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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如何對盈利有所限制

發布時間:2022-07-22 14:22:55

❶ 公共事業的基本特徵

公共事業的基本特徵:

公共事業單位存在於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的諸多領域,有力推動了我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綜合發展,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致力於保障社會進步和發展,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

公共事業單位儀器技術和人力資源為公眾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或者產品,他需要消耗資源,而這些資源是由國家提供的。

公共事業簡介:

公共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事業。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一般所說公用事業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

❷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特許經營者,在特定范圍和期限內經營市政公用事業某項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及其管理的,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優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實行共享。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增加對市政公用事業的投入。
特許經營者因承擔政府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設、市政公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監、價格、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向用戶提供安全、優質、穩定的產品與服務,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特許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投資和經營風險。第九條社會公眾享有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及其管理活動的知情權和提出意見的權利;有權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利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加強公眾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及時研究解決公眾提出的意見和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報告,組織代表視察、調查等形式,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情況的監督。第二章特許經營許可第十一條下列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條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實施特許經營:
(一)供水、供氣、供熱;
(二)公共交通;
(三)生活垃圾清掃、清運,路面保潔;
(四)城市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
(五)污水、垃圾處理;
(六)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第十二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是否實施特許經營及其實施時間,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實施方案,並進行可行性論證後決定。
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是否實施特許經營及其實施時間,由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供水項目是否實施特許經營及其實施時間,由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有專家、企業代表、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其中社會公眾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十三條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實施特許經營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和服務標准;
(三)選址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期限;
(五)凈資產收益、投資收益、成本收益、價格和收費標准測算及調整;
(六)特許經營者的選擇方式;
(七)政府承諾的范圍;
(八)保障措施;
(九)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從事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
(一)銀行資信、財務狀況良好;
(二)有滿足該項目經營必需的資金、設備和設施;
(三)有相應數量和從業資格的技術、管理、財務人員;
(四)有相應的經營方案和保證提供持續、穩定、方便、及時、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的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可以採取招標、有償轉讓、委託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新建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通過招標方式未能確定特許經營者的,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託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現有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資產有償轉讓或者委託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有償轉讓所得資金應當用於同類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和改造。

❸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可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嗎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可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這是由事業單位的性質特徵決定:

首先,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其次,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的經費是財政給付,職能是提供公益服務,因此,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

(3)公用事業如何對盈利有所限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 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❹ 公共事業管理是什麼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研究背景、公共事業管理的主體與客體等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問題還未形成共識。而對這些基本問題的認識,不僅影響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學科屬性,也影響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社會價值。

一、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研究背景

目前,
學術界對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研究背景存在兩種選擇:一是中國現階段的國情,二是中國公共事業管理改革的前景。這兩種選擇形成了我國公共事業管理理論兩種不同的研究途徑:一是研究我國公共事業管理現實問題的實證研究途徑,二是研究我國公共事業管理改革發展前景的理論研究途徑。

從公共事業管理理論體系與學科性質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研究背景應該是上述兩種選擇的有機結合且以中國現階段國情實際為主。這樣,公共事業管理理論才能既為現實社會所需求又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在這一研究背景基礎上,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的研究途徑應該是實證研究與理論研究的有機結合且以實證研究為主。這樣,公共事業管理理論才能成為系統的、科學的理論體系並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公共事業管理理論才能為社會所認同並實現其社會價值。

二、公共事業管理的主體

首先,政府是公共事業管理的主要主體,這是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的公共權力決定的。公共事業管理的目標是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與使用公共資源。由於「個體的理性必然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公共事業管理必須建立與使用公共權力。因此,公共事業管理的核心問題是通過公共權力的運用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不同等級的公共事業管理,需要不同等級的公共權力,但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政府才具有這一公共權力。所以,政府必然要管理公共事業並成為公共事業管理的主要主體。

其次,民眾是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主體。民眾是公共權力的最終擁有者,運用公共權力進行的公共事業管理必然要有民眾的參加,以使民眾行使公共事業管理的終極權力。只有民眾的廣泛參與,公共事業管理才能真正實現決策的民主化與科學化。

公共事業管理的主體構成以政府為核心的邏輯鏈條,政府起著承上啟下的主導作用。

三、公共事業管理的客體

目前,學術界對公共事業管理客體的論述過於簡單,還需要對公共事業管理客體從不同角度進行系統分類。

首先,從實體角度,公共事業管理的客體包括公共組織與非公共組織。公共事業管理是由各類組織參與的,當各類組織參與公共事業時,就需要對它們進行管理,這樣才能保證這些組織實現公共事業管理的根本目標而不以盈利為目的。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從事公共事業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行為(如教育與醫療的亂收費等)比比皆是,而各類非公共組織的根本目標就是獲取最大利潤。因此,對參與公共事業的各類組織進行有效管理是公共事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它不僅是確保公共事業管理實現公正與公平價值取向的需要,也是確保公共事業管理實現效率與效益價值取向的需要。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公共事業管理的主要主體對包括自身在內的各類公共組織和非公共組織進行管理的必要性,因為這一管理任務只有政府才能承擔、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

其次,從提供物品角度,公共事業管理的客體包括純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公共事業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醫療、體育等領域,這些領域不僅包括純公共物品的提供,也包括准公共物品的提供,甚至還包括私人物品的提供。如教育領域的義務教育與科學技術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屬於純公共物品;教育領域中的高等教育屬於准公共物品;志願者服務中的家庭服務則屬於私人物品。

再次,從管理層面角度,公共事業管理的客體包括宏觀客體與微觀客體。宏觀客體是公共事業整體,對公共事業整體的管理屬於宏觀公共事業管理,宏觀公共事業管理研究的是公共事業管理的一般規律;微觀客體是公共事業的局部與個體(如學校、醫院等),對公共事業的局部與個體的管理屬於微觀公共事業管理,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研究的是公共事業管理的特殊規律。嚴格地說,公共事業管理主要是宏觀公共事業管理,微觀公共事業管理是在宏觀公共事業管理理論指導下對公共事業管理價值的具體實現過程。無論是從管理層面還是從理論層面上講,微觀公共事業管理都已經接近企業管理了。因此,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研究的重點應該是宏觀公共事業管理。換言之,公共事業管理理論研究的重點應該是公共事業管理的一般規律。

❺ 求:《公共事業管理概論》中 公共事業和公用事業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共事業是不產生盈利,而公用事業是有盈利追求。公共事業管理的主體是指不以盈利為 目的,依照法律規定專 門從事對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 、公共服務的提供和公共秩序及安全的維護等進行有效管理的行政性組織和社會性組織的總稱 。它具有服務性 、社會性 、公益性 、職能性、法制性等特徵。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公司。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由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一般所說公用事業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

❻ 公共事業與公用事業一樣嗎,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的,公共事業是不產生盈利,而公用事業是有盈利追求的。

❼ 非營利的公共事業組織與營利的公共事業組織有何區別

考研

❽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立法目的|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規范特許經營活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辦法|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規范特許經營活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維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注意此處的定義是社會資本?何謂社會資本?根據下文第三條是境內外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根據財政部PPP指南,指的是企業。|適用范圍和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鼓勵和引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實施特許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鼓勵和引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實施特許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後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於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❾ 公共事業組織如何盈利

從募捐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
公益機構從募捐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日常開支和員工工資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了。其實,公益機構由於一般具有較大的資金實力,可以把這些雄厚的資金投入到資本市場,比如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行業,從而賺取利潤。
用商業的模式做公益,也就是幫助企業樹立形象。在開展公益活動的同時,找到願意為公益事業的愛心企業,讓企業承擔公益活動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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