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院有編制和同工同酬合同制差別在哪
醫院有編制和同工同酬合同制差別在待遇上。
1、同工同酬的合同工屬於臨時招聘性質的,不佔用編制,單位對是否繼續簽約有絕對決定。
2、事業編制即上報人事局備案,佔用編制名額,單位不能獨自決定人員去留,需報人事局審批,即相當於說是過去的鐵飯碗。
3、同工同酬的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據合同中商定的條款確定,只要合同沒變則待遇不變,受法律所約束。
4、事業編制人員福利待遇由單位擬定後報人事局審批,遇政策調整可相應作出調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險」,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具體交多少由國家規定。
5、編制就是在編員工,指單位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待遇,崗級也相應合同工較高。
㈡ 醫院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
醫院合同制與編制制的區別:
1、檔案問題:合同制護士的檔案歸屬為醫院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市場,在編護士檔案貴本地衛生局存檔。
2、僱傭方式:合同制護士與醫院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為僱傭關系。編制護士是由本地衛生局招聘入編制,分配到具體工作的醫院上班。
3、薪資待遇:合同制護士工資為醫院自主開支,編制護士是根據護士資格、職稱、學歷、崗位制定工資標准。雖然部分醫院採用同工同酬的待遇標准,但是,其他福利還是有差別的。
4、福利保障:合同制護士繳納保險依醫院福利待遇制度而定,在編護士為各地衛生部門統一按勞動法律繳納保險福利。
5、退休待遇:合同護士拿的是養老保險金(退休前每月交保險的回饋),在編護士拿的是退休金(退休前基本工資的80%以上),個中差別還是蠻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㈢ 醫生有編制與合同工的區別
合同制與編制制的區別:
1、檔案問題:合同制護士的檔案歸屬為醫院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市場,在編護士檔案貴本地衛生局存檔。
2、僱傭方式:合同制護士與醫院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為僱傭關系。編制護士是由本地衛生局招聘入編制,分配到具體工作的醫院上班。
3、薪資待遇:合同制護士工資為醫院自主開支,編制護士是根據護士資格、職稱、學歷、崗位制定工資標准。雖然部分醫院採用同工同酬的待遇標准,但是,其他福利還是有差別的。
4、福利保障:合同制護士繳納保險依醫院福利待遇制度而定,在編護士為各地衛生部門統一按勞動法律繳納保險福利。
5、退休待遇:合同護士拿的是養老保險金(退休前每月交保險的回饋),在編護士拿的是退休金(退休前基本工資的80%以上),個中差別還是蠻大的。
㈣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產生糾紛適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㈤ 醫院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是什麼
醫院編制和事業編制區別:
工資待遇:編制員工待遇有保證,主要表現在績效獎金、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補貼等方面,甚至還有年終獎金,節日福利等。而沒有編制的工作人員。
(合同制)在工資方面與同崗位有編制的工作人員相比,個別醫院會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部分醫院雖有同工同酬的待遇,但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方面與都相差甚遠。
醫院編制和事業編制
事業編: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求,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做使用的人員編制。而非事業編:本單位自行。
外聘的人員,就像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政府財政,普通科員。與此相關的各種福利待遇都受到了限制。比如之前有的療養、年假等。在單位的地位:有編制的人員有投票權,沒有編制或許就沒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