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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外省公務員辭職帶什麼材料

發布時間:2022-07-29 19:16:16

⑴ 事業單位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二、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⑵ 公務員辭職手續怎麼辦

(1)本人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
(2)單位黨組討論決定,將討論決定書面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批,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3)任免機關黨組研究決定。
(4)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5)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⑶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具體如下:
1、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3、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⑷ 事業單位要想辭職的話,一般要走哪些程序

事業單位職員正常離職,一般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可以按照程序在3個月內完成手續。如果是相關機關或簽署《競業協議》的單位,就有相關脫推規定或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競爭協定規定。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有限的時限內繼續遵守保密或競業協定,不得損害任何國家利益行為。如果部門不遵守規定,無故妨礙勞動者正常辭職,可以直接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對辭職有限制要求的條款內容或服務期間有限制要求的,按合同處理。強行辭職的話,根據合同要求經濟賠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同一類型的招募考試。也就是說,在3~5年內不能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招聘。公費師范生、免費醫科生等也要按照合同規定賠償已經享受的經濟金額和利息。個人辭職後,如果在職業計劃中不包括公務員或事業人員,不準備自主選擇職業或自主創業,則不理會這些規定,只是按照正常程序向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或分管領導層提交辭職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要求,填寫相關資料和表格,走自己該走的程序,如果遭到人為阻撓。

⑸ 試用期的公務員可否辭職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辭 職

第三章 辭 退

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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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辭 職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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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辭 退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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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後,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按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在批准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者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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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公務員辭職流程

公務員辭職流程如下: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⑺ 事業編考上外省公務員,辭職,辭職後要從原單位帶哪些材料到新錄用單位

你的檔案都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他們會負責對你進行轉檔,新的單位會給你說明你需要准備的東西,不過從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的話辭職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原單位不想放你走不給你簽字同意你就無法去新單位報到,這種情況不少,希望你能順利與原單位協商解決,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要違約還要支付違約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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