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寧夏回族自治區籌措教育經費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先發展教育事業,保證教育經費的來源穩定與增長,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經費,是指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撥款、用於教育的附加費、委託代培費、自費生收費、社會集資、學雜費和校產收入等。第三條教育經費實行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的辦法。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經費應當逐步建立自我發展機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經費,使教育事業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第二章財政撥款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體制劃撥教育經費,撥款的項目包括:
1.預算內教育事業費;
2.預算內教育基本建設投資;
3.中央和自治區各部門事業費、基建投資中用於教育的支出;
4.各種專項資金中用於教育的支出;
5.其他預算內資金用於教育的支出。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教育撥款的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補貼縣含自治區財政定補)的增長,保證生均經費及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第七條鄉(鎮)財政收入主要用於發展教育。第八條自治區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回族聚居地區的教育經費應給予支持幫助。中央撥給的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資金、少數民族補助費等,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教育事業的發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和私人舉辦的普通中學、小學、應當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第三章教育費附加第十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徵收,並作為預算內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教育費附加不得抵沖教育經費預算。第十一條城市教育費附加,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計征。農村教育費附加按農民人均純收入徵收。計征比率按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徵收和管理辦法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第四章社會集資、捐資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提供資金、物資和勞務等方式籌措教育經費,支持教育事業;鼓勵幹部、職工、居民、農民、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可以發行教育債券、獎券,進行教育集資和募捐。第十四條積極吸收利用外資,歡迎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團體、經濟組織和友好人士,捐資、捐物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五條社會集資和群眾捐資助學的資金,必須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挪用。第五章學雜費和校產收入第十六條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成人大、中專院校學雜費等收費項目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中、小學收費項目、標准和教育行政性收費項目、標准,由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經國家批準的社會力量和私人辦學的學費、雜費收取標准,按有關規定辦理。
學雜費由學校收取和管理,主要用於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第十七條自治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凡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寄宿制回民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減收或免收雜費。
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免收雜費。第十八條提倡學校在完成教學任務和確保教育質量提高的前提下,發展校辦產業,興辦經濟實體,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其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第十九條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收入實行減稅、免稅。第六章管理和監督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統籌規劃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合理安排教育經費,使教育事業發展與教育經費增長相適應。
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審計。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教育事業費預算(草案)和教育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草案),並在每一年度之前,報同級財政和計劃部門核定。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的方針,建立、健全財務和審計制度,加強財務核算和管理,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第七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三條對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成績顯著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⑵ 教育事業經費來源於
教育事業經費來源於(A)
A.國家財政撥款
B.家長集資
C.社會捐贈
D.學校創收
⑶ 怎樣評價我國當前的教育財政體制
一、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取得的重大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財政逐步形成了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元化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體制。包括:政府財政撥款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擔、以地方財政為主,規定了財政性教育經費和教育財政撥款增長的原則和數量,開征了城鄉教育費附加,非義務教育普遍實行上學繳費的制度,發展校辦產業和有償服務、社會捐資、集資等多種教育投入方式,等等。而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取得了一些重大進展。
1.積極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義務教育財政實行了「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義務教育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這樣的經費負擔結構使得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義務教育經費難以得到保障,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後,財政收入重心上移,義務教育經費短缺的問題更為嚴重。為了加快經濟落後地區義務教育的發展,改變義務教育財政負擔結構不合理的局面,各級政府對教育財政體制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
第一,確立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財政體制。2001年6月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規定縣級政府對本地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將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管理上收到縣,要求省、地(市)、鄉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中央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並特別提出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1].這一政策調整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義務教育財政制度形成了良好的開端。
第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在農村稅費的改革過程中,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集資兩項政策;對於長期很大程度依賴這兩項收入的農村義務教育是一個巨大的沖擊,也是農村義務教育財政體制的重大調整。對因稅費改革減少的農村教育經費,中央政府要求通過各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和提高辦學效益來解決。雖然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會減少農村教育經費,使原本艱難的農村義務教育更加困難,但從長遠看對農村義務教育有積極意義。
第三,加大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從1995年到2000年實施了「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財政撥款39億元作為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專款,加上地方各級政府配套的資金,整個工程資金投入總量超過100億元。1995年到1997年資助了中西部地區383個貧困縣,1998年到2000年資助了西部469個貧困縣。目前,為期5年(2001-2005年)的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正在進行當中,而2006-2010年的第三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也已經被列入教育發展規劃當中。
2.建立和完善了各級學校的收費制度
(1)義務教育階段學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提出義務教育可以收取雜費。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年聯合制定的《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雜費,費額按公用經費中的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審批許可權在省政府。為了抑制農村中小學收費的過快提高,2001年教育部等三部委提出在農村實行「一費制」,規定全部收費的最高限額為:農村小學每生每學年120元,初中每學年每生230元[2].(2)高中階段學校學費制度。改革開放前,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實行學費制度,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則與高等學校一樣不收學費,還對學生發放助學金。90年代後,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學費大幅提高,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建立了學費制度,且學費水平達到較高水平。1996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制定《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高中階段學校的收費做出了規范。
(3)公立高等學校學費制度。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正式在政府文件中明確高等學校要實行學費制度。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在法律上確立了高等學校的學費制度。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中期,高等學校存在自費生、委託培養生、公費生三種類型的學生,相應地形成自費生個人交費、委託培養生單位交費、公費生不交學費的復雜局面。1994年開始,高等學校實行學費並軌改革,取消自費生,除少量學校外,其餘學生都收取統一的學費。到1998年,全部公立高校完成了學費並軌,高等學校學費制度基本建立。
(4)公立高校住宿收費制度。90年代後期,公立高校還實行了住宿收費制度,並進行了後勤社會化改革。根據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規定,高等學校住宿費根據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過在高校後勤社會化的過程中,由於參與企業追求利潤,在收費與管理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出現收費過高,拒絕學校參與管理等現象。這些問題如果不妥善處理,矛盾激化後將會影響社會政治穩定。
(5)民辦學校學費制度。我國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發展持支持態度,對其收費予以認可。1997年國務院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准由民辦學校提出,由財政、物價部門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的實際情況核定。條例重申了對民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要求。2002年12月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要求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並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3.貧困學生資助制度逐步形成
在建立學費制度的過程中,因貧困學生教育支付能力不足引起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日益突出,為了維護教育公平,各級政府為建立貧困學生資助機製做出了努力。
一方面,以學生貸款為主、「獎、貸、助、補、減」結合的大學生資助制度形成了基本框架。在改革開放前,大學生不僅不交納學費,大部分學生還享受助學金。80年代初,開始減少助學金的享受面。80年代中期,進行助學金制度改革,取消助學金,建立獎學金和貸學金。90年代中期,隨著學費制度的全面建立,獎學金和貸學金因享受面小數額太低,不能滿足貧困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為了使大學生資助資金有穩定的來源,並使受益者承擔必要的經濟責任,國家開始實施由銀行提供資金的助學貸款制度。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暫行規定》,於1999年9月開始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此後又對該制度進行了不斷完善。目前,政府、銀行、學校共同參與的國家助學貸款已經成為大學生資助的主要渠道。
另一方面,減免學雜費、書費的義務教育資助制度開始出現。貧困地區普及義務教育的一大困難,就是貧困學生無力支付學雜費和書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但由於沒有制定有效的實施制度,農村教育經費困難,能得到資助的貧困學生極為有限,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的法律法規長期沒有得到認真的實行。在90年代末期,一些地方制定了大面積資助貧困學生的資助制度。雲南省從2000年起,對25個邊境縣市的邊境沿線行政村小學及其以下學校的12萬1-6年級在校小學生,實行免雜費、教科書費、文具費的「三免費」教育[3].從2001年9月起,廣東省省財政出資3億元,用於免除全省人均年純收入1500元以下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和書本費。全省約有70萬學生受益[4].北京市從2001年起對遠郊區縣的義務教育全部免除雜費。免費義務教育的實施對於消除因家庭經濟困難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將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但是,我國的公共教育財政體制還面臨著巨大困難和諸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教育經費短缺和教育機會的分配不均等。
1.教育經費總量不足,缺口巨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經費總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達到5480億元。但是相對於教育事業的發展,特別是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超常規發展,教育經費短缺的狀況沒有緩解,甚至有所加劇,教育經費總量缺口巨大。
(1)教育經費不足在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最為突出
第一,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拖欠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是多年來未得到解決的問題。全國除大中城市和部分沿海經濟發達省份以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農村教師工資問題,且拖欠面越來越大、拖欠時間越來越長。僅安徽一個省,2000年底累計拖欠教師工資16.7億元[5].第二,農村中小學的基本辦學條件得不到保障。由於經費不足,相當多農村地區不具備義務教育的基本辦學條件。據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的抽樣調查,樣本小學按教學大綱開出所有課程的佔87.2%,初中為21.8%;小學課桌椅殘缺不全的佔37.8%,初中為45.9%;小學試驗教學儀器不全的佔59.5%,初中為70.3%;小學教室或辦公室有危房的佔22.3%,初中為28.8%;小學購置教具、墨水、紙本、粉筆不足的佔32.5%,初中為35.0%.第三,農村中小學建校債務負擔沉重。在90年代末期,為了實現普九目標,不少農村地區舉債進行學校建設,使農村義務教育除了拖欠教師工資外,還承受著巨大的建校債務。2000年僅安徽省就達20億元[5].甚至在經濟發達的廣東省,農村義務教育負債也很普遍,個別縣甚至達到3億元,是其財政收入的2倍多[6].第四,中小學亂收費屢禁不止。90年代公立中小學亂收費問題非常突出,各級政府幾乎年年發文件和進行檢查,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沒有給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沒有承擔足夠的教育財政責任。當然,確實也有學校利用資金不足渾水摸魚、搭車亂收費,這屬於政府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最後,農村稅費改革將使義務教育投入面臨更大的短缺。2000年安徽省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盡管中央和省級政府加大了財政轉移支付,義務教育經費還是下降了4.46%,小學和初中生均經費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高校擴招後辦學經費緊張、辦學條件亟待改善
高等學校在連續的大擴招後,辦學條件緊張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教師短缺,教學、科研和學生生活設施嚴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學質量和學生生活質量的下降。
(3)我國教育經費總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
2000年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約為2.9%,低於90年代中期大多數國家公共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也未達到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的4%的水平。1996年,在九個發展中人口大國中,我國小學凈入學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學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數據的七個國家中,我國公共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卻最低[7](P162-165)。政府投入不足,是我國教育經費短缺的主要根源。
2.教育機會不均等加劇
無論是從入學機會還是從所獲得的教育資源來看,90年代後期我國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已十分嚴重,且存在擴大的趨勢。
(1)義務教育財政資源分布嚴重不均等
首先,地區之間的不均等。義務教育財政責任的低層化,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和財力差距巨大,加之中央和省級政府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足,使我國地區之間義務教育財政資源不均等達到了驚人的程度。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是兩個衡量公共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的重要指標。2000年,上海市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最高(2756元),河南省最低(261元);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上海市最高(448元),陝西省最低(不足9元)[8](P384)。絕對差異分別達到了10倍和49倍!其他層次學校的生均公共教育經費差距稍小一些,但同樣也很大。再看這兩個指標的相對差異:2000年,中國省區間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的變異系數分別為0.78和1.52[9](P59-61)。以上是省一級的比較,如果以縣或鄉級的生均公共教育經費作為比較對象,那麼不均等的程度將更加驚人。教育經費和教學條件的巨大差距,使入學率特別是教育質量必然產生巨大差距。據一項義務教育質量研究的結果,西部地區教育質量顯著低於東部地區[10](P14-15)。
其次,城鄉之間的不均等。據估算,1998年全國城鎮初中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為813元,農村為486元;城鎮小學為520元,農村為311元[11](P376)。公共教育資源城鄉之間的不均等除了表現在學校教育資源的差距外,還表現在教育經費負擔的城鄉有別,即農村居民要直接負擔教育費附加,並以教育集資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教育基建經費,但城鎮居民則沒有直接負擔教育費附加和基建經費的責任。公共教育資源分布不均的結果是公民的受教育機會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呈現出巨大的差異,嚴重地妨礙了教育機會公平的實現。
最後,居民之間的不均等。在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內部也存在因收入和財富差異導致的教育機會的不平等。在城市,由於要交納學費和負擔較高的書費和其他費用,貧困學生的資助制度沒有建立,失業者和病殘等貧困家庭負擔子女的教育支出很困難。隨著失業人員的增加,這一問題日益突出。據估計,90年代中期北京市有5.4萬貧困中小學生[12].在農村因貧困導致失學的現象更為普遍,據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貧困地區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輟學的佔60%左右[13](P155)。另外,有關法規中資助貧困學生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也是貧困學生失學的重要原因。據調查,農村貧困地區學生減免學雜費的只有2.3%左右[13](P155)。企業辦學體制的延續,則使得部分工人子女就學困難。因為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一些大型廠礦企業舉辦的學校失去了穩定的經費來源,無法維持。而政府舉辦的學校又不接納企業職工子女入學,使部分職工子女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機會。
(2)地區之間高等教育機會分布不均等
人們進行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等的比較時,常用的指標是各地的錄取分數或者是高中畢業生錄取率,認為分數不相等或錄取率不相等就是教育機會不均等。2000年山東省青島市三位高中畢業生狀告教育部,認為教育部作出的招生計劃侵犯了她們的平等受教育權,將省際間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變成了法律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14].高校錄取分數和錄取比例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均等程度,但真正能反映問題的是各地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即當年該地考入高校的學生數與同年該地高中畢業生同齡人口的比率)的差異。如2000年上海的毛入學率為37%,四川(含重慶)毛入學率只有9%,上海青年的高等教育機會是四川青年的4倍(註:根據1995年1%人口抽樣調查的人口數據和上海、四川、重慶2000年招生計劃計算。)。另外,在學額分配上中央各部委所屬高校存在著嚴重向學校所在地傾斜的問題。例如在2001年,中國最著名的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分別將其學額的13%和18%分配給了學校所在地北京市,而北京市的高中畢業生學齡人口只佔全國的0.9%(註:根據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網上公布的招生計劃計算出北京市的學額比例,根據1995年1%人口抽樣調查的人口數據計算北京高中畢業生學齡人口佔全國的比例。)。北京高中畢業生考取北大、清華的機會是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幾倍。中央直屬高校的這種學額分配方式,使中央高校集中的地區獲得了遠遠多於沒有或中央高校很少地區的學額,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的理論思考
1.教育服務屬於准公共產品,政府要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
針對我國教育經費總量不足和分布不均的現象,近年來很多人提出要將教育市場化或產業化,主要通過市場的力量來調節教育的供給與需求,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教育的產品性質決定了政府應該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到基礎性作用。一般認為,義務教育是公共產品,而非義務教育是准公共產品[15].從資源配置方式上看,公共產品應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產品應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因此,義務教育應由政府提供,非義務教育應由政府與市場共同提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教育資源的配置中起主導作用,其基本特徵之一是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教育的定價或消費主要由政府調控,而不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在我國現階段,政府主導作用的體現在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是不同的。在義務教育階段,政府應依法提供義務教育,並承擔所有的義務教育經費,保證全體適齡兒童得到基本的教育。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政府除承擔部分日常和基建經費外,還應建立助學貸款機制,使貧困學生不會因為無法籌措學習費用而失學。
2.中央和省級政府應承擔更大的教育財政責任
政府的公共教育職能需要由各級政府分別承擔。各級政府間的教育責任和權力的劃分,與一國社會歷史文化傳統、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行政體制、財政稅收體制等許多方面密切相關。但多數情況下都由地方政府舉辦公立學校直接提供教育服務或資助私立學校。原因有二:一是教育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屬性較強;二是地方政府更接近教育消費者,能夠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務。但是地方政府的教育生產責任與其資金供應能力之間有可能存在矛盾,因為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具有稅收的優勢,集中了大部分財政收入,而直接承擔教育生產責任的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較差。為解決這一矛盾,各國都建立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以及高層地方政府對低層地方政府的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方面保證基本的教育經費需求,另一方面減少地區之間教育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間自然地理環境迥異、經濟發展嚴重不平衡,除少數發達地區外,縣、鄉級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財政能力較差,必須由中央和省級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為教育發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中央和省級政府在教育經費負擔中的責任過小,是目前我國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和公共教育資源分布不均的重要制度根源,必須從制度上改變這一現象。
⑷ 我國的教育經費來源主要渠道是
國家財政撥款。
政府教育經費可以細分為: 中央、省、縣三級政府。 縣級政府的責任,主要是基礎教育經費投入方面,省級教育經費投入的重點是高等教育和一些專項經費。中央教育投入的重點也是高等教育和專項教育經費,特別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西部地區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給予傾斜。
(4)教育事業以什麼撥款為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⑸ 教育財政投入體制的構成
關於我國教育財政投入體制的構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為輔
B.自籌經費為主,財政撥款為輔
C.財政撥款為主。社會捐贈為輔
D.自籌經費為主,收取學費為輔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⑹ <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建立以( )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所以這道題填財政撥款。
1、《教育法》所確立的這一新的辦學體制,賦予了我國高校一定程度的辦學自主權,標志著高校多元化的辦學經費籌措體制從此確立。1997年財政部頒布了《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該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應該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2、我國政府1998年頒布《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這就為高校籌集資金指出了明確的方向,既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籌資方式為補充的多元化,市場化籌資。
⑺ 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2004修訂)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保證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教育經費,是指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籌集的資金。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逐年增加教育經費,使教育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每年劃出一定的比例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發展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主要用於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第七條城市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的3%徵收,從事生產卷煙的減半徵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暫不徵收。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的1%徵收,從事生產卷煙的減半徵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暫不徵收。第八條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使用省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徵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第九條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時一並繳納。第十條地方教育附加在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時一並收取,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並將征繳情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徵收城市教育費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支出安排;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基金預算支出安排。第十一條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不得抵頂教育事業撥款。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農村教育經費時,應當確保國家和省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各項資金用於農村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50%,但不包含教師工資。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對依照本辦法籌措的教育經費,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處以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在教育經費籌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⑻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籌措教育經費的途徑有哪些
教育經費的籌措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教育投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經常性收入中的教育撥款以及中央各業務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用於所屬學校的教育經費。
其次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財政非經常性收入或機動財力中用於教育的撥款。
再次,是徵收的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中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福利的費用、社會對教育的捐資集資和教育基金。
還有一部分是來自金融系統用於教育的融資、信貸等,以及境外機構、社會團體等對教育的借款、贈款或投資等。
⑼ 辦學經費穩定怎麼體現
體現在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財政撥款是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教育法對此有專門規定:
1.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2.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3.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4.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
⑽ 教師的工資是國家撥款嗎
法律分析:公立學校的教師工資至少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叫做財政工資(有地方也叫結構工資),是國家直接撥款給教育局,然後教育局直接發給每一位有編制的教師,一般是打在工資卡上;第二部分叫做績效工資,是根據教師的日常教學行為以及工作積極性學校給予評定的,簡單來說也就是教的好的、表現好的教師這部分工資要高一些。第三部分是獎金,這個也是因學校而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