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於發現後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於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1)事業單位安全防護措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准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②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文件全文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後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 環保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環保措施: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禁止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等廢棄物;對工業固體廢物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國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等採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從事煤層氣開采利用的,煤層氣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三十五條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採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④ 保障辦公場所消防安全有哪些合理防範措施
1、嚴格遵守市消防安全工作有關標准,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結合施工中的實際情況,加強領導,組織落實,建立逐級防火責任制,確保施工安全。作好施工現場平面管理,對易燃物品的存放要設管理專人負責保管,遠離火源。
2、成立工地防火領導小組,由總承包項目經理任組長,由安全部管理人員及工長為組員,建立一支以聯防隊員為主體的義務消防隊負責日常消防工作。在防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分包商要按照防火制度對重點部位進行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
3、對進場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每周三為安全教育日,對施工人員及操作者進行安全、防火知識的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加強制度建設,創建無煙現場。
4、施工現場設DN100管徑的消防栓,每50m布置一個,隨施工樓層增高,設DN50管徑消防豎管,每兩層設置一個水龍帶、消防槍、消防箱,現場配備乾粉滅火器。各分包商的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由防火員負責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好。
5、現場保證消防環道寬大於3.5m,懸掛防火標志牌、防火制度、防火計劃及119火警電話等醒目標志,並明確劃出發生火警時逃生線路及集合地點。
6、同周圍派出所、居委會積極配合,取得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7、現場動用明火,辦理動火證。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
8、搭設臨建符合防火要求。
9、現場設消防儲備水箱和消防泵,配專用電線路直接與總閘刀上端連接。
10、照明線必須按規定正式架設,不準亂拉、亂接,由正式電工安裝,庫房照明燈不準超過100W,住人照明應用低壓36V。
11、電氣焊作業,必須三證(操作證、上崗證、動火證)齊全,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有效時間內使用。
12、冬季施工使用電熱器具,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技術資料,並經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報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審批。
對於單位來說,並不是所有建築的每個部位都容易引發火災,或導致火災迅速蔓延。火災往往發生在性質重要、遇明火發生爆炸,或者一發生火災就會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的危險部位。因此,必須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採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火災的發生,限制火災蔓延的范圍,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定義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十九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確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不僅要根據火災危險源的辨識來確定,還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即物品貯存的多少、價值的大小、人員的集中量以及隱患的存在和火災的危險程度等情況而定,通常可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如化工生產車間、油漆、烘烤、熬煉、木工、電焊氣割操作間;化驗室、汽車庫、化學危險品倉庫;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鋼瓶倉庫和儲罐,液化石油氣瓶或儲罐;氧氣站,乙炔站,氫氣站;易燃的建築群等。
2.發生火災後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如與火災撲救密切相關的變配電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3.性質重要、發生事故影響全局的部位,如發電站、變配電站(室),通信設備機房、生產總控制室,電子計算機房,鍋爐房,檔案室、資料、貴重物品和重要歷史文獻收藏室等。
4.財產集中的部位,如儲存大量原料、成品的倉庫、貨場,使用或存放先進技術設備的實險室、車間、倉庫等。
5.人員集中的部位,如單位內部的禮堂(俱樂部)、托兒所、集體宿舍、醫院病房等。
加強重點部位的消防管理是做好一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單位消防安全、避免和減少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帶著全局的判斷力和發展眼光來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切勿盲目、面面俱到,致使防護、管理沒重點。更不能打馬虎眼,忽視、遺漏對某一兩處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保護與管理。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消防重點部位確定以後,應從管理的民主性、系統性、科學性著手做好六個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制度管理。防火安全制度是為了滿足企業消防安全的客觀需要,是職工在生產、經營、技術活動中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必須遵守的規范的准則。首先,在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中,明確消防重點部位。使職工都能了解消防重點部位的火災危險性以及應遵守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各消防重點部位的性質、特點和火災危險性,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制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上牆公布,並落實到班組及個人,做到明確職責、層層落實、加強管理、各司其職、實行消防管理制度化。
(二)立牌管理。為了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嚴格管理,每個消防重點部位都必須設立「消防重點部位」指示牌、禁止煙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點部位明確、禁止煙火明確」(即二明確)和「防火負責人落實、義務消防員落實、防火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器材落實、滅火預案落實」(即五落實),實行消防工作規范化。
(三)教育管理。首先,從制度中明確消防重點部位職工為消防重點工種工人。然後,本著「抓重點、顧一般」的原則,加強對重點部位職工的消防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的能力。開展教育,可採取新工人入廠、重點工種上崗前的必訓教育;廠報、黑板報、播放錄像、訂閱資料的常規教育;舉辦義務消防員、重點工種工人消防培訓班,進行應知應會教育;舉辦消防運動會,進行實戰演練教育等形式。通過一系列的教育,基本能使重點部位職工達到「三懂四會」,實行消防知識群眾化。
(四)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防火檔案,是實行防火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業務建設。防火檔案的建立必須在進行調查、統計、核實的基礎上加以認真填寫,並不斷加以完善,消防重點部位的檔案管理做到「四個一」即:一制度:消防重點部位防火安全制度;一表:重點部位工作人員登記表;一圖:消防重點部位基本情況照片成冊圖;一計劃:消防重點部位滅火施救計劃。
(五)日常管理。開展防火檢查是重點部位日常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在於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於未然。同時,防火檢查也是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范,還起到監督、檢查或考查的作用。防火檢查可採取「六查、六結合」的方法,可收到較好的效果。「六查」即:單位組織每月查;所屬部門每周查;班組每天查;專職消防員巡迴查;部門之間互抽查;節日期間重點查。「六結合」即:檢查與宣傳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檢查與復查相結合;檢查與記錄相結合;檢查與考核相結合;檢查與獎懲相結合。
(六)應急備戰管理。應急備戰管理是貫徹「防消結合」方針的一個具體內容,也是及時撲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的一個重要手段。單位可根據各重點部位生產、儲存、使用物品的性質、火災特點及危險程度,相應配置消防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隨時可用。同時,各重點部位應制訂滅火預案,組織管理人員及義務消防員結合實際開展滅火演練,做到「四熟練」即:會熟練使用滅火器材;會熟練報告火警,會熟練疏散群眾;會熟練撲滅初起火災。
⑤ 如何如何消防系統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至關重要,如何做好消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
管理中應建立「分級管理,按級負責,權責一致,各負其責」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責任體系建立後,各級應在抓落實上下功夫,責任到人,層層落實責任制。
(一)落實領導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領導集體責任制,成立「三級」管理組織網路,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班子」,明確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人人有責。領導幹部應站在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高度,自覺擺正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位置。一把手每天上班前的第一件事就應深入現場,察看消防安全情況,及時處理安全生產中的急難險事。分管領導忠於職守,抓「主業」、務「正業」,全身心地撲在消防安全工作上,該抓的抓實,該管的管住,該協調的協調到位。班子其他成員做有心人、細心人,管好各自的「責任田」。
(二)落實基層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
主要負責人與下屬各部門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標、任務和職責,推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制,嚴格規定消防安全管理不達標的部門,不僅要在物質上予以重罰,而且還要取消所有「評先評優」的資格。在中層幹部中要實現消防安全意識的「三個轉變」,即「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應付型」向「實干型」轉變,「隨意型」向「規范型」轉變。
二、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應充分利用機制來管消防安全,堅持不懈地推進消防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消防管理中可通過「六強」來推進消防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一)強組織。在健全「一把手」掛帥的三級安全組織網路的同時,可通過「三個優先」來提高消防管理的組織化程度,即:機構優先、位置優先和經費優先。
(二)強協調。消防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僅憑行政管理、消防安全部門、消防安全乾部單刀獨戰難以奏效,企業應整合管理資源、通過強化「一崗雙責」(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負責制)、「三個體系」(政治工作體系、工會監督體系和安全生產體制),形成消防安全工作的合力。
(三)強隊伍。為了提高消防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除通過當地消防部門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業務指導外,更應提高單位內部消防培訓力度,加大對員工的培訓考核力度,特別是對新員工、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員工,更應強化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的消防業務素質。
(四)強班組。班組消防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整個賓館的消防工作,加強班組消防管理尤為重要,可從三個方面去提高班組的消防工作。
1、為班組配好遵章守紀,懂管理、會管理、能帶頭的班組長,充分發揮「領頭羊」的表率作用;
2、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計劃和工作方案,廣泛開展創建消防安全合格、無事故班組和消防安全文明管理崗位等活動;
3、抓住崗位中的隱患苗頭,專題整改,舉一反三,因事施教,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 五)抓台帳。按照消防颱帳規定的要求,賓館的消防颱帳要及時、原始、真實、規范,在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中要認真做好收集、記載、歸納、整理,努力做到消防工作有證可查、有據可考、有「史」可鑒,使消防颱帳成為消防管理的重要工具。
(六)強教育。賓館教育員工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觀念,緊緊圍繞學習貫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這根主線,以「消防日」、「消防安全管理月」活動為載體,強化消防文化建設,多措並舉,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凸現消防教育「三大」特點,即氛圍大營造、活動大容量和職工大參與。
三、狠抓消防安全防範措施
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就是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注意抓要害,抓關鍵,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抓重點方面的管理。
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始終把注意力集中在制度落實、人人重視、整改顯效等方面。根據各個時期、各個季節消防安全管理的特點,狠抓事故易發、多發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精心部署,把節假日和高溫嚴寒期作為消防管理重要時段,確保消防安全萬無一失。
(二)狠抓消防安全隱患的檢查整改。
消防安全工作變數大、隱情多,因此把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作為查隱患、堵漏洞、防事故的常效武器,對工作環節中的「危險源點」和事故隱患緊盯不放。為了保證消防安全檢查踏實、務實、真實,檢查人員必須對檢查過程、檢查項目、整改結果全權負責,檢查的方式可採取:
1、無約定檢查,檢查不打招呼,隨時抽查,專找問題,對未發現隱患的檢查,一律視為無效檢查;
2、推行「對口」檢查,各部門互相尋找工作中難以察覺的疑難雜症;
3、自查,推行當班職工對事故隱患「誰在崗、誰檢查,誰發現、誰報告,誰漏查、誰負責」的六誰責任制,讓職工成為消防安全防範的「嘹望哨」和「監督崗」,對事故苗頭能夠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對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徹底整改到位,對由於技術和客觀原因一時無法整改的,應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置於可控的范疇。
(三)狠抓安全管理的工作質量
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質量,就要徹底改變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頭痛醫頭,腳痛治腳」的方法,對消防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全方位的「體檢會診」,對照消防部門下發的評價標准,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影響消防安全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軟環境和硬環境進行綜合評估。查找消防管理中存在的盲點,剖析對消防安全潛在的威脅,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意見,對確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部位,應及時採取針對性的防範、整改措施,確保「體檢會診」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客觀性,切實提高管理質量。
消防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消防管理只有更好沒有最好。為了把消防工作抓緊抓實抓好,企業消防管理工作應以科學發展為指導,堅持「一個方針」、鎖定「雙控目標」、強化「三項責任」、提高「四種能力」,確保消防安全無事故。堅持「一個方針」。即始終牢記和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一切工作以安全為先,一切精力以安全為先,一切需求以安全為先,防範事故力求先知、先覺、先行,做到「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防患於未然」。鎖定「雙控目標」。即嚴格控制事故起數和控制死亡人數,堅決杜絕群死群傷重特大事故,確保長期處於安全平穩的態勢,強化「三項責任」。
1、強化政治責任,從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企業形象,事關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來對待消防工作;
2、強化發展責任,把消防管理作為賓館最好的管理、最強的競爭力和最大的效益,堅持做到抓發展務必抓消防;
3、強化法律責任,嚴格遵守《消防法》,依法辦事。提高「四種能力」。
一是提高調查研究的能力,緊貼消防管理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深入調研,從根子上查原因,管理上找不足,機制上拿對策,為消防管理提供准確的導向和正確的思路。
二是提高綜合防禦能力,完善消防組織協調、消防工作機制、消防文化建設、消防技術防範、消防應急救援五大支撐體系,努力實現消防安全的長效管理;
三是提高管理創新能力。更新觀念,與時俱進,不斷尋求消防管理的新模式,通過創造性的工作來挖掘潛能,打造消防更多的亮點工程、精品工程。
四是提高預控監控能力。將「監控法」滲透、輻射到所有方面,靜態監控與動態監控相結合,有形隱患監控與無形隱患監控相結合,織密監控網路,做到似疑當察,消防監管不留盲區死角,把消防安全工作密監控網路,做到似疑當察,消防監管不留盲區死角,把消防安全工作搞得有聲有色,卓有成效,為經濟建設做好服務。
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 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
( 二 )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 三 )國家機關;
( 四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 五 )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 六 )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信以及具有火災危險
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 七 )發電廠 (站 )和電網經營企業;
( 八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 九 )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 十 )重要的科研單位;
( 十一 )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 (寫字樓 )、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 一 )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 四 )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 五 )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 六 )制定滅火和應怠疏散頂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 (控制室 )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靜電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 一 )佔用疏散通道;
(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 三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
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對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 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 三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 四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 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 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 九 )消防 (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 十 )防火巡查情況;
( 十一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各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 (人員 )、更換葯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 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 二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 五 )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 使用的;
( 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 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 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大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 一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二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 四 )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 (三 )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 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 四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 二 )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 三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 四 )消防安全制度;
( 五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 六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 七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 八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 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 二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 三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 四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 五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 (包括防雷、防靜電 )等記錄資料;
( 六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 七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 八 )火災情況記錄;
( 九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 (二 )、 (三 )、 (四 )、 (五 )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 (六 )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 (七 )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 (班組 )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⑦ 我國採取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重大措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 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 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確目標和藹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發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語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 部門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購買力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有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 據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 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 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 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