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辭職怎樣才有補償
在事業單位工作,只要你是自己辭職的,肯定不會給你補償,唯一有補償的習慣就是你們公司裁員把你給裁掉了,這樣一年就有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貳』 下崗職工補助政策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范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項目),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分布構成
1998年至2000年,全國國有企業共發生下崗職工2137萬人,其中:1998年,年初為691.8萬人,當年新增562.2萬人;1999年,上年結轉610萬人,當年新增618.6萬人;2000年,上年結轉652萬人,當年新增444.6萬人。
從總量上看,三年間年度下崗職工總量呈下降趨勢。從地域分布看,下崗職工主要集中在老工業基地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東北三省佔25%;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煤炭、紡織、機械、軍工等困難行業。
2001年初,國有企業(含國有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下崗職工為657.3萬人,當年新增234.3萬人,減少376.2萬人,增減相抵,2001年末實有下崗職工515.4萬人。
『叄』 國有企業破產下崗職工如何安置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標准為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准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半年以下按照半年計算。標准為工資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12個月工資的平均值;如果本人實際工資高於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3倍計發,但是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肆』 國家對於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有什麼補償方式
如果按照現在的勞動法來看,「買斷工齡」是違法的,是國家政策法規所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以「買斷工齡」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管部門舉報申訴。「買斷工齡」的現象普遍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前幾年的國企。那個年代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國企中富餘人員進行清退和安置,也是國企改革的一部分。
雖然「買斷工齡」在那個年代有較為積極的意義,比如將國企中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了出去,使得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中減少了人員成本支出,增加了核心競爭力,但是對於被買斷工齡的人來說實際是極為不公平的。
被買斷工齡的企業職工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因素,結合企業的自身實際情況,經企業和職工「協商」之後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就把員工推向了社會自行謀生,從此不再與用人單位有任何勞動關系,實際上就是下崗,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對職工的利益造成了侵犯。
結語:當年被買斷工齡的職工同樣為經濟發展、企業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國家不會忘記這些人,正是他們犧牲了個人的利益才換來了企業的健康發展,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一定會給予這部分人更大的關懷和優惠政策。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伍』 勞動法對職工下崗的規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下崗人員有要求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權,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達不成變更協議的。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勞動者有權以程序不合法為由拒絕下崗。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在書面通知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由於缺少正常的勞動收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期間,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交納與在崗職工不一樣,由企業獨自(含個人部分)按規定比例繳納。對託管期滿的失業人員,由再就業中心及時將其檔案轉入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救濟。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可申請民政救濟。
『陸』 事業單位下崗補償
法律分析: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柒』 勞動法對下崗職工補償
法律分析:國家對下崗職工雖沒有直接的經濟補償,但也是有間接的補償。
1、提前退休
對於部分下崗職工可以提前退休算是補償的一種,提前退休可以更早享受養老待遇,更早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2、促進靈活就業
下崗職工經認定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部分地市有要求繳交)之後,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捌』 失業保險賠償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
失業保險領取金額的公式是:失業保險領取金額金=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的標准x領取的月份數,由於各地區的失業保險標准不同,每個人能領取的月數不同所以所領取的總金額也是不一樣的。失業險繳納1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員,可最多領取12個月;繳納時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人員,最多可領18個月;繳納年限在10年以上的人員,失業後可最多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衍生問題:
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辦法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玖』 國家下崗工人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什麼國家有相關文件嗎
首先要對你講:失業金不是僅僅針對下崗工人的,而是面對失業人員的過渡性經濟保障,最多工齡也就是領取24個月。
關於你問國家文件就是《失業保險條例》,但是具體的失業金標准國家全部下放給省市自己立法確定的;
一般的就是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前12個月),後12個月就要在前12個月的標准上再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