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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性質不放人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7-22 07:07:21

㈠ 編內人員考上了其他事業單位,單位不放人該怎麼辦

編制內的人員考上了其他事業單位。單位不放人是非常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首先我們要立足於這個現實,考慮為什麼不放人,第一,是因為你報考新崗位的時候沒有事前通知原單位,而原單位如果放你走的話,你的崗位一時沒有人接任,工作沒有人接手,所以需要你把原單位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以後才能放你走。其實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存在也合乎常理的,作為我們考上的人來說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畢竟有些考試在報名之前需要徵得原單位的同意,否則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導致新單位沒有人接受原單位的工作沒有交接這樣的尷尬局面。

這其實我們,編制內工作特點就是穩定,因此我們在報考或者是跳槽之餘需要想好萬全之策。做好充足的准備,否則就會為自己的工作帶來一些困擾。

㈡ 編內人員考上了其他事業單位,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編內人員如果考上了其他事業單位,也是可以在提前三十天的時候告知現在工作的單位。如果想要離職的話,必須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這樣也是能夠減少對於單位的損失。不管是公司還是單位,都是沒有任何的資格把員工給壓在這個公司當中。如果說員工執意要辭職的話,那麼,公司沒有任何的理由可以選擇拒絕員工的離職員工,如果是按照正常流程去離職,那麼公司就不可以把員工壓在公司當中?

勞動法則是需要大家去多關注關注,特別是像一些大學生,如果是即將要進入到社會當中,為了避免自己受到一些人員的欺騙,所以小編也是建議大家最好是把這些事情給了解清楚。

㈢ 事業編辭職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㈣ 考上事業編原單位不放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你仍然可以報考公務員。但是試用期內不得再報考公務員,若試用期已滿,並且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才能報考公務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㈤ 想要調動工作,原單位(事業性質)不放人,我該怎麼辦

1992年國家人事部有一個文件,對事業單位職工自動辭職的,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掛編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

你的朋友可以辦理自動辭職手續,把自己的人事關系以個人名義掛編到當地的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屬所)去,然後由接收單位去她所掛編的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去辦理相關的調動手續即可。

㈥ 事業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沒辦法,未經現在單位同意本來就屬於不符合報考條件人員

㈦ 要想跳槽,原單位領導不放人,碰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編制還是合同制?如果是合同制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學校不調檔,可以向學校投訴。如果是事業編制,雖然程序和合同制差不多,但是事業編制不僅僅意味著勞動關系,還意味著幹部人事關系。你可以按照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幹部人事關系不一樣。我之前終止事業編制也很麻煩,這個要看你單位的性質,編制的性質和你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態度。

是否辦理交接手續,不影響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和後果。如果新單位也嚴格按照法律辦事(或者對法律的理解足夠准確),自然就不用擔心用人單位是否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因為很明顯,要防止用人單位與原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被錄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或者,主體可以與新單位的人員協商。

㈧ 想辭職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如果你想辭職,單位又不放,這種情況下如按原單位和新單位所在的性質是國企或事業單位就需要和原單位進行協商,爭取好聚好散。這對你新入的工作會有很大的幫助,減少很多麻煩。如果你是從國企跳到了一個私企單位。自己感覺條件比較好,也可以跟單位提出辭職以後,正常一個月內你就可以走人了。這種離職要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單位是不能對你強加限制的。如果單位對你停發工資,或者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你都可以走仲裁程序。

㈨ 求助,事業單位辭職不放人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㈩ 事業單位服務年限考調用人單位不放人咋辦

摘要 一般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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