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類似商標,可否根據優先權,刪除後來注冊的那個
在這個案件中,不存在商標優先權了,優先權是指審請過程中的。現在兩個都是注冊成功的。實際上你們錯過對他們商標在國內公告時期內提異議的好時機。
A 公司現在做得是撤銷你們的注冊,說你們不當注冊。如果保存好自己合理使用的證據,他們很難打贏。你們缺少專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部門或是應由專門人員負責。摘「註:A公司已經有多份文書強調兩個公司的商標類似,B公司將直接提供這些材料。」你們也有證據的,拿出來就是了。
1。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2。商標爭議沒到訴訟這個階段前,是商標局管理這事,不用開庭,訴訟就例外。
3。70%。實際對比情況,可導致結果波動為50%-80%,原因我就不多說了。時間2年還拿不下來(根據目前速度)。
「八桿子打不著,字母差好幾個,行業也不同。」這些說法沒根據。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是以這個為參考,而不是依據。
「我現在想拿他們在國外自己出的「商標類似」材料放到中國來整他們,把他們中國的商標撤銷掉」****,還施彼身。怎麼說呢。依照法律辦吧,這樣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