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外因屬性哲學的第幾課
第九課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內部矛盾(即內因)是事物自身運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即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第二位的原因。 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在唯物辯證法中,內外因作用原理表述如下:事物的發展是內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它是第一位的,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向,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對事物的發展起著加速或延緩的作用,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由內外因作用原理可以看出,事物發展的結果可以看作是內因和外因的積,即:結果=內因X外因。由乘法的性質(2)可知,各因素相互通過其餘因素,所以說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並且內因通過外因起作用,二者沒有主次之分(見乘法性質3),只有關鍵與不關鍵之分(見乘法性質4)。(「共同作用」,是指二者缺一不可,不是單獨起作用,在此不論證了)
例如:怎樣才能是小麥獲得大豐收呢?這當然要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去考察、論證了。其內因和外因是什麼?內因就是小麥的質量。這小麥一定得是良種!否則,其他所有外因都不足以確保小麥獲得大豐收。這就說明了內因的決定性作用。外因是什麼呢?外因就是土壤、水分、陽光、空氣、肥料、管理等;這些因素缺一不可!當然,內因和外因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你使用的小麥不是良種,那麼,其它條件再好,也不可能獲得大豐收。假如你使用的小麥是良種,但是,其它條件很差,那麼,同樣不可能獲得小麥大豐收。由此可見,內因和外因都具有決定性作用!我們不能片面地誇大或縮小、更不能否定任何一個方面的作用!有人要說:按你這么說,內因和外因不是地位平等、作用相同了嗎?那我就要回答說:是的!內因一定,外因起決定作用;外因一定,內因起決定作用。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它是第一位的,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基本趨向,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對事物的發展起著加速或延緩的作用。果真如此嗎?雞蛋要在適當的溫度下才能孵化出小雞,雞蛋是內因,適當的外部條件是外因。如果溫度達到上千度,雞蛋還會是雞蛋嗎?雞蛋都不成雞蛋了,還談什麼內因,還談什麼變化依據、發展方向?如果溫度達到可以是原子核分裂成質子和種子的程度,世界都成同質的東西了,無機物和有機物都不存在了,更談不上變化依據、方向了。看來外因的作用已經不是第二位的了,簡直成了第一位的了。所以內因外因之間在理論上不存在誰是第一位的問題。在實際中,可能存在內因或者外因哪個因素薄弱問題,即存在是否關鍵的現實問題。
按照內因起決定作用,外因起次要作用,那麼事件失敗了,主要責任應該歸內因。但是實際並不如此。例如行人正常行走,被車撞了,責任應該歸車。按照內外因作用原理,對於行人,這個人本身的存在和行走是內因,如果世界上不存在他或者他不在路上行走,而是在家呆著,就不會被車撞了;車輛是外因,沒有車輛的行駛,這個人也不會被撞。如果說內因起決定性作用,那麼這個人的存在和行走要承擔主要責任,而車輛承擔次要責任。這顯然於情於理不符。這和強盜的邏輯差不多了。交通警察也不會這么判的。所以不能說內因起決定作用。歷史上卻有因為一個美女太美,導致交通阻塞,法院判該美女上街必須戴面罩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