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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業改企有什麼文件

發布時間:2022-07-28 00:33:10

㈠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你好中公小林解析:1.政府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改制為企業1985年3月,國家首先對科技體制進行改革,改變過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在這一改革中,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並入企業,有的轉制為科研生產型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國家圍繞發揮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業單位轉企、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文件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隨後,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2.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山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轉企改制的職工賦予了更大的靈活度: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第二,社會保障政策。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上海對於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並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第三,資產管理政策。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第四,財政稅收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分類改革試點省市的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參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並根據當地財政稅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

㈡ 2020年事業單位全部轉企業

從2019年初到現在,事業單位改革的任務已經完成了將近一半。從今年起,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在年底前全部實現,32種事業打破鐵飯碗,兩類人漲工資!
一、2020年底前完成機構改革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將全部轉企改制。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有:
工程建設、維修、養護,工程勘察設計,市政公用經營與作業,經營性水利工程管理,農場、園藝場、養殖場、苗圃和經營性林場等農業養殖(種植)機構,技術開發類科研,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商業性地質勘查,招投標代理,一般性評審認證,咨詢服務,評估鑒定,面向社會的培訓機構,賓館,招待所,經營性康復療養,房屋修繕,物業、車輛服務,部門文印機構,投融資,擔保,糧食收儲,物資、圖書、儀器設備供應,非時政類報刊,一般文藝院團,影劇院,影視音像製作銷售,演出中介,新聞媒體的印刷廣告發行傳輸等經營部分,電影製片廠及其他各類公司(廠)等。
去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就聯合發布通知,指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轉為企業。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徵五年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此次改革像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已經非常明確,到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目前,部分省市已經完成改革,像遼寧就把全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機構精簡了90%,力度之大,全國首屈一指。類似於這類的事業單位還有以下這些:
轉為企業的人員失去事業編,其工資待遇按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發放,若效益好的單位,職工的收入影響不大,若效益差的單位,職工收入將會下降。
二、機構改革後,這些人去哪?
事業單位人員三種不同類別,一類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是從事公益服務的。
改革後人員去向:
1.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未來或轉為公務員或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這個去向劃分的依據是什麼呢?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這類事業單位職能任務: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海事和航運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運輸管理,動物衛生監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將全部轉企改制。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
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3.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人員
公益類事業單位是大頭,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這類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區分情況、精準施策。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差異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務對象不同,運行機制不同,面臨的問題不同,改革重點也不同,需要區分情況實施不同的改革舉措。
1)公益一類
公益一類包括:
①教育類: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公益性宣教機構(黨員電化教育、講師團等),考試機構等。
②科研類:基礎研究或社會公益性科研等。
③文體類: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美術館,科技館,群藝館(文化館),文物考古保護,文獻情報,廣電信號傳輸和技術監測,出版物審讀,體育運動項目管理等。
④衛生類:疾病(疫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計劃生育服務,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
⑤社會保障類:社會救助,社會保障經辦和公積金管理,優撫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記,公共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機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老齡婦幼工作機構,學生資助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等。
⑥公共安全類:人工影響天氣,防汛抗旱防火,應急救援指揮,無線電監測,人防指揮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應急物資儲備等。
⑦社會經濟服務類:基礎測繪和公益性地質調查,農機安全監理,經濟社會調查與統計,漁業船舶檢驗,植物檢疫,地震監測,環境監測,網路監測,工程標準定額,自然資源保護,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園區管理服務,水文(水資源)監測,價格監測,價格認證,葯品和醫療器械審評,生態公益型林場,公共資源交易,土地整理儲備,實行無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鄉鎮(街道)綜合為民服務等。
⑧行政輔助類:質量稽查,食品葯品稽查,國土監察,環境監察,安全生產監察,勞動保障監察,交通運輸監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城市綜合執法,農業監察,林業監察,水利監察,財政監察,節能監察,旅遊監察,衛生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檔案管理,水土保持監督監測,散裝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府投資和經濟責任審計,財政資金評審支付,政府資金和項目管理,舉報投訴維權,電子政務,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金融協調與服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駐外省市聯絡機構等。
2)公益二類
公益二類包括:
①教育類: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師和職業院校,電大函授及遠程教育,老年大學,幼兒園等。
②科研類:基礎應用科研等。
③文體類:需要重點扶持的文藝院團,文化宮,公園,體育場館,體育訓練基地,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
④衛生類:非營利性醫療保健,職業病療養等。
⑤社會經濟服務類:人才交流服務,人防工程管護,對外交流服務,種苗良種培育,混合經營型林場,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質勘查,實行有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等。
3)公益三類
公益三類包括:時政類報刊,廣播電視,彩票發行,公益性規劃設計,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公益性培訓機構,公證,重要涉密文印機構,經濟仲裁,殯葬服務等。
國家已明確:今後高校和公立醫院會取消事業編制,但保留事業單位的性質,未來高校和公立醫院將實行全員合同聘用制,讓事業單位真正成為幹事業的地方。
三、機構改革後,這類人工資可能上漲!
1、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完善聘用制度,加強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的公開招聘制度,實現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2、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健全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的調整辦法,開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組織實施工作,完成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推行工作,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3、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准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同時,國家將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
機構改革並不是砸掉飯碗,而是為了更好地挖掘人的潛能,提升公共服務效率,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㈢ 冀勞社〔2002〕54號文件和冀勞社〔1994〕55號文件知道嗎麻煩發下

河北省關於建立企業崗位工資制度和修訂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

冀勞社〔2002〕54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貿易委員會、總工會,省直主管部門、行業辦:
為貫徹江總書記提出的堅持實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制度,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推進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資制度,逐步形成崗位能上能下、工資能增能減的激勵機制,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多種形式的基本工資制度,保障職工基本收入的穩定和適度增長,我們擬訂了企業崗位工資參考工資標准,供實行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企業在進行基本工資制度改革時參考。同時根據新近發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對《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進行了調整修訂供企業選擇。
一、建立現代企業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關系
加快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首先建立健全基本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並保持相對穩定。基本工資制度改革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則,符合人力資源開發管理要求,與勞動力市場價位銜接。合理處理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及投入生產要素的個人利益關系,做到工資收入與福利制度及職位消費相匹配。經營者職位消費規范、職工收入分配透明,促進經濟效益提高的現代薪酬制度的建立。具體內容包括:
1、建立工作評價制度。通過崗位調查使崗位設置科學;明確崗位職責、上崗條件;通過崗位測評、職位分析確定崗位、職位勞動差別;有明確的職位說明書和崗位規范。
2、建立競爭上崗機制。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理順勞動關系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的競爭上崗格局。
3、建立業績考核制度。根據職位、崗位規范把考核結果作為再培訓、使用、升降和支付報酬的依據。
4、實行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基本工資制度。在職位分析、崗位測評基礎上設計基本工資制度,突出關鍵和重要崗位,加大科技人員分配激勵力度,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拉開一般崗位的工資差距。選擇適合企業實際的多種分配形式。
二、企業崗位工資基本制度參考和工資標准設計
崗位工資制度是企業在工作評價、崗位規范、競爭上崗、業績考核等基礎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礎上實行的一種基本工資制度。
1、崗位工資制度以崗位工資等級系數加工齡工資為基本工資單元設計。職工按照一般崗位、基層管理和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技師崗位、高級管理崗位和特殊崗位四大類別劃分,設34個等級,每崗設4檔系數,同崗按工作年限確定和晉升。月工資崗位系數值以省轄市最低工資標准350元制定(見表一),供企業參考。
工齡工資按職工參加工作年限劃分為8個等級,與崗位工資系數值相等按對應比例計算(見表一)。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系數值和晉升年限或工作年限劃分等級。
2、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人員崗位構成情況,自行制定本企業的基本工資制度和職工工資標准,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實施。也可以參照修訂後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選擇制定基本工資制度,也可以對不同的崗位選擇不同的基本工資分配形式。
3、企業職工執行基本工資制度的工資標准,在簽定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中應予明確,作為計算職工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未確定工資標準的企業以實發工資總額為工資標准計算。
三、調整和修訂《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
暫時不具備系統改革分配製度和暫不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分配製度企業,可參考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建立自己的基本工資制度。
1、簡化企業工資支付項目,凈化工資列支渠道。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將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物價、福利性工資補貼、勞動合同補貼一次性納入工資標准,提高了低崗位等級工資的固定部分。
2、取消企業產業類別工資標准限制和各類人員工資標准封頂線。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以冀勞(1999)(78)號文件工資標准為基礎,將產業類別按高位100元、中位60元、低位30元的標准劃分。同時取消各等級工人,各類型的職務工資標准封頂線,以適應企業不同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的實際情況;航運、水產企業船員岸上等級參考工資標准(原表五至表八)與河北省企業職工等級參考工資標准合並,船上等級工資標准按水平分高、中、低位,分別高於河北省企業職工等級參考工資標准10%--40%(見表二);紡織運轉崗位工資標准為過渡標准供企業使用,逐步實現崗位等級系數或崗位工資制度。
企業職工等級工資標准和崗位技能工資標準保持了原來工資標準的差距,增加了部分工資等級和工資標准。
3、企業實行新的工資標准,修訂實施方案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共同協商擬訂,經職工代表會議通過後實行。企業執行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可以採取以級套級的方式,工資表中已經做了對應;也可以在職工原執行的工資標准加100元(其中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等級加50元、崗位加30元)工資性補貼和勞動合同補貼17%後就近就高套入新標准。
四、事業改制為企業單位仍執行事業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的,可採取原基礎工資加津貼減69元就近就高套入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的辦法,同時建立和改行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標准,於9月30日前報同級勞動部門審核。
五、低於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的學徒、定級、復員等企業職工和新招職工學徒、見習、定級、復員軍人工資待遇按冀勞(1999)81號文規定級別對應,按修訂的或不低於修訂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執行。
六、艱苦崗位津貼和其他未列入新工資標準的補貼,由企業按照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性補貼納入工資標准後,繼續保留的有補償職工勞動消耗和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艱苦崗位津貼、中(2元/班)夜(4元/班)班津貼、回民補貼(6.5元/月)、女工衛生補貼(6元/月)、住房補貼(1992年標准工資5%)。
七、建立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
按照《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意見》(冀工總字(2001)56號)規定,企業應組織工會和職工積極參與工資制度改革,參與內部分配改革方案和職工基本工資制度建立以及正常工資增長辦法。企業因客觀原因,確需延期支付職工工資的,必須徵得工會同意,有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應當盡快制定相應的清欠補發辦法。
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內部工資分配改革或基本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企業按隸屬關系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按管理程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改革企業所需工資額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對近兩年未能足額提取工資總額的企業應予適當考慮。
八、各市勞動保障局、經貿委和總工會可以結合本市各類企業情況,制定本市具體實施意見,指導企業盡快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實現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普遍提高職工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個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佔少數,中等收入人群佔多數的分配格局。
附:1、河北省企業職工參考工資標准(略)
2、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標准整改變動表(略)

因內容太多,剩下的可以單獨發給你!

㈣ 求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9個配套文件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9個配套文件主要內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等9個配套文件,同時出台了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配套文件明確了事業單位類別劃分的原則、程序,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何改革,事業單位編制如何管理,事業單位如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財政政策如何過渡,從事生產經營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有關政策,改革中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如何改革,事業單位試行職業年金,事業單位深化人事制度等。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配套政策、文件基本上已經出齊。9個配套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是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其中: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
劃分事業單位類別首先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近的事業單位,予以整合,並相應核減編制。
劃分事業單位類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標准,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分類依據。
二、關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承擔行政職能是指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認定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和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依據。
三、關於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
編制審批或備案。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繼續實行機構編制審批制度,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實行機構編制備案制度。
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新設立的一律不予明確行政級別。
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應當進行法人登記,應制定章程並依法核准,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建立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四、關於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
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把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決策層。
建立理事會。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構,決策監督機構的主要形式是理事會,也可以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理事會作為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職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
探索建立監事會。事業單位也可以探索建立獨立的監事會,負責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和理事、管理層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明確管理層權責。管理層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准。
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由理事會通過,並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五、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意見
加強財政支出管理,逐步從「養人」向「辦事」轉變。根據不同公益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採取經費保障、經費補助、購買服務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
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其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通過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支徹底脫鉤,各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已認定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根據正常業務需要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根據單位業務特點和財務收支狀況等,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已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財政部門不供給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但在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可以對其繼續撥付原有的正常事業費,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對改革後轉為企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並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機構,要在稅收政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同事業單位公平對待,政府可根據需要採取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其公益服務產品和勞務。
六、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規定
(一)財務、資產關系變更
1.轉制單位應制定轉制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2.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3.轉制單位財務隸屬關系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商劃入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二)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和工商登記
4.轉制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組織實施。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5.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要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資產清查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6.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批復。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其中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確認。
7.完成資產清查後,轉制單位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8.轉制單位整體或部分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進行產權轉讓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
9.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等手續。
(三)財政、稅收政策
10.轉制單位完成轉制後,在過渡期內,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是指財政部門核定的基本支出經費,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11.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12.轉制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轉制單位在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四)社會保障政策
13.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費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照2000年科研院所轉制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相關政策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經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待遇。
17.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18.轉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五)附則
19.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等轉制為企業的,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20.本規定中的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七、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
財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一)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其所辦企業要通過劃轉、合並等方式,逐步與原單位脫鉤,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與所辦企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對所辦企業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要與其所辦企業進行資源整合。
(二)事業單位改革中的資產處置
改革過程中涉及有償轉讓的資產,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程序評估後,通過拍賣等規范的產權交易方式公開處置。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此項收入優先用於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實現資產配置管理和處置管理的有效銜接。
(三)工作步驟
由轉制單位提出資產清查立項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
資產清查(清產核資)一般應以改革方案獲得批準的前一個月末作為清查工作的基準日,清產核資結果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復,資產核實結果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復。
八、關於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
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
(一)清理津補貼,實施績效工資
清理津補貼。全面清理核查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查後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並,作為規范後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確定本地事業單位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確定當地事業單位本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不得高於控制線。
核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突破核定的總量。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佔的比重原則上可相對大一些,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單位公開。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確定。與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把績效考核與分配更好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標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績效工資經費保障。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
(二)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健全事業單位工資水平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
注重綜合平衡。努力形成並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和其他社會群體的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除國務院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准。
探索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適時開展試點,在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結合考核確定收入,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
九、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
本辦法暫只適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市。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方案審批。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繳費比例。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繳費工資基數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計入個人賬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轉移。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新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領取。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出境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職業年金管理。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單位也可以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
職業年金稅收政策另行制定。

㈤ 事改企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㈥ 事業單位轉企業單位有什麼文件

國家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這是推行事業單位深度改革的舉措

㈦ 事業單位改革的改革文件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2011年3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現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5.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堅持著眼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6.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0.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11.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五、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2.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13.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九、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9.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任務復雜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定信心,精心組織,攻堅克難,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交流改革情況、研究共性問題、提出工作建議等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央編辦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動行業體制改革。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組織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指導做好相關工作。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抓好組織落實。
30.穩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條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暫不具備條件的允許過渡,不搞「一刀切」。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㈧ 事業單位企業改制的政策通知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企業改制的政策通知內容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㈨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

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

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河北省事業改企有什麼文件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近日表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國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年要在全國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後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則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機制轉換的關鍵。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合同日常管理,著重規范聘用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等重點環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8日在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3年我國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時,推進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范央企,治理拖欠,還將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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