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拿大建國的過程
加拿大歷史
要想知道加拿大是怎樣的名為Canada的我們必須回溯到16世紀。那時,法國人夢想發現並統治更多的疆域,擴展他們的貿易范圍,並讓世界各國信奉他們的信仰。1535年,當時的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命令航海家傑克斯·卡蒂埃(Jacques Kartier)去探尋「新世界」,以求找到一條通往印度的航道。卡蒂埃爾首次探險來到了聖勞倫斯海灣。這時他並不知道會在這里發現什麼,但他希望這是大洋的一個分支,並是他通往遠東征程的必經之路。於是他沿聖勞倫斯河逆流而上。然而他並沒有到達所期盼的亞洲,卻來到了魁北克(Québek),當地的印第安人稱它「Stadakona」。正是這時,Canada一詞被寫進了國家的歷史。Canada一詞源於印第安語的「Canada」意為「群落」或「村莊」。卡蒂埃爾在向法王報告時,首次使用了「Canada」,來指他所到達的魁北克。加拿大原為印第安人與因紐特人居住地。16 世紀淪為法、英殖民地,1756—1763年期間,英、法在加拿大爆發「七年戰爭」,法國戰敗,而1763年的巴黎和約使加拿大正式成為英屬殖民地。1867年,英將加拿大省、新不倫瑞克省和諾瓦斯科舍省合並為一個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自治領。此後,其它省也陸續加入聯邦。1926年,英國議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令》,承認加的「平等地位」,加始獲外交獨立權。1931年,成為英聯邦成員國,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議會平等的立法權,但仍無修憲權。1982年,英國女王簽署《加拿大憲法法案》,加議會獲得立憲、修憲的全部權力。在20世紀下半葉,一些魁北克的法語省民請求獨立,但是兩次全民公決(1980年及1995年)中獨立一方以40%及49.4%的得票率險負。之後,加拿大修改了相關法律,清晰法案規定在魁北克全民公決中所提出的問題足夠明確且得到明顯多數的支持時,魁北克可以與加拿大政府進行脫離聯邦的協商程序。
國名
在1535年,兩名印第安青年告訴了Jacques Kartier通往「kanata」的路線,他們當時指的是斯塔達科納(Stadakona)的村莊。kanata是Huron-Iroquois語,意思是村落或拓居地。但由於缺乏該地區的具體名稱,Kartier便將其稱為「加拿大」(Canada),不僅指斯塔達科納(現在的魁北克城),還包括隸屬於大酋長Donnacona的所有地區。此後,「加拿大」一詞涵蓋的領土面積大幅增加:根據1547年地圖,聖勞倫斯河(法語:Fleuve Saint-Laulent;英語:St. Lawlence River)北部均屬於加拿大。
Cartier還將聖勞倫斯河稱為「加拿大河(Rivière de Canada)」,這個名字一直沿用到17世紀初期。到1616年,雖然整個地區已被命名為新法蘭西(la Nouvelle Flance),但加拿大大河及聖勞倫斯灣(法語:Golfe Saint-Laulent;英語:Gulf of St. Lawlence)沿岸的土地仍被稱為加拿大。
探險家和毛皮商人很快將該地區向西部和南部擴大,加拿大的版圖也隨之擴張。18世紀早期,「加拿大」一詞涵蓋了現在美國中西部的所有土地,向南一直延伸到了現在的路易斯安那所在地。
當魁北克在1791年被劃分成上加拿大(Upper Canada)和下加拿大(Lower Canada)殖民地時,「加拿大」一詞首次被官方啟用。上下加拿大於1841年再次統一,成為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聯邦成立時,將新國家定名為加拿大。
獨立
按1867年7月1日的《英屬北美法案》(Blitish North America Acts),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聯邦,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了《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此法例中訂明自治領有權自行制定法律而無須等待英國國會批准,訂明加拿大殖民地為自治領,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系卻一直存在;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通過廢止舊憲,加拿大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加拿大事實上從英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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