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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被裁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2022-07-29 12:17:31

⑴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⑵ 2020年事業機關機構改革被辭退人員補償是按月領還是一次性補償

NO.1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崗人員

第一類當然就是涉及到會被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在崗人員了,這類人所在單位被轉為企業自然而言事業編也將不復存在。。

NO.2

高校教師

我國教師群體應該算是事業單位群體中很特殊的一類存在了,人數龐大到不少地區將教師編制與其他事業編制劃分為2類。也正是由於這個數字過於龐大,因此之前發布了「取消高校教師事業單位編制,但保留其事業單位屬性」的文件。

NO.3

公立醫院人員

與高校教師一起的,還有公立醫院的職工,根據文件,將會對其事業編制數目進行裁撤,逐步收回其編制,這類崗位今後也會採用「聘任」的方式進行人員招募。

NO.4

工勤崗人員

事業單位中還有一類崗位被稱之為工勤技能崗,不過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和機構的精簡,這部分人員所涉及的工作已經被外包出去,今後這類崗位將逐步取消「事業編」的設置,新進工勤崗人員將不再擁有事業編,不過原有人員所擁有的事業編將不會被取消。

一類人被直接辭退但可領補償金?



失去事業編,只是少了「編制」並不代表失去工作,盡管大家心中有些許「低落」,但是比起另外一類人將要幸運很多!在事業單位轉企改革中,有這么一類人將會被直接辭退!

2020年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改革要全部轉為企業,那麼轉為企業之後為了適應發展需要勢必會有一部分人將會被淘汰,也就是我們說的被辭退!至於這個被辭退的標準是怎樣的,不同的單位肯定會有不同的考量標准,小編想要跟大家說的是,萬一這個事情不幸落到了自己身上,也不要傷心,單位將會根據其在職工資、工齡的不同賠付相應的補償金。

至於補償標准也會分2種情況:

一、被辭退前屬於事業單位正式工、參公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補償標准

工作1-5年(不含)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總額的60%;

工作5-10年(不含)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工作10年(含)及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

二、人事代理、勞務派遣人員

這類人員將會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也就是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就按照12個月算。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於有些人來說其實是增加了更多的機會,也是好好鍛煉自己的時機,所以大家一定要抓住這個機會。

各位小夥伴,改革之時必然是上升與進步速度最快之時,這裡面有機遇有運氣有實力,你准備好了嗎?

⑶ 事業單位改革步驟

事業單位改革會安裝分類屬性不同進行,自主事業、差額撥款類的會陸續進入改革的步伐。


事業單位按撥款方式劃分為三大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主事業單位。

⑷ 事業單位將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活力、有利於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原則,通過改革試點,實現事業單位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為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積累經驗,探索路子。

主要內容

1、推進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試點。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將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改為企業,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調整事業單位布局結構的試點。按照總量控制、優化結構、區域覆蓋的原則,採取聯合、撤並、改組、轉讓等形式,調整布局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規模效益和整體功能。

3、搞活事業單位運行機制的試點。本著「脫鉤、分類、搞活」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換事業單位管理機制、組織機制,引入競爭、激勵和風險機制,擴大事業單位自主權,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4、加快國有事業單位戰略性改組的試點。要探索利用外資、合資、合作或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和發展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要對國有事業單位實行戰略性改造、改組和調整,實現國有事業單位實現形式的多樣化。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既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又關繫到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試點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級編制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其他各項服務工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協作,確保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⑸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5)事業單位被裁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⑹ 事業單位改革,原來的編制被取消了可以去哪

對於轉制單位繼續聘用的人員,將會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取代之前的事業編制,身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本跟企業管理制度無二致,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類的事業單位會逐步轉企,轉企後不具有編制,但轉為企業職工後各項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如果在經過事業單位整合、撤銷、核減編制完成後,既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身能力又達不到轉崗重新就業的要求,那麼就只有被辭退。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去向

一、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

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⑺ 事業單位裁員應該怎樣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補償一年的工資。即原來的月工資×12=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事業單位被裁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⑻ 事業單位改革

一場牽動三千萬事業人利益的改革大戲,上演多年後,仍處於前奏與調整階段。

在改革的膠著狀態下,梳理多年的改革進程和追尋當前的動向,可以理出的訊息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日益回歸「公共服務」的本色;而正是為了更有效的回歸,其政策的推出才如此慎重。一旦時機成熟,便可推出。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資料圖片:遼寧省大連市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報名現場異常火爆。新華社發(呂文正 攝)

事業單位改革不僅要「破」其既有弊端,更要「立」其公共服務本職

據《瞭望》新聞周刊了解,由中編辦、人事部等諸部門協作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戰略仍在徵求意見中,而某些單項,如其中的人事制度,則已有比較明確的思路,進入了法制化階段。更為切近的是,有關部門在日前要求相關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速。

有待於回歸公共服務屬性

無論是稱謂,還是性質,「事業單位」都是中國特有的產物。一些參加國際研討會的專家常常為其譯名而備感為難。

事業單位所涉極廣。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

「事業單位」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它被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專家們也就據此而將其譯為「PublicServiceUnit」(公共服務機構)。

事實上,「公共服務機構」這個概念還不能容納現在所有的事業單位,只是代表了設立的初衷。從實際運行看,事業單位大致有行政執法類、公共服務類、生產經營類。

如果按照公共服務的定位看,從事行政執法和經營服務俱是「站錯了隊」。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的實際邊界並不如法規上說的那麼明確。「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帶來的管理混亂屢遭詬病。

一位學者比喻說,一些政府附屬的事業單位就是「二政府」,自居企業和社會之上,脾氣比一些政府部門還大。而另一些事業單位實際已成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機構,與「社會公益」的目的漸行漸遠。

事業單位要改什麼?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李盛霖曾把事業單位的「毛病」概括為: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已經難以適應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嚴重製約了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不過,事業單位的主體還是那些典型的公共服務行業。據統計,教育、衛生和農技服務從業人員三項相加,佔到事業單位人員的3/4,其中教育系統人員即達到一半左右。

而在全社會對公共服務要求提高的今天,這些單位的提供的服務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如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行業榜單中,教育系統和醫療衛生系統位居前列。

資源來源影響基本屬性

過去二十多年的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圍繞財政來源而擴張、縮減。在財政補助(全額或差額)和經費自理的原則性區分下,單位內部的創收則往往與撥款混同一塊。而「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的確定,也隨著財源的不同而搖擺,並引起社會的不同觀感。

事業單位長期消耗約三分之一的國家預算開支。據多項統計研究,這些資源被越來越多地用於三千萬人員自身。

在上世紀80年代,科技、衛生等行業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擴大自主權成為核心內容之一,其中包括收益權與分配權。這一趨勢的另一面便是財政預算的削減。

上世紀90年代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三個重要文件中(199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政事分開」的原則直接針對「政事不分」的弊端,但對日後越來越嚴重的「事企不分」則尚未過多防範。

這一時期的改革背景乃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路線後,事業單位也開始探索與之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

綜合多年的歷程,有研究者指出,過去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越來越不像政府機關、越來越像企業,也就是所謂「推向市場」。

由於事業單位的事權在各級政府,在各種形式的「包干責任制」下,政府往往只按事先確定的數額給予定額撥款(以「人頭費」為主),事業單位的節余或赤字全由自己解決。

當年為了更好地創收,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便向企業和向企業轉制的事業單位看齊,屢試不爽的做法就是各種名目的「創收」。在疲軟的預算制度下,這類「創收」所得基本都由內部「消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葛延風認為,一些主要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已經過度「市場化」,「放權過度、約束不足」。

而實質上,這樣的「市場化」是一種「偽市場化」,是在資源壟斷情況下的「市場化」,其主要內容,是資源的供給者由「國家」日益轉向「社會」,並在這個過程中,越來越多地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基本屬性,因之引起種種異議。

事業單位「分類」歸位

近幾年來,在構建服務型政府尤其是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國家在教育、醫療等行業的諸多「矯正」之舉說明,事業單位「偽市場化」方向並不被認可。事業單位改革越來越回到它的本位:公共服務。

國家發改委綜合體制改革司司長范恆山曾提出,應把事業單位重新定義為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進行社會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組織,它們的基本特徵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准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他建議事業單位應在「公共事務、公益性服務、社會互助和慈善援助」等領域內運作。

事實上,在分行業、分地方進行的同時,事業單位改革一開始就特別強調分類。如在上述上世紀90年代的三個重要文件中,都有分類指導。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分類有所區別,但有一個共同的核心概念是「公益性」。

去年年中,中編辦制定的《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其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大類。這一分類與浙江、深圳等地的實際做法差不多。

分類只是第一步,接下來便是以此定去留,承擔行政職能的回歸行政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而剩下的事業單位則只有一種:即從事公益服務。

《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還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則再劃分為三個類別: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服務費用;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所需經費由財政按照不同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可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實行經費自理,財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具備條件的,應逐步轉為企業,今後這類單位主要由社會力量舉辦。 還有研究者認為,面向政府機關進行輔助性工作的事業單位與面向公眾的事業單位尚不一樣,應區別對待,分設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事業單位重回公共服務本職,意味著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裁減人員,而是進行內部管理改革和對事業單位有效監督及績效評價體系的改革,提高服務效率,而其間的政府職責則是通過二次分配和政府財政投入的導向,使社會上大多數人特別是社會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好處。 來自民辦的競爭?

無論從設立初衷,還是改革方向,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公共服務已成共識。但事業單位在公共服務體系中是否需要「獨家」則仍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其運作的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私營部門的競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部門的對應者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非營利組織,同樣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區別在於一是公辦,一是民辦。

如教育領域,民辦學校、獨立學院等盡管增長緩慢,但已逐步獲得政策、法律上的認可。而江蘇宿遷醫院民營化改革則於去年遭受以清華、北大兩報告為代表的正反雙方激辯。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書生認為,公辦和民辦的公益性機構不平衡,是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他稱,事業單位無論轉為非營利機構還是營利機構,無論繼續採取公辦方式還是採取民辦方式,發展是第一位的,其擔負的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使命是不能改變的,以改革促發展的目標是不能動搖的。

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此前教育、醫療「市場化」改革的失敗並非真正的市場化之過。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政府主導與包括私營機構在內的多樣化提供並不矛盾。

在深圳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有一條即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凡是可以通過采購提供的公共服務,在不影響該項服務穩定供給的前提下,採取政府「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辦法,用市場化的方式組織生產和供應,降低公共服務的單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和水平。而采購對象,並未全限於事業單位。

早在2000年,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思危領導的一個課題組曾建議,政府應負擔起管理和運作純公益性非營利機構的主要責任,而准公益性的非營利機構應主要由民營機構運作。

成思危表示,要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共財政體制。加大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財政公共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改革社會領域投融資體制,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允許社會資金投入,形成社會事業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相形之下,分別出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科技部的兩個課題組報告則對非營利機構(民營)持謹慎態度,不過也提出讓其發揮「補充作用」。

改革難在人員

盡管竹立家教授認為,事業單位改革重點不是在裁減人員,但在改革過程的相當長時間里,冗員問題確是視線的焦點。與整體分類、給機構「正名定分」較易形成共識相比,「改到難處是人員」。

據高書生參與的一個課題組調查顯示,以文化事業單位為例,人員分流首選的方式是提前退休和內部離崗(提前退養)。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或工齡30年以上的人員,都採取提前退休。而對不具備提前退休條件、但年齡又偏大的人員,則採取提前離崗的方式。其中提前退休在指導性文件國辦發[2003]105號文中並無規定,但不少試點單位還是用足了這項政策。

此外,備受推崇的人員分流方式叫做身份置換。一為「了斷式」,即「買斷工齡」,脫離關系,「拿錢走人」,另一類叫做「管理式」,從無固定期變成有固定期,「走人領錢」,屬用工制度改革。

高書生認為,身份換置換的成本巨大,單位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少則人均三五萬,多則十幾萬。而被置換人員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未來的社會保障上,要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事業單位人員此前未曾參與社會保險,以最重要的養老保險為例,「視同繳納」的年限有可能會被從零算起,具體由哪級財政「買單」並無剛性規定。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目前尚無中央層面上的具體方案。主流意見是與企業養老保險接軌,但一來將增加養老保險既有的「歷史欠賬」,二來轉制的「中人」和「新人」的養老待遇勢必低於轉制前。

此外,在「政事分開」的原則下,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更比普通員工更多一份難處,即行政級別的取消頗為不易。

看到了河對岸

鑒於事業單位的龐雜、人員之眾且多為被視作中堅力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之「慢」便在情理之中。再加上此前政府機構改革和國企改革的若干經驗教訓,如「精簡-膨脹」的怪圈、下崗人員引發的社會問題等,更使得這一改革頗為慎重。

在本世紀初的幾個相關課題中,對這項改革進展的評價有「連河對岸在哪裡都還不大清楚」、「沒有總體目標」、「零敲碎打」等。2003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當時著重提到人事制度和養老制度。

不過,盡管一攬子方案尚未出台,相關工作盡管緩慢卻一直在研究、試點之中,透過諸項配套改革的進展,大幕已在徐徐揭開之中。

據悉,2004年前後,中央有關部門即擬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分配製度、機構編制、管理體製作為一個整體而配套推進。

在機構編制方面,中編辦出台《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前,浙江、江蘇、遼寧、山東等地即已先期研究部署。在該方案草案中,中編辦初步設想在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分別選擇浙江、山西和重慶三省市作為試點地。

而人事部在去年推出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再加上今年擬報送國務院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十幾個配套文件在內的制度規定,將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法規體系。

去年6月,中央批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人事部、財政部先後印發事業單位的相關方案和實施辦法,日前還要求加快進度,抓緊套改,爭取春節前兌現改革。

此次改革並非單純漲工資,在制度模式上旨在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合理拉開差距,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同時,將績效工資總量與單位完成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及考核情況相聯系,促進事業單位不斷提高公益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

來自高層的信息可以令三千萬事業人定心的是,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改革不會當成「甩包袱」。隨著公共服務體系的加強,事業單位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即便是利益的調整,也將在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下進行。(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彭勇 湯耀國)

《瞭望》文章: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

我國的事業單位,廣泛地分布在文教科衛、基礎設施、社會管理等基本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領域,作為向全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單位,是實現和完成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工具,肩負著實施法律、貫徹政府政策的使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增加,基本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新階段的要求。

據資料顯示,近年來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腐敗現象最嚴重的五個行業中,教育系統和醫療系統榜上有名。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事業單位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黨和政府的威信就要受到損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很難實現。而如何在理論上正確認識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功能,則是我們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詳細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制度率先規范

下一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在繼續堅持試點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時,大力加強制度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一直沿用黨政機關的管理模式。為了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啟動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試點,不斷摸索路子、積累經驗。2000年以後,隨著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開招聘的正式開展,以及崗位管理的逐步實施,改革逐漸加速。

目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並將日益規范。 >>>詳細

事業單位改革 三千萬「事業人」變陣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而達到上述目標,擁有三千萬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的事業單位,是主體力量。

追尋多年改革軌跡,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公共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有助於理清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脈絡和指導原則:

事業單位改革的目的是堅持以人為本,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增強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務的有效性,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而不是簡單地減少人員,減輕財政負擔。 >>>詳細

全國半數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 59%人員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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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李亞傑)目前,全國51%的事業單位實行了人員聘用制,59%的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28個省區市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了公開招聘。

記者16日於此間正在召開的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了解到,2006年,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職稱制度改革力度不斷加大,聘用制推行工作取得新進展。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表示:「2006年是人事人才工作改革發展不尋常的一年,各級人事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加快推進人才強國和科教興國戰略,狠抓公務員法實施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兩件大事,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圓滿完成了全年任務。」

人事部:我國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人事部網站:2005年底,人事部第6號部長令發布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為什麼要在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具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記者專程走訪了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劉寶英。

八部委負責人談事業單位改革

新華網:事業單位如何通過改革,向社會公眾提供更公平、更便捷、更高效的公共服務?9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公益機構改革與發展國際研討會」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文化部、衛生部等8部委負責人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他們的思考。

⑼ 2020年事業單位公司裁員要是不走 每月只給800元工資咋辦

如果你有合適的去處,最好還還是走,如果沒有那就呆著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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