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收入科目中幾個賬戶含義具體理解
第201號科目 借人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人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
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級單位撥人的各類事業經費。
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國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國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日,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餘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鋪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要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准,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怯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4.事業單位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於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日,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並設若干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置明細賬。
㈡ 國庫與財政專戶有何區別
應繳國庫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應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款項,包括以下內容: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2、行政性收費收入;3、罰沒收入;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和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有關要求,從2011年起,除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外,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此舉意味著從2011年開始,預算外資金成為了歷史,財政管理進入了全面綜合預算管理的新階段。
㈢ 財政專戶 和 預算外資金專戶 是一樣的嗎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
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
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上繳時,借
記應繳預算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
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上
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
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二、應繳預算款與應繳財政專戶款區別
由上可知,應繳預算款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而應繳財政專戶款
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有預算外資金範
圍,要按財政部規定辦理。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應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
余。關於應繳預算款,不用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
㈣ 事業單位 事業收入 實行預算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 和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 什麼區別
沒有個「預算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1、財政按照單位年初預算或者追加預算,通過國庫撥付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已經列作財政的一般預算支出,其結余是不需要再上繳財政的。2、單位代收的應該上繳國庫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等,要在收到時直接繳入國庫,分錄可以直接借記和貸記「應繳預算款」科目,或者,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科目,上繳時做相反的分錄。
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舊的體制,一般實行直接上繳、結余上繳、定額上繳等收入上繳方式。結余上繳方式下,事業單位收到時直接記入「事業收入」科目,即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照財政部財預[2010]88號《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所以,除教育收費以外的所有非稅收入,單位在收到時都應該上繳國庫,而不是過去的區分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分別上繳國庫和財政專戶,單位都要通過「應繳預算款」科目核算,而不是過去的區分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分別通過「應繳預算款」科目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
㈤ 事業單位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概念
事業單位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應繳 財政專戶款的核算
1、核算內容: 本帳戶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代收的各種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實際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款項數、應繳而尚未上繳款項數情況。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2、主要帳務處理::
(1)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A、事業單位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B、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C、經財政部門審批,從財政專戶轉回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核定的留用比例計算出留用數額以及應級財政專戶數額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部分)
B、應繳財政專戶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同時,經財政部門審批,收到財政專戶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A、平時代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收入,應全額作為"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處理: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全額)
B、定期結算結余應繳財政專戶資金時:
借: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
C、實際上繳同級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㈥ 應繳國庫款和財政專戶款有什麼區別
應繳國庫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應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款項。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其中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和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㈦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國庫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並對預算外資金日常收支進行清算的收付活動。
國庫 是國家財政收支的保管出納機構。是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財政一般預算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收支,以及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收付活動。
2、管理方法的區別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將所收取的預算外資金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在需要使用預算外資金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國家財政預算收支的保管出納制度分為金庫制和銀行制兩種。金庫制又分為獨立金庫制和委託金庫制。獨立金庫制指的是國家特設經管國家財政預算收支機構,辦理國家財政預算收支的保管出納工作。國家不單獨設機構,而是委託銀行辦理國庫業務的稱委託金庫制。
3、資金收繳上的區別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收繳實行直接庫繳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直接繳庫是由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行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代理銀行,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集中匯繳是由執收單位將所有收取的款項按日匯總集中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設立,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㈧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專項支出財政專戶主要是為滿足從公共預算等預算安排並按規定實行專戶管理的專項資金核算管理需要,以及滿足代管資金需要等設立的。目前,專項支出專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一是從國庫單一賬戶撥入。例如,《國務院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31號)規定的糧食風險基金、《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規定的退耕還林資金等,均從國庫單一賬戶撥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退耕還林資金專戶等管理,專門用於支付國家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退耕還林糧食補助等;又如,用於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的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撥入國庫現金管理專戶,採用定期存款方式存儲,在存款到期後,將本息全部轉回國庫單一賬戶;二是從預算單位轉入。一些地方為加強預算單位資金管理,取消了預算單位實有 資金賬戶,把預算單位資金轉入相應財政專戶管理,支出時根據預算單位申請支付到最終收款人;三是繳款人上繳。例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規定,繳款人向民政部門捐贈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納入救災捐贈資金專戶管理,支出時根據資金指定用途和相關部門申請支付到最終收款人。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主要是為滿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核算管理需要設立的。社保專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一是從國庫單一賬戶撥入。例如,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撥入社保專戶。二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轉入。例如,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繳費收入,要及時轉入社保專戶。三是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收入。例如,利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結余資金定期存款獲得的本息收入或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要全部轉入社保專戶。社保專戶資金支出根據社保等相關部門的申請,通過社保經辦機構支付給個人或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主要是為滿足廣大繳款人繳納款項和執收單位核對賬務需要設立的。由於傳統的向國庫經收處繳納非稅收入的做法不能提供繳款明細信息,無法滿足執收單位管理需要,也不方便繳款人繳款,為此,根據收入收繳改革方案,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設立專戶,用於歸集各項非稅收入資金和匹配收繳信息(包括繳款人、執收單位、非稅收入項目、金額等)。非稅收入專戶資金主要來自繳款人繳款,在完成信息匹配並確認收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要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教育收費 、彩票發行費 等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則保留在財政專戶,支出時,從財政專戶撥付給預算單位。
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主要是滿足國際貸贈款資金核算管理需要,根據貸贈款方要求開設,原則上一個項目開設一個賬戶。由於在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只能核算人民幣資金,財政部門接受的外幣貸贈款資金,以及用於償還貸款的外幣資金,按照現行外匯資金管理規定,只能在商業銀行開設賬戶進行管理。國際貸贈款專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和贈款,如世界銀行提供的衛生項目貸款、英國政府提供的中國結核病控制項目贈款等,資金支出時按照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用款單位申請支付給最終收款人。
此外,過去為了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但在2010年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以後 ,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已經取消,隨著預算外資金一同成為了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