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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性質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2-05 03:33:51

1. 什麼是行政事業費

國家行政機關給老百姓辦事,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比如辦各種許可證,還有辦什麼駕駛證,身份證等等,很多的.

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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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碼 收費項目名稱 計量單位 收費標准(元) 收費范圍 執收單位 收費依據
154001 因工負傷職業病勞動鑒定費 例 200 企業或個人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京價(收)字[2002]056號
154005001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1) 件 20 當事人3人以下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92)價費字268號
154005002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2) 件 30 當事人4-9人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92)價費字268號
154005003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3) 件 100 當事人10人以上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92)價費字268號
154005004 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費 件 按實際開支 當事人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92)價費字268號
154008 職業資格證書 證 4 單位或個人 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京價(收)字[2000]第028號
154009 工人技術等級考核 按文件規定 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培訓學校 京勞培發字(91)23號
155008 保存檔案收費 份/月 20 辭職/出國人員 人才交流中心、職介中心、街道辦事處 京價(收)字[2002]第154號

以上是北京的一些項目收費.

另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費法,明確允許設立收費項目的條件。

曹長慶在收費統計工作座談會上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收費管理法律,有關收費的各種規定,散見於各專項法律法規中,行政
審批仍是設立收費項目的主要途徑。

「收費項目的設定,應當以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以行政審批方式設立,行政審批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擾。」曹長慶指出,依法設定收費項目,可以使每項收費都有明確的依據,真正反映公共服務的性質。

2. 什麼叫行政事業性收費

應該叫行政性事業收費吧…這是政府在執行國家分配的國家行政事業比如:辦理身份證收的錢…

3.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什麼

什麼是行政事業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向特定服務對象實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時,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的費用。它分為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單位,為實施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補償性收費。

4. 什麼是行政性收費收入

行政事業性收費又稱政府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向特定服務對象實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務時,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的費用。它分為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單位,為實施社會、經濟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的收費。其特徵:國家強制性、社會管理性、穩定性、補償性、財政預算管理性。從管理內容或管理手段分類:1管理性收費、2證照性收費、3資源性收費。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獎金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程序執行。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批權
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准,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及其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准。
行政性收費中的管理性收費、資源性收費、全國性的證照收費和公共事業收費,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區的地方性收費,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國家法律、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財政部、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5. 行政事業性收費指的是什麼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出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規定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暫行辦法》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明確了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內涵和審核原則,並在具體規定方面體現了推進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要求。《暫行辦法》強化了定價收費的審核。如審核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申請單位應提供相關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並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涉及面廣的收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暫行辦法》突出了收費標準的動態管理。規定審批的收費標准應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審核,堅持收費標准事前審批和事後監管並重的原則。《暫行辦法》規范了管理部門的行為。規定了價格、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的收費標准作出決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暫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收費標准管理行為,增強行政審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申請、受理、調查、論證、審核、決策、公布、公示、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收費標准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准。

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下同),以及全國或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應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除上款規定的其他收費標准,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並於批准執行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備案。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應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省級政府批准。

第五條 審批收費標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

(二) 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 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收費標準的監督管理,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和舉報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

第二章 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制定或調整收費標准,由收費單位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收費標准,應統一歸口由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或其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以公文形式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

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收費標准,應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或其價格、財政部門向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准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請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准和理由,年度收費額或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二) 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其中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應提供相關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

(三)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 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五) 對收費對象及相關行業的影響;

(六) 價格、財政部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條 價格、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及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作出修改或補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一) 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二) 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 超出價格、財政部門審批許可權的。

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收費標准審批的程序和原則

第十二條 價格、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後,應根據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 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 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三) 審查收費單位申請的收費標准與其履行職能需要是否相適應;

(四) 對實施收費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及相關事宜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三條 價格、財政部門可以採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標准可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申請的收費標准,應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實行分類審核。

第十六條 行政管理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標准按照行使管理職能的需要從嚴審核。其中,各種證件、牌照、簿卡等證照收費標准按證照印製、發放的直接成本,即印製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及合理損耗審核。

證照印製費用原則上按招標價格確定。全國統一印製,分散發放的證照,應分別制定印製證照和具體發放證照部門的收費標准。

第十七條 資源補償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向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者收取的費用,收費標准參考相關資源的價值或其稀缺性,並考慮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審核。對開采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環境損害的,審核收費標准時,還應充分考慮相關環境治理和恢復的成本。

第十八條 鑒定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職能強制實施檢驗、檢測、檢定、認證、檢疫等收取的費用,收費標准根據行使管理職能的需要,按照鑒定的實際成本審核。

第十九條 考試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考試收取的費用,以及組織經人事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職業資格考試收取的費用,收費標准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從嚴審核。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組織的考試,應分別制定中央有關單位向各地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收費標准和各地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培訓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收取的費用,收費標准按照培訓的社會平均成本審核。首先根據培訓的門類、科目、等級核定培訓課時的分類收費標准,其次按照培訓課時設置情況,分別審核具體的收費標准。

第二十一條 其他收費類別的收費標准,根據管理或服務需要,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審核。

第二十二條 收費涉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關系的,收費標准按照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施相關管理或服務有其他經費來源的,審核收費標准時應考慮相應的扣除因素。其他經費來源指財政撥款、贊助等。

第二十四條 價格、財政部門在受理收費標准申請後,應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一)對不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收費標准,應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對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的收費標准,應在9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收費標准,根據聽證的有關程序和時限作出審批決定。

以上時間不包括上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批準的時間。

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按時作出決定的收費標准,應及時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審批收費標準的書面決定,以價格、財政部門的公文形式發布。其內容主要包括: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計費(量)單位和標准、收費頻次、執行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新制定的收費標准,應規定試行期限。試行期滿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重新申報;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試行情況和本辦法規定重新制定收費標准。

第四章 收費標準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價格、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批準的收費標准通知申請人和有關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收費單位應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主體、收費文件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並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第三十條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參加收費年度審驗。

第三十一條 價格、財政部門應對收費標准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定期審核。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對收費標准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定期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 收費單位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 收費單位的收支情況、繳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反映;

(三) 制定收費的標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變化的實際情況;

(四) 價格、財政部門認為需要定期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自行提高收費標准、延長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等違規亂收費的;

(二) 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執行的收費標準的;

(三) 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的;

(四) 未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或辦理變更手續等收費的;

(五) 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收費標準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收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6. 行政性收費的基本特徵包括什麼

1、管理性收費。管理性收費又分為資格審查收費、裁定性收費和交易行為管理費等。

資格審查收費。對個人或團體從事特定社會或經濟活動的資格進行審定,頒發證明其行為或身份合法、允許其開展特定活動的證件所收取的費用。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結婚證、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居民身份證、出口許可證等的收費。

裁定性收費。對經濟主體之間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爭議的事項進行協調和裁定的收費。如經濟合同仲裁費、勞動仲裁費等。

交易行為管理費。對經濟主體的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收費,如市場管理費、攤位費、舊車交易市場管理費等。

2、懲罰性收費。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的經濟性懲罰。如對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罰款,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罰款,對違反技術標准、違反商標管理的罰款,對違反污染排放規定的罰款,等等。

懲罰性收費與管理性收費都是管理和規范社會經濟活動的必要手段,但它們在社會經濟管理過程中所處的環節不同,管理性收費側重於事前規范和事中控制,懲罰性收費側重於事後懲治和糾正。

3、資源性收費。對佔有、開發、使用公共資源行為的收費,如土地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等。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性質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進行社會與經濟管理而收取的費用。各項行政性收費要區別收費對象和范圍,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的分工,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准。

凡執行行政性收費的機關,要公開張貼、陳列由物價局統一印製、頒發的「行政性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收費,不得任意增添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准。

7. 稅法所稱不征稅收入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什麼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團體或其他組織,按規定收取的成本補償的非營利性質的費用。

8. 什麼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一般哪些屬於這兩種能否簡單舉例說明下嗎謝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經省以上財政部門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檢測、計量、鑒定、勘察、設計、咨詢、培訓、學雜費等方面的收費。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按收費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9.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規定如下:

1、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3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頒發的證照、證件,或雖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但已有經費來源的。

(9)未經人事部批准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准入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保障部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規定以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收費。

(11)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強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評價、評獎、評審和展評)收費。

(12)未經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由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辦理實施的收費。

3、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9)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性質是什麼擴展閱讀

分類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

(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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