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
(3)事業單位需要制定哪些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機關(單位)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它有四個基本特點:
1.全面性。機關(單位)管理的內容既包括人事編制,政務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資產財務,行政後勤等工作,幾乎是無所不是,無所不管。
2.廣泛性。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聯系,既涉及機關內部,又涉及機關外部。
3.服務性。管理目標是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順利地開展,為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4.時效性。管理只有講求工作效率,講求工作質量,才能對機關各部門起到協調、配合,互相支持和監督作用,才能促進機關整個行政工作的效率。
----機關(單位)管理有四條原則:
1.按政策辦事的原則。從機關管理的功能,任務,內容,要求以及服務的對象和范圍看,既要對機關文書、檔案、會議、信息、信訪、政策研究等政務類工作進行管理,又要對財務項目、基建、行政後勤等事務類工作進行管理;而且還要對人事、編制等進行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要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政策辦事。
2.制度管理的原則。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實現機關管理規范化的基礎。通過制度建設可以使機關管理在科學的基礎上有章可循,有規則可依,形成團結,務實,進取的環境和規范,有序高效,優質的運轉機制。
3.效率和質量原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行政效率和質量,所以管理人員的思維能力,辦事能力都要較高,知識面應較寬。
4.節儉服務的原則。管理人員要本著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合理使用機關(單位)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想方設法多為幹部、職工辦實事,辦好事。
4.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崗位管理制度的內容通常包括崗位設置、工作分析、崗位說明書、崗位評價等內容。
【A】崗位設置
一.崗位設置方案
崗位設置方案是崗位名稱、崗位任務、崗位編制、部門崗位總數和公司崗位總數的總和;總經理/董事長根據形勢發展,結合公司戰略或組織結構的調整,定期組織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查公司崗位設置的合理性,不斷調整、優化公司的崗位設置;公司的崗位層級分為作業層、主管層、中層、高層。作業層:工人級、員級;主管層:主管級、高級主管級;中層:副主任級、副經理級、主任級、經理級;高層:副總經理級、總經理。
二.崗位設置時機
(一)當公司組織架構發生變化時,需要對各部門進行崗位重新設置;
(二)當部門職責內容發生變化時,需要進行崗位重新設置;
(三)部門職責不變,原崗位設置明顯不合理時,需要重新調整設置。
三.崗位的增減與調整
(一)分管副總或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行政部提出增減崗位的申請;
(二)人力資源行政部認為必需增加或減少崗位時,特別是減少崗位時可以提出方案;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分析崗位增減的可行性,同時修改崗位設置方案,經理級及以上崗位由總經理提出、董事會審議,董事長批准發布執行;高級主管級至主任級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並報董事長;工人級至主管級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審批。
(四)對決定新增的崗位,由該崗位所在部門負責人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工作分析、擬定崗位說明書、開展崗位評價,並將新增崗位納入績效管理和薪酬管理體系,經理級及以上。
(五)對決定予以撤銷的崗位,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合理安排原崗位的任職人員。
四.部門設定部門人員定編,由分管副總及人力資源行政部共同會審,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人力資源行政部嚴格按照部門定崗、定編與現有人員的匹配進行計劃招聘,沒有定編和人員定崗的原則上不進行人員招聘。
第十二條人員定崗定編工作的定期和日常維護,通常和組織架構的定期和日常檢討合並操作。
【B】工作分析
一、工作分析的時機
(一)公司崗位設置發生變化時,需要進行崗位工作分析;
(二)崗位的工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需要進行崗位工作分析。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每季度組織一個部門或車間對公司計時工資的幹部、工人進行的、系統的工作分析,每兩年全公司一個循環。
(四)其他認為有必要進行工作分析時,組織實施。
二、工作分析的方法包括問卷法、觀察法、采訪法、工作實踐法和典型事件法等,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組織對崗位進行工作分析。
四、工作分析的結果是崗位說明書,為崗位任職人員開展正常工作和人力資源招聘提供依據和參考。
【C】崗位說明書
一、崗位說明書是對崗位名稱、崗位上下級關系、崗位編制、崗位職責、崗位協調關系、崗位任職資格、崗位工作環境等的詳細說明,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
二、需要制定或修改崗位說明書時,相關部門、人員必須及時向人力資源行政部提出申請,並填寫《部門職責或崗位說明書修訂記錄表》,按標准格式制定或修改崗位說明書,同時向人力資源行政部提交備案。見附件3。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相關部門編寫部門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崗位說明書的編寫對象為公司所有崗位。直接上級負責調查、編寫下級的崗位說明書,間接上級負責審核,副總及以上級別崗位說明書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編制,並經過董事會審核通過。
四、公司招聘、人才選拔等工作,必須以崗位說明書的相關要求為依據。
五、員工上崗時,必須認真完成崗位說明書所要求的各項工作任務。
【D】崗位評價
一、崗位評價,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礎上,對企業所設崗位需承擔的責任大小、工作強度、難易程度,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評價。
二、職等職級表為崗位評價結果的表現形式,是確定薪等薪級表以及員工薪酬發放的重要依據。
三、崗位評價方法:公司採用四因素崗位評價表的評分法。。
四、人力資源行政部負責崗位評價表的擬訂和培訓,確保崗位評價小組做好崗位評價工作。
五、下列情況下,人力資源行政部應組織進行部分崗位評價或全部崗位,重新編制職等職級表:
(一)新增崗位;崗位要求的經驗、能力等發生較大的變化;崗位說明書發生較大的變化;人才稀缺程度發生重大變化;
(二)崗位設置發生重大變化;組織重心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每3年組織一次崗位評價。
5.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細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相關制度有哪些內容
嚴把五關才能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第一關:健全稽核制度把好外來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載明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明確經濟責任,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從檢查的情況看,出在原始憑證上的問題不少。一是白條,白紙領據和其他非法憑證報銷多;二是虛假發票多;三是原始憑證內容不全,手續不完備,甚至出現了不少無日期、無經濟業務內容、無經辦人的發票。
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稽核制度,各單位一是要設立稽核崗位和稽核人員,執行對各種憑證的稽核工作。凡需進入會計核算系統的原始憑證都須首先由稽核員審核,並加蓋「合規憑證」或「不合規憑證」印章。單位規模小,會計業務量不大的稽核職能可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履行。二是要明確責任,凡屬經稽核員審核並加蓋「合規憑證」的原始憑證,如被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監督部門查出為不合格、非法憑證而受到的經濟處罰應由稽核人員負責。
第二關:加強收款票據管理把好自製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收款票據比較多,最少的有二種,最多的達六種,如財政部門發放的「收費收款收據」、「內部往來結算收據」、「罰沒收入收款收據」、「當場罰款收據」,稅務部門的「經營性發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收款收據」等。這些收款憑證各有其使用范圍,款項的性質不同,會計核算方法也不同。
加強收款票據的管理,一是要實行崗位分離,空白票據的保管、填開、收款和審核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二是要正確使用票據,按收款性質和內容使用票據。三是要規范填寫票據,做到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字跡清楚、要素齊全。四是要嚴格銷號,對已開完的票據要及時銷號,防止票據丟失、挪用公款。
第三關:明確會計崗位職責把好會計核算
行政事業單位雖然不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不需進行成本核算,但多數單位收款項目多,支出分類項目細,政策性強,對各收、支項目需要准確地核算和反映。
明確會計崗位職責,把好會計核算關。一是要重視人才,選用原則性強、素質較高的會計人員上崗;二是會計人員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客觀、真實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內容,做到不隱瞞、截留應上繳的各項收入,不亂擠亂列各項支出。三是要明確責任,凡是在財務檢查中被查出隱瞞、截留收入或亂擠亂列支出,而這些行為又不是領導授意、指使和強令的,其所受到的處罰應由會計人員承擔,或至少承擔一部分。
第四關:規范憑證流轉程序把好內部牽制
憑證流轉程序不規范,內部牽制制度不嚴,是使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流失、造成損失浪費的根源。檢查中發現有個單位現金出負數90多萬元,其原因就是收款不開票;有個單位的會計人員貪污公款2萬多元,其原因是多造工資無人審核;還有個單位1994年分兩次借出現金12萬元,致使形成壞賬損失,其原因是領導一個簽字算數。
規范憑證流轉程序,加強內部牽制,就要開票、經辦、審核審批收、付款,記賬等職責嚴格分離。對收款憑證要先開票,後審核,再收款,最後制單、記賬;對支出憑證要先報批,後經辦,再審核,再審批,再付款,最後交會計人員制單、記賬。
第五關:分解費用指標把好開支標准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大多數支出項目都有明確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然而,檢查中發現不少單位都沒能把支出控制在規定標准之內,超發津貼、補貼、獎金,超支業務招待費的情況比比皆是,有家單位今年1至10月開支招待費16萬余元,佔全部支出的19.8%,是財政部規定業務招待費開支標準的14倍。
分解費用指標,把好開支標准:一是要按照年初公用經費預算,把各項費用分解落實到單位內部的各個部門,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費用控制指標體系;二是要嚴格考核,會計上要對各部門費用開支進行單獨核算,准確、及時地反映各部門的實際開支情況;三是要建立獎懲機制,實行節約有獎,超支自負,獎罰分明。
摘自:管理會計網
7. 事業單位人事規章制度哪些是必須要有的
根據200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要求,原人事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起草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於2008年3月報請國務院審批。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必須有的制度是:管理體制與許可權、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制度、聘用合同、考勤管理、考核與培訓、獎勵與處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