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准: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市人事局審核或市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製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市規定的式樣,由市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並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 年度考核優秀的員工,可以享受多少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每年有一項重頭工作,那就是年度考核工作。這項工作可以說是全體幹部職工都比較關注的一件事情,因為他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考核等次為優秀,不只要多拿一點錢,還有很多其他的待遇。
03評優可以得到物質獎勵。
評優普遍能夠得到一些物質獎勵激勵。這個有的地方因為財政原因,可能發的錢少,有的地方發的很多,甚至達到好幾萬的,比如東部發達地區。
成都市主城區的公務員一般標準是5000元,領導那些大概萬把塊錢,總體來說,也算非常不錯的。
總體來說,現在優秀的性價比越來越高,大家都瞅得比較緊。到年底的時候,領導往往也為此最為頭痛,不知道怎麼權衡,也最容易因此鬧得部門不團結,人心不穩。
3. 事業單位有哪些情形下應當給予獎勵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下列情形下應給予獎勵:該工作人員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或者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等。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 湖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法律分析:獎金標准和經費渠道:
(一)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獎金標准為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6000元。各地各單位可通過組織開展工作研討、身體檢查、療休養等活動,在工作、生活上對獲獎人員給予更多關心關懷,激勵其保持榮譽、再創佳績。
(二)事業單位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開展的獎勵,由獲獎工作人員所在事業單位發放獎金。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開展的系統性獎勵,由主管部門發放獎金。黨委、政府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部署開展的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性獎勵,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發放獎金。及時獎勵由提出並作出獎勵決定的部門或單位發放獎金。
(三)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列入財政預算,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湖北省《關於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參照湖北省公務員目前獎勵的獎金標准和相關省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獎金標准,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一次性獎金標准分別定為1500元、3000元、6000元。鼓勵各地各單位通過組織開展工作研討、身體檢查、療休養等活動,在工作、生活上對獲獎人員給予更多關心關懷,激勵其保持榮譽、再創佳績。
5.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1、獎勵條件: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3)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6)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7)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9)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10)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11)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12)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13) 有其他功績的。
2、獎勵的種類:
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3、獎勵的基本標准:
(1)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2)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3)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4)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5)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5)事業單位如何獎勵自己的工作人員擴展閱讀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