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勤人員該何去何從
行政工勤目前的政策是只出不進。原來由行政工勤人員承擔的輔助性工作,比如打字、開車、維修等,現在基本上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行政工勤崗位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取消是必然。隨著購買服務社會化的進一步加強,各地行政機關已經在嚴格控制行政編制,現有人員隨單位調動、退休等原因,編制隨退隨銷,原則上不再新增。
事業工勤
事業工勤人員目前處於安置退役軍人等方面的需要,暫時不會取消,但在現有政策下,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現有工勤崗位人員隨著單位的改革會分流安置,大概率會保持編制現狀,一般不會出現編製取消、下崗失業的情況。公安機關二層事業機構工勤編制,基本不會受到改革沖擊,維持現狀幾成定局。這點無須擔心。
政法部門工勤
司法體制改革不管如何改革,作為政法部門的工勤人員個人身份應該不會改變。現在政法專項編制的普通公務員都是凡進必考(領導幹部可以調任),機關工勤人員也不可能過渡為公務員。
中央早有規定政法部門要嚴格控制工勤人員編制,對於超編配備的工勤人員可能會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分情況採取調離政法部門或自然減員等方式解決,應該說來無論如何改,作為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個人利益應該依法得到保障。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工勤崗位人員受身份限制,有幾點是肯定的:
第一,不能參公。
事業單位因改革需要參公,管理崗和專技崗因為是幹部身份可以參公,工勤崗屬於工人,按規定不允許參公,只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第二,不能轉干。
事業工勤人員受工人身份限制,不參加考試無法直接轉換身份變為幹部。但符合條件的,允許轉到專技或管理崗,享受相應的待遇。但轉崗不轉身份,事業工勤人員在人事檔案中的工人身份不會因為轉崗而改變。
第三,不能提拔。
事業工勤人員允許轉崗,享受待遇,但不允許提拔到領導崗位任職。比如縣級事業機構,管理崗條件具備允許提拔到領導班子崗位,而工勤崗位人員肯定不行。
『貳』 2020年公路局改革人員安置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公路局被劃分為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部分行政職能劃歸交通運輸局機關承擔之後,整合公路段、運管局等職能, 成立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和交通運輸執法服務中心,共同承擔交通運輸領域的公益服務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叄』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有什麼依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或者正在進行的黨政機構改革,明確明確了機構精簡、人員編制精簡、人員精簡,但沒有具體指出如何處理到一定年齡的正式員工 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應遵循「公平正義」和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妥善安置。不可能根據年齡、學歷等因素對特定人群提出不公平的政策 在「機構改革方案」中,對於「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提前移交社保部門。這是分流安置計劃中唯一提到的政策措施。
『肆』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
『伍』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轉企單位或撤並單位人員會怎樣安置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有兩個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質,二是改制為企業。
改制後人員去向有:
1、保留公益事業單位屬性的,其人員保持原狀不變。
2、改制為企業的,其人員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這是指有正式身份的系統編制人員,包含辦理人員、專技人員、工勤人員等。
B、提早退休,交由社保局部包管。工齡滿二十五年以上的事業單位人員,在改制過程中可懇求提早退休;或許得了嚴重大年夜疾病的人員,其疾病類型在法則的病休范圍內的,可以懇求提早病休。其它當然不符合前提,但距離退休年事較近的人員,異常也能夠破格懇求。
C、自立擇業。主要對單位內的合同工、臨時工、人事代辦代理等臨時用工,在改制過程中,辨別不合狀況,給與照顧補助,由其自立擇業。事業單位系統編制人員也能夠根據本身懇求選擇自立擇業。
(5)交通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如何安置擴展閱讀:
一、事業單位改制手續辦理:
1、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二、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2、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陸』 屬於事業編制的撤消公路收費站點,員工怎麼安置
3種方案安置養路費征稽人員
截至2007年年末,全國養路費和航道養護費等交通收費征稽人員約為14.54萬人,其中,12.05萬是養路費征稽人員。
針對12.05萬養路費征稽人員,方案提出,擬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是對工齡滿30年,年齡50歲以上的人員,在其自願基礎上,各地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提前退休;二是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通過考試擇優錄用,充實到稅務部門。
顯然,上述兩種途徑「消化」的人數有限,因此,方案提出了第三種途徑,即如果通過上述兩種途徑安置後,還沒「著落」的在編人員,則帶編制劃轉公路局。
「劃入」公路局的這部分人員,具體職能是什麼?方案構想,在公路局下設專職路政管理隊伍,這部分劃入人員,充實到「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中。
「這支管理隊伍可能允許超編運行,直到自然消化為止。」上述人士表示。
相比養路費征稽人員,運管費、航養費征稽人員不多,全國大約是2萬人。安置方案提出,這部分人員,大部分要在所屬機構內部轉崗,「充實和加強」到運輸管理工作中。
兩項舉措安置收費人員
相比養路費征稽人員的事業單位編制性質,二級公路收費站點收費人員目前多為合同制身份。因此,這類人員解決起來面臨的阻力小些。
對這類人員,安置方案提出的辦法是:一是在合同期內,全部轉崗到公路養護部門和新增高速公路收費站點工作;二是屬於事業編制的,編制不變,轉入所在公路管理機構。
『柒』 事業單位改制在編人員要怎麼安置
這個改制前都有說法的,比如過渡期是多長時間,5年還是10年保留事業身份。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適用於改制單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編人員。
以前是事業編制的有統一進財政的可能性。這個要看單位改制的具體文件,肯定會給你們先開大會的。
保留的編制就是保留事業編制。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捌』 事業單位改革後退伍安置人員怎麼辦
對於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
原則上應繼續聘用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且要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的過渡銜接工作。
對繼續留用的原事業編制人員,轉制單位與其終止原聘用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其中,對在轉制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除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轉制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人員在原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而經協商後,原事業編制人員想離開的,轉制單位應與其簽訂解除聘用合同協議,並支付經濟補償金。2011年頒布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之規定。
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
1、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3、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願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後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並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准發放辭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