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我是事業單位會計新手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賬務處理方法
會計賬務處理主要講解具體的賬務處理方法,也就是我們取得各種原始單據之後如何做賬。
一、單位取得收入核算
1、財政預算內撥款(也就是國庫撥款),根據撥款單作賬。
行政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經費----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2、單位收到財政局綜合股核撥的各種收費和其他收入
行政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收入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
3、單位取得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捐贈收入、有價證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4、事業單位上級單位撥非財政補助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上級補助收入
5、單位收到財政部門(職能股室)、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行政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專款----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6、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附屬單位繳款
二、單位取得的往來款項核算
1、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款、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行政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按債權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按債權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
2、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置明細賬
3、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bbs.xuekuaiji.com
借:銀行存款
貸:借入款項----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應繳款項
1、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
行政單位: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上繳國庫時
借: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現金(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上繳國庫時
借: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現金(銀行存款)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款」時
行政單位: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上繳財政專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現金(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上繳財政專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現金(銀行存款)
3、執收單位開具繳款書,交款單位直接將款項交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交入國庫:
借: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應繳預算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交入財政專戶: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收費項目設置明細賬
單位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入賬,應繳預算和財政專戶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設「小金庫」。「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年終余額為零
四、單位發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各項支出時
行政單位: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目」、「節」級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貸:現金(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
借:事業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目」、「節」級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貸:現金(銀行存款)
2、撥出經費的核算
行政單位
借:撥出經費----撥出經常性經費----按所屬單位設明細賬
----撥出專項經費----按所屬單位設明細賬
貸: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
借:撥出經費----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撥出單位只有一個,可以不設明細賬)
貸:銀行存款
3、撥出專款核算
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付給所屬事業單位的需要報賬的專項資金。
借:撥出專款-----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如果所屬單位只有一個,可以不設明細賬)
貸:銀行存款
4、專款支出核算
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職能股室)、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實際支出時
借:專款支出------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貸:銀行存款
5、上繳上級支出核算
附屬於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的標准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支出
借:上繳上級支出
貸:銀行存款
6、對附屬單位補助的核算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時
借:對附屬單位補助
貸:銀行存款
五、代發工資的賬務處理
收到財政部門的「預算撥款通知單」和銀行退回的「工資表」(必須加蓋銀行印章)時
行政單位: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貸:撥入經費----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事業單位
借:事業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
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貸:財政補助收入----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六、固定資產核算
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購建、調入(有償或無償)、盤盈固定資產時,根據發票、政府采購驗收單或其他原始單據
借: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
貸:固定基金
固定資產報廢、調出、盤虧時,根據國資局的批復或相關資料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
七、年終結轉
1、行政單位
借:撥入經費----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預算外收入
其他收入
貸:結余---- 經常性結余(撥入經常性經費、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 專項結余(撥入專項經費)
借:結余----經常性結余(基本支出)
----專項結余(項目支出)
貸:經費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撥出經費----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如果所屬單位只有一個,可以不設明細賬)
專項結余在工程項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繼續使用,工程項目完工後,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2、事業單位
借:財政補助收入----撥入經常性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行政運行
----撥入專項經費----人大事務----行政運行
----政協事務 ----行政運行
上級補助收入
事業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
其他收入
貸:事業結余---- 經常性結余(撥入經常性經費、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
----專項結余(撥入專項經費)
借:事業結余 ----經常性結余(基本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
----專項結余(項目支出)
貸:撥出經費----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如果所屬單位只有一個,可以不設明細賬)
事業支出----基本支出(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預算科目設置明細賬
----項目支出(同上)
對附屬單位補助
年終結賬後,經常性結余進行結余分配,專項結余在工程項目未完工前保留下年繼續使用,工程項目完工後,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經常性結余進行結余分配
借:事業結余----經常性結余
貸:結余分配
結余分配轉入事業基金
借:結余分配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貸:事業結余----經常性結余
年終結轉後,各收支科目余額為零。
3、事業單位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的結轉
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撥入專款」與「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對沖,工程項目未完工前,賬戶余額結轉下年。
借:撥入專款----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貸:撥出專款----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賬(如果所屬單位只有一個,可以不設明細賬)
專款支出----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撥入專款
八、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一)清理結算
1、清理、核對年度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應繳款項年終前全部上繳。
2、清理往來,年終前盡量清理完畢。按有關規定應當轉入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
3、對賬,年終決算前,一是要與財政部門和銀行對賬;二是賬賬,賬證,賬表核對。相關數據核對准確無誤後,再辦理結賬和編制年度決算。
(二)年終結賬
年終結賬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1、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計算出借方和貸方12月份的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余額,編制「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辦理年終沖轉(沖轉的方法按前面講處理)。
2、結清舊賬。將轉賬後無余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年終余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3、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各賬戶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九、會計報表編審
1、月報表,「月報表」要求填報「資產負債表」、「經費(事業)支出明細表」、「經費(事業)支出(附表)」
2、年度決算報表。按照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的內容據實填報。
十、賬簿設置
行政事業單位設置賬簿種類: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多欄式明細、往來明細賬(行政單位包括暫存款和暫付款,事業單位包括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明明細賬,同時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輔助賬。
B. 實行事業單位新會計制度了,要求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未提折舊的如何處理
以前固定資產入賬後不作處理,即沒有累計折舊為固定資產的備抵賬戶。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增加固定基金,年底計提修購基金等,作為固定資產的補償。
C. 如何解讀《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二)
隨著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發布,從2013 年1 月1 日起所有的事業單位將執行新制度,新舊制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如何更好地適應新制度需要從出台形式、會計科目、賬務處理、報表等方面進行深入理解,從而達到學習領會,掌握運用之目的。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對新舊事業會計制度差異進行了分析比較,權作拋磚引玉,以饗讀者。(二)負債類。 1. 「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即期限在1 年內(含1 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 「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舊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3.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舊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舊賬在「其他應付款」核算)等,這與企業、醫院等單位相一致。事業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償還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小,不包括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 「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取消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並對所屬「一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後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也就是說新制度下「事業基金」科目要扣減「非流動資產基金-----投資基金」 、「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財政補助結轉」、 「財政補助結余」這四項。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佔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
D. 房地產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調帳原則
房地產事業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對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產單位會計制度》核算的業務事項不再調整。
房地產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額進行調整,調整事項應作為1998年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記入1998年7月份有關帳內。二、帳目調整
1.「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
新制度對「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沿用舊帳。
2.「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合並為「對外投資」科目。調帳時,應將「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對外投資」科目。
3.「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並為「專款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專款支出」科目。
4.「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合並為「事業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支出」科目。
5.「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合並為「成本費用」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成本費用」科目。
6.「上交上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上交上級支出」科目改為「上繳上級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上交上級支出」科目余額轉入「上繳上級支出」科目。
7.「撥出經費」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撥出經費」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減少,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撥出經費」科目余額中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轉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撥出經費」科目中。
8.「修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有設置「修建工程」科目,經租房產修建支出改在「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經營支出」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修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於經租房產的修建支出轉入「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將屬於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轉入「經營支出」科目。
9.「管理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管理費用」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改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可直接取消。
10.「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攤費用」科目,已經發生的這類費用直接在有關支出類科目核算,不再採用待攤的做法。調帳時,應將「待攤費用」科目余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11.「材料采購」科目
新制度不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置「材料采購」科目,購入的材料按實際成本法直接通過「材料」科目核算。根據原制度的規定,該科目余額為貨款已經支付,但材料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因此,調帳時,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2.「采購保管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采購保管費」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計入材料成本。調帳時,應將「采購保管費」科目余額轉入「材料」科目。
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並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調帳時,應先將「材料成本差異」的余額分別轉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將各該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材料」科目。
14.「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建築產品」科目和「工業產品」科目合並為「產成品」科目。調帳時,應將「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余額合並轉入「產成品」科目。
15.「現金」、「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沒用舊帳。
新制度沒有設置「專項存款」科目,專項存款改在「銀行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16.「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各該科目的余額轉入單位設置的輔助登記簿。
17.「預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付工程款」科目改為「預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預付工程款外,預付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付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8.「應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收工程款」科目改為「應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收工程款外,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收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
19.「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但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減少,預付貨款及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不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的預付貨款轉入「預付帳款」科目;將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轉入「應收帳款」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20.「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超支及虧損不再從「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轉出。調帳時,該科目各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彌補的超支及虧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待彌補房地產超支」、「待彌補供暖超支」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單位以後年度事業結余彌補的超支,轉入「事業結余」科目;「應彌補虧損」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以後年度經營結余彌補的虧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21.「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對各種盤虧和報廢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余額中屬於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2.「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和「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該科目余額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將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將臨時設施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臨時設施費」科目等。
新制度保留了「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不再提取經營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臨時設施費和勞動保險基金,將原規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為提取修購基金。調帳時,應將該科目余額中「經營發展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將「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細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將「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勞動保險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和「臨時設施費」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後不再提取。
23.「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合並為「結余分配」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余額合並轉入「結余分配」科目。
24.「固定基金」和「固定資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沒有設置「固定資產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固定資產折舊」科目余額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5.「經租房產基金」和「經租房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經租房產基金」科目,但沒有設置「經租房產折舊」科目,對經租房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經租房產折舊」科目余額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經租房產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6.「流動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流動基金」科目,流動基金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流動基金」科目余額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7.「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資產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動資產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余額中屬於投入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屬於投入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8.「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合並為「撥入專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撥入專款」科目。
29.「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並為「事業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收入」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原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內容的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改在「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佔用費等經營性收入改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余額中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將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佔用費等經營性收入轉入「經營收入」科目;將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轉入「其他收入」科目。
30.「所屬上交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所屬上交收入」科目改為「附屬單位繳款」科目。調帳時,應將「所屬上交收入」科目余額轉入「附屬單位繳款」科目。
31.「撥入經費」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撥入經費」科目分解為「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撥入經費」科目余額中屬於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屬於非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2.「銀行借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銀行借款」科目改為「借入款項」科目。調帳時,應將「銀行借款」科目余額轉入「借入款項」科目。
33.「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合並為「預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也有所擴大,除以上三項預收款外,預收貨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余額合並轉入「預收帳款」科目」。
34.「應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付工程款」科目改為「應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付工程款外,應付供應單位的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付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應付帳款」科目。
35.「租賃保證金」、「其他應付款」和「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應付貨款、預收貨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賃保證金、應付工資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沒有設置「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調帳時,應將「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余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應付貸款轉入「應付帳款」科目;將預收貨款轉入「預收帳款」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36.「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預提費用」科目,不再採用預提費用的做法。調帳時,應將「預提費用」科目余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3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擴大,增加了代征契稅等。該科目可沿用舊帳。
38.「專項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專項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只核算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上繳財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稅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繳財政的收入分別在「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稅等在「應交稅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專項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於應繳預算款的部分,轉入「應繳預算款」科目;屬於應繳財政專戶款的部分,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代征的契稅等轉入「應交稅金」科目。
在《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發布前,單位如有將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調帳時,應將這部分余額轉入「專項應交款」科目。
39.「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盤盈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余額中屬於盤盈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盈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盈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40.「房產專項資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產專項資金」科目改為「房產專項基金」科目。調帳時,應將「房產專項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房產專項基金」科目。
41.「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
新制度將「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分解為「經營收入」、「經營支出」和「銷售稅金」三個科目。「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期末無余額,可直接取消。
42.「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改為「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余額轉入「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
43.「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合並為「事業結余」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44.「盈餘」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盈餘」科目改為「經營結余」科目。調帳時,應將「盈餘」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E. 會計做賬的時候怎樣整理舊賬
主要原因通常有以下這些:
1、公司管理不規范,造成會計錯記、漏記,沒辦法准確核算的。
2、會計經驗不足,科目設置不當,導致核算不正確的。
3、頻繁更換會計,中間交接不清楚的,導致稅務錯報,漏報;核算方法前後不一致的。
無論是上面的哪一種原因,這樣的賬務肯定是經不起任何部門檢驗的,這樣的賬務處理,不要說避稅了,不被罰款就是好的,所以規范的賬務處理,是我們合法避稅的前提。
整理舊賬要用到的資料有:
1、舊賬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2、銀行對賬單;
3、舊的賬本;
4、納稅申報表(月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
5、原有的審計報告等。
整理爛賬服務內容:
一、建賬。
二、整理原始憑證(包括發票、銀行票據、出入庫單等法定票據)。
三、編制記賬憑證。
四、登記會計賬簿(包括總賬、現金和銀行日記賬、明細賬)。
五、出具財務報表。
六、分析客戶稅收、帳務處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