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退休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有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主要有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付書記、行政公署正付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付書記、革命委員會正付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⑵ 事業編死後給幾個月工資和喪葬費
摘要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後遺屬的補助是什麼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⑷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怎樣補償
你好,在職人員在職因病去世基本享有以下三種補償:
一、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喪葬補助費按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則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4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則是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3、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後能領哪些額外補助
該補助一般是對於退休人員去世後,對家裡缺少勞動能力的配偶,或者是父母和子女的一筆補貼費用。其實這筆費用是沒有一個領取標準的,因為每個地區的經濟不同,所以所給的費用也是不同的。但即便如此每個地區的算下來也都是差不多的,基本都是在800到1000塊錢左右!
具體補助的費用標准如下,這里窩就以雲南地區為例來給大家說明一下:如果你是農村人口,那麼遺屬補助一個月就可以領取200塊錢;如果非農村人口則就是250塊錢。但對於這筆費用來說,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取的。所以我認為各地區都應該遵守這個三原則:「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
其實撫恤金和接下來我們要講的喪葬費差不多,都是用來發放給去逝者家屬的一筆慰問費用,而且也都是一次性支付完成的。但是這一項則是與去逝者生前的收入有很大關系的。比如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如果是正常死亡的話,那麼人社部就會一次性為其逝者的家屬發放相應的撫恤金。
一般這筆撫恤金是按照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資的20倍來給予發放的。比如:逝者生前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塊錢的話,那麼一次性補助就是100000塊錢!但如果說你是因公而去世的,那麼相關部門就會按照你去世當月的基本工資或者是基本退休工資的40倍來給予發放。
喪葬費指的是因為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因工死亡的公職人員或者退休人員的一種喪葬費用。基本各地區都是由相關部門一次性給予發放。根據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一般為其發放的喪葬費不能按照職工人員的級別給予發放。因為無論你生前是領導還是職工,單位給你的喪葬費都按照國家標准統一發放的。
當然了這也不是按照個人的平均工資來發放的,而是按照當地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來發放的。比如當下職工人員的平均工資為5000塊,那麼給予的喪葬費就是平均工資的3倍左右!一般領取這筆費用也是很簡單的。只需要家屬(配偶或者子女)戴上戶口本、死者的身份證、死亡證明、火化證、醫保卡等所需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就可以了。
一般這筆費用在城鎮上班的職工人員都會有,更不要說是在事業單位上班的公職人員了。所以說對於之前在事業單位上班的逝者家屬來說,我們千萬不能忘了這筆錢。雖然說這筆錢的金額不大,但是對於一個各方面條件都不太好的家庭來說,這筆錢對於他們確實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所以對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他生前的一些財產或者是死後所獲得的相應補助,都是需要提前按照相關程序來辦理的。還有就是如果要繼承的話,那一般都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其次才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來依法繼承等等!
⑹ 事業編人員死後遺屬補助
法律分析: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⑺ 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待遇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待遇:
1、如果是工傷死亡,給予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如果非因公死亡,給予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具體標准每個省市規定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⑻ 2021年以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後,遺霜每月國家還給生活費嗎
2021年以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後,遺霜每月國家給生活費。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待遇
法律分析:1、如果是工傷死亡,給予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如果非因公死亡,給予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具體標准每個省市規定不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