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是否存在裁員現象
事業單位是存在裁員現象的,有時候由於人數過多導致不得不裁員。
一、用人單位裁員(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⑵ 事業單位會裁員嗎
事業單位一般比較穩定,很少會裁員,雖然目前事業單位的改革正在進行,但是從目前的改革趨勢來看,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都會往轉企的方向發展,而全額性事業單位基本會保持原樣不改變,差額性事業單位後續會發生改變,但是目前還不知道具體會如何發展。
在事業單位的改革中,一般都會涉及到身份的轉變,有些編制人員的身份會轉為合同制員工,如果涉及到無法轉企但是必須要改的單位,單位需要解散的話,都會給到員工出路,要麼是退休要麼是轉崗,因此工作還是比較穩定的,不可能說突然裁員。
如果考生在改革這個關鍵階段想要報考事業單位的話,盡量選擇全額型事業單位,這樣的單位會比較穩定,不容易出現大規模的變動。
事業單位會裁員嗎
⑶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會被裁員么
有編制的都不會被裁員,國家體制內沒有裁員一說,另外,工資和是不是正式編制沒關系,你得看你的人事檔案,裡面是不是登記編制了,公務員還有一個月1千多的呢。
只要單位沒有撤編,肯定不會有工作上的變動,如果單位被裁撤了,人員編制不會動,只會分流到其他單位,雖然沒有發展前途了,但基本工作還是有保障的。
⑷ 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人員,會在什麼情況下,會被下崗
單位應該有自己的職工手冊,上面會寫。一般來講單位不會主動辭退你,但是如果有下列情況你就危險了:
1、有違 法事 項,特別是涉及需要雙 開的事項,肯定要辭退你,比如貪 污 受 賄,比如酒 後 駕 車
2、連續三年年終考評被評為不稱職檔次
3、發生重大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4、領導覺得你完全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⑸ 事業編制的單位會不會裁員
事業編制的單位也會面臨機構改革、機構精簡和人員精簡的問題。
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過程中,不會出現政策性裁員,但會出現體制性減員。
也就是說,在事業單位正式編制體系之內的工作人員,不會因為機構改革而丟掉飯碗,但會出現轉制、轉崗的情況。對於那些雖然在事業編制的單位工作卻不在體制內正式編制序列的合同制的以及臨時性的工作人員,則依然會出現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僱傭關系的情況。
⑹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濟性裁減員工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因經濟原因裁減員工的行為,保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員的,可以裁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連續虧損二年且資不抵債並難以繼續經營;
(三)連續停工及無力支付員工工資在二個月以上且難以繼續經營;
(四)產業結構優化、重大技術改造等政府認可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在同樣能勝任同崗位工作前提下,企業裁員順序為:
(一)非深圳市戶籍員工;
(二)深圳市戶籍員工。
深圳市戶籍員工的配偶已被該企業裁減或已被該企業列入裁員名單的,該企業不得裁減該員工。第四條企業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和員工代表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下列裁員方案:裁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員工的經濟補償辦法;
(三)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和員工代表的意見,並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方案經批准後,企業與被裁減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員工證明書。
前款所稱工會指企業工會,企業無工會的指行業工會,行業無工會的批發深圳市總工會。第五條企業因產業結構優化或重大技術改造需裁員的,應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後,對擬裁減的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
對經培訓仍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員工,企業按第四條的規定予以裁減。第六條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裁員的,工會有權要求其重新處理。第七條被裁減的深圳市戶籍員工失業後,按有關規定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救濟金。第八條因第二條(一)至(三)種情形而裁員的企業,在裁員後一年內不得招收員工。
企業在可以招收員工的情況下,需招收員工的,在能夠勝任該項工作前提下,應優先錄用被裁減的深圳市戶籍員工。第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裁員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被裁減員工工作並支付該員工被停工期間應得的工資和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第十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期限改正並給予警告。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不下達當年藍印戶口及市外招調工作指標;已經下達上述指標,但尚未辦理有關手續的,上述指標廢止。第十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因裁員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在事業單位工作了5年合同工要被裁員
事業單位裁員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現在我國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事業單位改革,很多事業單位被合並,甚至被撤銷,對於那些有編制的正式人員,都有可能被分流到其他部門,而合同工就很可能被直接裁掉了。
如果你與單位的合同到期了,哪就只能另謀高就了,如果你與單位的合同沒到期,你可以到單位的人事部門,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取得你應得的補償。如果你單位的人事部門或領導不予受理,你可以起訴該單位。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利!!!
⑻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適用什麼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適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會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的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分;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分。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分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分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分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並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 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定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辭退證明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分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事業單位裁員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在我國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准按照工作每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超過6個月的按一年進行計算。我國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勞動者進行賠償。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