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請事假最長可以請多久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病假工資規定2016新規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⑵ 事業單位請病事假多久算是自動離職
1.請假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者,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填寫《教職工請假休假呈報表》,持市級以上醫院主任醫師建議病休證明,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報教育局人事股審核,分管領導批准。
2.連續病休或一年內累計病休滿三個月,身體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確須繼續病休的,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教職工請假休假呈報表》,持市以上醫院主任醫師建議證明,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報教育局人事股辦理長休審批手續,病休期間一律不計算工、教齡,不享受績效工資待遇。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由本人寫請假報告,填寫《教職工請假呈報表》,持市級以上醫院主任醫生建議證明,校長簽署意見,報教育局人事股,分管領導審核,局長批准。從第七個月起按下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標准工資70%;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標准工資的80%,各種津貼按規定標準的60%發給。
請病假是有時間的限制,半年以上未經批准屬於自動離職。
⑶ 事業單位職工一年內最多可以請多久的事假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4
⑷ 請問事業單位職工患病請病假有什麼規定最長能請多久
提供姓名,年齡,病情,休息時間,希望能幫到你。帶薪水的休假服務
⑸ 勞動法規定重病癌症可以申請多久病假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根據你的情況,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於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滿意請採納
⑹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公公得了肺癌,孩子沒人照料了,我能請假嗎能請多久的假呢
辭職吧!這是最好的方法!最好的!
看來是不認同了!也沒錯!畢竟,都是這想法,然後同一個結果!
⑺ 2017年關於事業單位職工請事假有何規定
公務員事假規定:
1、請假時間
勞動部文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由人事部於2008年2月15日發布並實施。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⑻ 事業單位一般一年可請假多少天
公務員請假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看事件的大小,所在單位的領導的批准等。但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是有規定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⑼ 事業單位事假最長可以請多久
事業單位事假請假最長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1、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病假工資規定2016新規定,事業單位病假工資規定2016新規定,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3、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