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需要提前多久
雖然你與該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業已建立的勞動關系應受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你提出辭職的事宜應分為兩種情況:1、正處於與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2、已過試用期的,則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時間一到即可離職。當然,在你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要求你即時離職的除外。
❷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離職需要提前幾天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過了試用期辭職的應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把工作交接好,就可按公司流程辦理離職,公司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後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後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勞動者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餘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❸ 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需要提前多久
勞動者試用期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後就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提前30天或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的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簽了合同若在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後可以走,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對於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和有關法律規定來執行,特別是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❹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需要多久才可以
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違法的,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分析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違法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