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屬得了癌症怎麼和單位請假
可以請病假,勞動法有規定。
與什麼病無關,只與勞動者的總工齡和在現單位的工齡有關。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芳
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芳動合同的時
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
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
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
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芳動鑒定委員會
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芳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
芳動崗位,_止芳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
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
當由芳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芳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
至四級的,應當退出芳動崗位,解除芳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末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B. 事業單位癌症患者可以請多時間的假
法律分析:1、請病假,是需要醫院開據的疾病證明書,證明員工需要休息才能請的。 2、病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支付,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C. 癌症請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D. 公務員患癌症請假制度
法律分析:公務員患癌症可以請假,工資照常發放。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 事業單位請病假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就事業單位請長病假手續如下: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F. 請問關於公務員患癌症的請假和工資待遇方面的規定
公務員患癌症可以請假,工資照常發放,關鍵是領導一般不會叫你來上班的,萬一延誤了病情,誰也不想給自己添麻煩。
G. 職工惡性腫瘤如何請假
如果癌症不影響工作,公司不得辭退患者,影響工作,公司必須安排其他的工作,實在不能工作了,公司才能辭退患者,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在醫療期間解除合同,但是醫療期間不超過2年。
建議患者去鑒定下職業病,看癌症是不是由於職業引起的,如果是,則構成工傷,公司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補償。
如果不是工傷,一旦癌症影響上班,患者可以提前退休,公司必須按照 退休標准給付退休金等等。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H. 癌症病人怎麼向單位請假
法律分析:工作期間,如果生了重病需要治療,自然是合情合理的。據該負責人介紹,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者患病可以依照工齡享受3到24個月的醫療期,而在這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但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但延長醫療期的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本人原醫療期。患病員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病假工資的。據該負責人介紹,金額由企業制定,但底線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經鑒定不能繼續工作的,應退出勞動崗位。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