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習期多久,實習期績效工資怎麼確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和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制度與正式員工實行同樣的工資制度,因此,如其所服務單位確立了績效工資制度,則該試用期員工也應享受相應的績效工資。
㈡ 實習期是多久
試用期是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半年,在此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過了試用期,簽訂正式合同,要解約就得按有關規定了。而見習期、實習期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合同上寫上了就得執行,沒有法律規定。
試用期是企業跟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考量該工作形式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要求,而且企業也會在該時間內對員工的業績進行評估的雙向觀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㈢ 事業單位的見習期和試用期是怎麼回事
見習期是除博士生、碩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確定為正式職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在現行勞動部門的勞動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現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事業單位實行見習期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文件具有承襲性,最近全國性的事業單位工資文件即國人部發[2006]59、95、100號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而公務員又不稱「見習期」,在公務員的工資文件( 國人部發[2006]58 號)中是使用「試用期」的稱謂)。
但必須指出,文件只在有行政事業序列的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單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文件。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
(一)根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四、規范聘用合同的內容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
根據仍然有效的《關於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分配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查詢),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目前,事業單位的相關文件都沿用了這一規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該對研究生待遇文件的有效,是因為事業單位內仍實行見習期制度,作為上游法規必須有效)。
㈣ 一般公司的實習期是多久,從簽訂三方協議後才開始算實習期嗎
在你沒有拿到畢業證和派遣證之前,你都算是實習生,而不是該單位的正式員工。
員工一般講的是試用期,而不是實習期,你把這兩個概念搞混淆了。公司的試用期在簽訂3年以內合同的時候一般只有3個月,簽訂較長期的合同或者事業單位等才會有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一般是指員工到崗開始算起,而不是簽訂協議之日起。
所以,即使你簽訂了三方協議,但是你在沒有拿到畢業證到公司報到之前,你的身份都應該是該公司的實習生,實習期限的長短由你跟公司約定,而報到之後的試用期要看你跟公司簽的協議是怎麼寫,有的單位即使是實習生進入之後依然還是有試用期的,有的單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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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建議
選大公司
實習的公司最好是大公司,業務要好,你實習的可能是該公司的某一個工廠或部門,但它在中國還有其它工廠和部門,實習期間你的表現好,這個工廠或部門也許沒有就業機會,但其他的工廠也許會有機會。互聯網實習尤其重要,在實習期間你可以認識許多業界大牛;你還可以工業界真實的運作情況。
選好項目
選你能在實習期間出成果的項目。如果你選了個很大的項目,半年還沒做完,這就說不清楚是你沒做好,還是項目本身的問題了。第三個建議,深入的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問題。
實習的時候要更深入的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問題,結合理論和實際,要給企業解決實際問題,有一個具體的成果,讓企業真正感覺到你的項目做好了。最後,你要有總結,最好是能發表文章,自己給自己做推廣、營銷。
㈤ 事業單位有實習期嗎通過實習期可以順利轉正嗎
從大勢看,現有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會被重新調整整合,在這種情況下,實習期的在編人員可能面臨的有三個方面。
一是因職稱影響待遇持續時間可能比較長。由於事業單位面臨大規模整合,原有單位職稱評聘已經面臨超職數的問題,整合後可能問題會加劇,剛剛參加工作的處於最下層,可能未來面臨困難,除非下步職稱政策有大的調整。
而無編職工,不管躊躇滿志能力滿滿,始終不可能走上重要崗位提高收入,個別單位很還將非編職工當二級公民一樣惡劣對待,所以說事業單位改革已經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激發全體職工活力,做到同工同酬,就要打破固有觀念和利益,做到公平公正,擇優能上能下,非編制職工也能享受單位發展的紅利,才能激發改革的活力,充分釋放事業單位能量,不管多麼艱難,必須改~合理改~勇敢改。
㈥ 事業單位試用期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事業單位試用期內不可隨時辭職,如果你沒有和該單位約定了聘用期,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如果約定了聘用期,並單獨約定聘用期內不能辭職,則不能辭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事業單位試用期是否算工齡
試用期內,勞動關系雖然處在非正式階段,但依然是以工資收入作為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符合計算工齡的要件。
因此,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應當計算連續工齡,並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㈦ 實習期一般是多久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㈧ 公職類單位進去實習期是多久
一般是試用期一年。
㈨ 實習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實習期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在校學生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另一種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的一段時期。2、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特指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合同雙方具有一定選擇權的期限。國家勞動法沒有規定實習期多久,但是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㈩ 事業單位 試用期到底多久
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0)寧夏同心事業單位實習期是多久擴展閱讀:
試用期簽訂的要求: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2、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