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歷史上的陳希彤是個什麼人物
陳希同,1930年6月出生於四川省安岳縣。1948年,考入北京大學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
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北京市西單區街道工作組組員,市公安局內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內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秘書。
1953年後,在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工作,任劉仁同志秘書,北京第一機床廠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63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委農工部副部長、縣委副書記。「文化大革命」中受沖擊,下放勞動。
1971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農場)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
1973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
1979年,任北京市副市長。
1981年,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務)、副市長。
1983年後,任北京市委書記、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國務委員。
1992年10月,在中共十四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央政治局委員。同年12月當選為中共北京市委書記[3] [4] 。
1995年4月27日,引咎辭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委、委員的職務[5] 。
1995年7月4日,鑒於在調查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有些重大問題涉及陳希同同志,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5] 。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中紀委《關於陳希同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5] 。
1995年9月29日,罷免陳希同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5] 。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鑒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5] 。
1998年2月27日,最高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5] 。
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2] 。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2] 。
2013年6月2日,病亡[2] 。