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嗎
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可以考公務員的,國家法律規定。沒有不允許考公務員,一般事業單位任何單位都沒有理由拒絕乙肝病原攜帶者入職
B. 最新保護乙肝攜帶者就業的法律有哪些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乙肝攜帶者在事業單位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乙肝攜帶者不可以從事的職業:
1、根據《公務員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崗位;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鑒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復函》,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
3、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也不得為乙肝病毒攜帶者。
近些年來,我國陸續出台新規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1、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文,要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2、2007年,原勞社部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指出,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3、「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則在2008年被寫入《就業促進法》。
C. 乙肝攜帶者能不能通過事業單位體檢啊 通過了的話進入工作後會不會受歧視啊, 很擔心
乙肝攜帶者能通過事業單位體檢,進入工作後不會受歧視。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正式取消對乙肝攜帶者的限制。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用人單位不得強檢乙肝,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
(3)乙肝攜帶者在事業單位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應聘人。我國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在在2010年1月份發布了相關通知,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不能再體檢時檢查乙肝五項。
遇到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時,應該到各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乙肝病毒攜帶
網路——乙肝歧視
D. 有乙肝能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么
首先先弄清楚什麼叫乙肝病毒攜帶者,它是指一個人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是病毒沒有對肝臟造成嚴重損害,也沒有造成肝臟纖維化的進展。這個情況就叫做乙肝病毒攜帶者。這類人屬於病情穩定、無需治療,只需要定期復查。乙肝患者可以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公招考試,但是不能報考特警職位。 根據公務員最新的條例,在公務員體檢中,乙肝病毒已經不再作為強制性的體檢項目。也就是如果考生雖然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是肝臟沒有嚴重問題,肝功正常並且也沒有纖維化進展,那麼就可以考公務員。 查看公務員體檢要求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只有特警職位才可進行乙肝表面抗原檢查,其他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查看國家公務員報考條件
E. 乙肝入職新規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切實貫徹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規定的通知》規定:一、切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一)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組織開展公務員招錄體檢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有關規定;指導各類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體檢中,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要求,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不得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採取多種形式向各類企業宣傳和介紹相關政策規定,禁止企業在就業體檢中採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職者接受乙肝項目檢測,對企業違規行為,一經舉報查實,要依法處理。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在今年上半年統一印製專題宣傳畫和宣傳手冊,通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和張貼。同時,結合各類招聘活動或依託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送政策上門等方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將國家禁止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的政策規定宣傳到每一個用人單位,引導用人單位了解和執行政策規定。
F. 我是正式員工但公司要求體檢檢查我是乙肝攜帶者怎麼辦
沒事的,根據國家規定,在醫院做入職體檢時(除特殊職業如飲食行業,幼托機構等)不能檢查乙肝兩對半。如果有檢查,結果異常時需要同時檢查乙肝DNA 和肝功能,如後兩項正常,結果不影響入職。
因為攜帶乙肝,就對入職人員不予錄用,此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取條件。
(6)乙肝攜帶者在事業單位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2007 年5 月18 日頒布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的第二條規定:" 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等。"
另外,王醫生解釋說,乙肝是一種病毒性感染的肝炎,攜帶乙肝病毒的患者,只會通過血和血液製品、母嬰和性生活傳播,不會通過消化道傳播。在公共場合吃飯,不會傳染,大家不必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